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讷河市政府2018-04-23 10:36:31
讷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讷河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讷政办规〔2018〕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7届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讷河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讷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2日
讷河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
为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7〕5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齐政规〔2017〕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十九大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家和省、市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应用,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政务诚信、社会诚信、商务诚信、司法公信建设,维护公平正义、健康有序、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打造“诚信讷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信用公开。在做好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的基础上,逐步将社会法人、自然人和社会组织等各类社会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并公开。
2.坚持奖惩分明。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建立健全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奖惩机制。
3.坚持突出重点。着力解决涉及公共利益和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社会发展负面影响较大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
4.坚持协同联动。构建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三)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大失信违约惩戒力度,突出抓好政府违约专项整治,大力倡导做诚信之人、办诚信之企、建诚信政府。到2017年底,基本建立经济社会主要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到2020年,初步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参与的共同治理工作格局,基本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机制,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全社会信用意识普遍增强,“信用讷河”建设取得积极效果。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探索建立“红黑名单”明确信用激励惩戒重点对象
1.建立诚信典型“红名单”。重点包括:一是县(含)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按规定程序认定的与诚信相关的荣誉主体,包括荣获“诚信示范单位”“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诚信经营示范点”;二是在各行业领域信用分类监管中被列为最高等级的诚信主体,包括“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等;三是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包括“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讷河好人”等。
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认定的诚信主体的基础上,建立诚信典型“红名单”,纳入守信联合激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联合激励。
(宣传部、市监局、文明办、总工会、妇联、团市委、民政局,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重点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主体,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主体;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主体,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拖欠农民工工资)、价格违法、统计违法、非法集资、违规开展债券代持、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违规抵押已售房屋、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主体;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主体,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主体;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主体。
在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严重失信主体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建立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纳入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共享,推动政府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1.建立完善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各乡镇、各部门行政审批机构依据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针对诚信典型和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制定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行政审批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开辟绿色通道的行政相对人,通过召开协调会、提前介入等方式先行受理,加快办理速度。(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部门、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2.优先提供便利化公共服务
——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守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发改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局、国土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在教育、就业、创业、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各领域要尽快实施,对守信主体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教育局、工信局、人社局、卫计局、民政局,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优化守信企业行政监管。各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监管、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安全、安全生产等领域,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市场经营交易行为监管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服务。依据国家和省明确的守信激励手段,制定本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守信企业,优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频次。(市监局、安监局、商务局等各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鼓励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大力开发“信易贷”“信易债”“税易贷”等守信激励产品,规范提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守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人民银行讷河支行、金融办、银监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多渠道推介守信市场主体。各乡镇、各部门应及时将守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在本部门网站、“中国讷河”门户网站和“信用齐齐哈尔”网站进行公示,并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守信企业,让诚信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大力宣传守信企业、群体和个人,积极评选诚实守信道德模范。(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1.对失信行为实施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各乡镇、各部门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根据监管职权和省市有关部署,制定、发布针对严重失信主体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具体措施,明确实施主体、工作流程等,依法依规实施惩戒:
——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企业、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金融办、人行讷河支行、市监局、财政局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发改局、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工信局、水务局、林业局等涉及公共资源行政许可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工信局、市监局、发改局、人社局等市场和行业准入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并取消其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限制担任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工信局、市监局、民政局、文明办、人社局、总工会等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失信行为实施市场性约束和惩戒。
——各乡镇、各部门和社会组织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依托“中国讷河”门户网站、“信用齐齐哈尔”网站等,及时公开披露严重失信主体相关信息,为市场识别失信行为和防范信用风险提供便利。(市监局等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将不良信息上传国家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请采取限制其乘坐飞机、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措施。(法院、公安局、国土局、住建局、交通局、工信局、银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人行讷河支行、市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人行讷河支行、银监局、金融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对失信行为实施行业性约束和惩戒。督促各级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依法、及时、准确记录会员严重失信行为,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会员信用档案,依托行业主管部门信息系统、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实现共享。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遵循自愿参加原则,依法依规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民政局、建设局、财政局、司法局等,各部门、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4.对失信行为实施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市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民政局、司法局、法院、检察院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本地区、本行业信用分析报告。(人行讷河支行、市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档案。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建立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编办、人社局、市监局、公安局、人行讷河支行、银监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1.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下,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根据各职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由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惩戒发起与响应的各有关部门,市监局、人行讷河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实施部门协同和跨区域联动机制。鼓励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对确定的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发起跨区域协同联合激励与惩戒。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指导作用,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建设合作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
——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有关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并及时归集至“信用黑龙江”网站。通过“信用黑龙江”网站归集到“信用中国”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市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司法机关在政府网站、“信用齐齐哈尔”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4.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
——充分利用正在建设的齐齐哈尔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发挥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作用。(诚信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归集整合本地、本行业信用信息,与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有关部门应将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中,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 (市监局、人行讷河支行、工信局、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建立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各乡镇、各部门要在有关领域合作备忘录基础上,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措施,即依法必须联合执行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另一类是推荐性措施,即由参与各方推荐的,符合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政策导向,各乡镇、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的措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要统筹推动两类措施清单管理。(各部门、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6.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规范建立信用红、黑名单制度。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应及时做好诚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归集工作,为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提供信息服务。在保证依法、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诚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使用。(各有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8.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各乡镇、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9.建立跟踪问效机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工作的各项制度,充分利用市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要定期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切实把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典型案例报送长效机制。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关于报送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典型案例的通知》(讷信用办发〔2017〕1号)要求,建立常态化报送机制。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对监管对象作出奖励或惩戒认定,并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整理形成典型案例材料于每月20日前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股),领导小组将典型案例汇总报送齐市信用办,并统一在省信用办“信用黑龙江”网站公示。报送邮箱: 1402709012@qq.com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信用制度和诚信文化建设
1.完善相关信用制度。密切跟踪国家信用立法进程,积极配合全市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以及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等方面的立法准备工作。按照强化信用约束和协同监管要求,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对现行规范性文件提出修订建议,增加信用约束和协同监管相关要求(信用办、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执行信用信息标准体系
——严格执行省制定的信用信息采集、存储、共享、公开、使用和信用评价、信用分类管理等标准。及时提出标准修订建议。(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制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使用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诚信文化宣传教育。以诚信创建工作为抓手,弘扬诚信文化,引领社会成员诚信自律,提高公民诚实守信意识,努力营造诚信和谐的人文氛围。加强法治宣传和诚信守法宣传,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失信主体的监督力度,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开展群众评议、讨论、批评等活动,形成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通过学校、单位、社区、家庭等,加强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宣传教育,加强会计审计人员、导游、保险经纪人、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以诚信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宣传部、文明办牵头,各乡镇、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统筹协调。各部门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认真贯彻落实本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项目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
(二)完善配套制度。各部门要加快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红黑名单”发布、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制度措施,积极发起和配合其他单位做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
(三)加强考核评估。将本《实施方案》明确的工作任务纳入年度各乡镇、各部门专项工作责任目标、市域经济发展主要责任指标考核范围。各部门每季度末将本季度本辖区、本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信用办将定期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结果及时报市政府,对推动工作不力的,要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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