来源:太谷县人民政府2018-04-26 08:59:16
太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54号)和《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18〕12号),加快推进全县残疾人小康进程,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基本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住有所居、老有所养,康复全覆盖、出行无障碍,积极参与和融入社会,与全县人民共创共享小康社会。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各乡(镇)、城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应当格外关心、格外关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聚焦贫困残疾人,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更实在地惠及广大残疾人,使残疾人收入水平明显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融合发展持续推进,让广大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生活得更加殷实、更有尊严。
二、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
(一)强化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将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可向民政部门申请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生活仍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一户多残或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可在低保标准范围内实施分类施保,提高其救助水平。对纳入特困人员和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改善供养条件和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二)健全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建立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制度。
(三)帮助残疾人参加基本保险。帮助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贫困、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政府予以补贴;对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市、县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市政府代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县政府代缴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残疾人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偿后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四)优先保障残疾人基本住房。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纳入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制度。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在农村危房改造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并采取分类补助等措施,对无力自筹资金的残疾人家庭给予特殊照顾。在易地扶贫搬迁中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建设和改造予以优先安排。到2020年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五)建立残疾人应急救助制度。为加大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力度,对因病、因灾及残疾人就学(含残疾人子女)等突发性原因,造成生活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家庭给予应急救助,为其基本生活提供应急保障。
三、保障残疾人就业创业权益
(六)依法推进按比例就业。制定我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意见,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义务,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制度。依据《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工作的通知》(晋财综〔2016〕47号)文件精神,对2015年1月1日(含)后新登记注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36个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七)稳定发展集中就业。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扶持残疾人通过开办盲人按摩机构实现集中就业,培育扶持吸纳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建设。对参加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通过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岗前培训补贴,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
(八)支持残疾人多形式就业。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为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孵化服务。创建残疾人实训基地、就业创业基地、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及盲人按摩示范店,鼓励和扶持其辐射和带动残疾人就业增收。积极推进灵活就业、辅助性就业工作,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34号)文件精神,政府要安排不低于15%比例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
(九)加快农村残疾人脱贫步伐。把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将农村贫困残疾人生活水平提高和数量减少纳入县扶贫工作考核指标。统筹培训资源,加强实用技术培训;落实扶贫贷款贴息政策,扶持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发展和扶贫对象家庭参与养殖、种植、设施农业等增收项目。组织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参与合作经济组织和产业化经营,保障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收益。
(十)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向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对就业困难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对残疾人兴办、创办、领办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在场地、资金、贴息贷款等方面予以支持。支持发展残疾人家庭手工业,开辟残疾人居家就业和网上就业渠道。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
(十一)加强残疾人劳动保障监察。严肃查处强迫残疾人劳动、不依法与残疾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依法纠正用人单位招用或辞退人员时歧视残疾人行为,切实维护残疾人劳动保障权益。
四、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十二)强化残疾预防、康复等服务。实施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开展残疾儿童出生缺陷发生的风险评估。健全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加快康复专业人才培养,特别是培养高素质、高技术康复人才,顺应我们社会发展需求,满足残疾人事业发展需求。逐步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形成早预防、早筛查、早转介、早治疗、早康复的工作机制。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0—6岁残疾儿童免费康复服务。实施重点康复救助项目,为城乡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
(十三)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推行全纳教育,鼓励普通学前教育机构接收残疾幼儿,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积极创造条件,招收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对贫困残疾大学生、高中生实施助学救助,对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残疾人免费教育。建立高中阶段特殊教育资助保障长效机制,对接受高中阶段特殊教育的学生按规定免收学费优先享受助学金,并纳入残疾人生活补助范围。严格落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50%拨付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的补贴。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学生技能培训,全面提高残疾学生的就业和创业能力。
(十四)丰富残疾人文化体育生活。扶持残疾人特艺人才、体育人才培训基地,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文化示范社区和残疾人文艺团体建设,促进群众性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开展。发现和培养残疾人文化艺术人才,普及一批残疾人文化爱好者,形成残疾人文化艺术骨干人才队伍,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文化工程。举办残疾人运动会及残疾人轮椅柔力球、“三人制”篮球等单项比赛,开展残疾人声乐器乐、艺术作品展示和文化示范社区展演活动,促进和丰富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
(十五)全面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宣传和落实《山西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43号),增强全社会无障碍意识,推进无障碍设施与城乡发展同步建设。加快城区和农村无障碍建设和改造,逐步推进城镇、农村地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推进党政机关、学校、社区、福利机构、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积极推进图书馆、博物馆、超市、公园、影剧院等公共服务场所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和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推进政务信息以无障碍方式发布。
五、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
(十六)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社会组织通过捐款捐物、扶贫开发、助学助医等方式,为残疾人奉献爱心,提供慈善帮扶。鼓励和扶持以服务残疾人为宗旨的社会公益组织发展。倡导社会力量兴办以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公益性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照料、社会工作服务等机构和设施。
(十七)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服务。健全志愿助残工作机制,鼓励更多的人参加志愿助残服务。广泛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手拉手红领巾助残”“党员结对帮扶”等群众性助残活动和志愿服务。在残联系统开展“天天都是助残日、人人都是志愿者”活动,鼓励青少年参与助残公益劳动。支持残疾人群众组织开展活动。开展“助残文明号”创建活动。
(十八)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培育一批残疾人服务龙头企业。加快培养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合残疾人的保险产品。制定残疾人服务行业管理制度,发挥残疾人服务行业组织自律监督作用,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十九)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鼓励和扶持残联系统服务机构、社会助残组织及民办社会服务机构中可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服务机构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加强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服务质量评价监测体系,完善科学评估机制,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对扩大残疾人服务供给的放大效应。
六、加强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组织领导
(二十)健全组织领导机制。政府要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作用,及时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二十一)完善工作保障机制。县财政要加大投入,落实残疾人事业经费的保障工作。县级财政按当地残疾人人均3元的标准落实残疾人事业基本经费;按辖区内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0.5元的标准落实同级康复专项经费;落实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本级留成15%用于残疾人事业的政策。鼓励社会各界对残疾人事业捐赠,落实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完善残疾人人口综合信息。加强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
(二十二)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网络;建立便捷、畅通、有序的残疾人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机制;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落实主体责任,维护残疾人合法利益诉求。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形成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三)加快信息化建设。完善全县残疾人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推动残疾人工作的规范化、个性化。大力发展“互联网+”,利用互联网平台和信息通信技术,把互联网与残疾人各项业务有机结合起来,推进残疾人事业创新发展。
(二十四)强化服务设施建设。通过政府投资、公私合营、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县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及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和整体运行。提升县级残疾人服务设施服务能力建设;加强残疾人康复定点机构能力建设,规范为残疾人服务行为;强化社区康复示范站规范化建设,推进残疾人康复进社区工作。积极推进图书馆设立盲人阅览室,配备盲文图书,有声读物和阅听设备等。
(二十五)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以公益广告、专题宣传等方式,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理念,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鼓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积极参与和融入社会,与全县人民一道共创共享小康社会。
各乡(镇)、城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具体实施方案。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和重点任务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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