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柳林县人民政府2018-04-02 11:43:38
2018年3月30日,柳林县人民政府发布柳林县明清街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表示将征收明清街东区、明清街西区部分区域的房屋, 于12月31日结束,快看看有你家吗?
附原文内容:
柳政发[2018]2号
柳林县明清街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
实 施 方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柳林县民生保障和城市人居环境改善,助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县政府决定征收明清街棚户区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和附属物。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切实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改造区域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明清街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征收范围:
1.明清街东区
(1)西起沟门前,东至清河广场,南至明清街,北至背道以北约50米;
(2)西起人民市场巷,东至清河广场,南至贺昌大街,北至明清街;
(3)西起沟门前,东至人民市场明清街南侧沿街门面房及出入通行依靠明清街的院落。
2.明清街西区
(1)西起双塔北路,东至柳林一中,南至贺昌大街,北至背道;
(2)西起双塔北路,东至沟门前,南至背道以南约30米,沟门前至党家楼底(拟建设安置小区地段)北至背道以北约70米,其余地段北至背道以北约30米。
根据征收工作需要,房屋征收部门将上述征收范围划分成若干地块,按地块实施征收工作。
第三条 征收部门: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范围内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按《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并参照本方案执行。
县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文物旅游局等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依法做好房屋、土地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柳林镇政府及所涉村(居)委要全程参与本辖区范围内村(居)委或单位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 征收实施时间: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 12月31日止。
第五条 征收原则
1.决策民主、补偿公平的原则。
2.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3.接近安置面积安置的原则。
4.就近安置的原则。
5.按搬迁先后顺序、相应坐向户型安置的原则。
第六条 补偿安置方式:房屋补偿安置按住宅和经营性用房分别进行,被征收人可以选择纯货币化补偿、异地现房安置或就近期房安置。以上三种安置方式补偿金额均按纯货币化补偿办法计算,结算及安置按被征收人所选择的相应补偿安置条款执行。其中选择就近期房安置的被征收人,房屋建成后,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部门发出安置公告或通知之日起60天内选择安置,因被征收人原因逾期造成无法安置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资格。
方案中的“征收面积”指被征收房屋的主体建筑面积;“安置面积”指主体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之和。选择异地现房安置或就近期房安置的被征收人,安置时楼层差价按所选安置楼房的楼层差价执行,楼层差价由被征收人承担。“超面积优惠购买政策”以房屋合法审批手续的户为单位,只能享受一份。
根据明清街改造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增加造成新建面积少于征收面积的实际情况,选择期房安置的被征收人,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由本人申请,经征收部门批准后,可变更为纯货币化补偿;选择纯货币化补偿后,不得再申请变更为期房或现房安置。
第七条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价值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补偿;
4.因征收房屋造成临时安置的补偿;
5.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八条 被征收人安置房屋的不动产登记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办理。征收时有合法手续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征收时无合法手续但被认定为应予补偿的,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未经过房改的集资建房在安置时须按房改相关政策补交有关费用。
第九条 在征收过程中,如有符合住房保障政策的被征收人,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十条 征收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古树名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实行统一修缮、改造或拆除,被征收人不得擅自修缮、改造或拆除。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被征收人不得实施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以及房屋分割、转让、抵押、过户、租赁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对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公安、工商、住建、国土等部门暂停办理该区域内的户口迁入、分户、营业登记、房屋改(扩)建、房地产交易、房屋产权、土地登记等手续,停办期限为一年。因特殊情况被征收人需在征收过程中进行房屋转让的,由被征收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房屋征收部门同意,有关部门可在规定的时间内为被征收人办理房屋转让手续。
第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房屋征收前,应当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1.有产权纠纷的;
2.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第二章 调查登记和评估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的确认:
1.征收范围内持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的单位或个人为被征收人。
2.经审查,其他符合被征收人条件的。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建筑面积、家庭成员状况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对未经产权登记或权属不明确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国土资源局、柳林镇政府及所涉村(居)委依法进行调查认定。
依据《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应当配合入户调查登记工作。对拒绝配合的,已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房屋,以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为准;未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房屋,以外围测量为准。被征收人家庭成员状况,以公安机关登记的信息为准。
第十六条 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的选定严格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程序及规定进行。评估机构选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其签订委托合同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八条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被征收人应当配合做好查勘工作。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由于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现场核实被征收房屋内部状况的,经房屋征收部门、评估机构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或者公证机构公证,可以参照同类建筑中与被征收房屋位置相邻、户型结构相似、面积大小相近的房屋现场查勘情况,作为被征收房屋实物状况的参照依据,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第十九条 因房屋征收评估、复核评估、鉴定工作需要查询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权属以及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住建、国土、公安等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三章 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
第二十条 征收面积确定
被征收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含已取得合法审批手续但未办证的)的,按批准的房屋主体建筑面积(或层数)计算征收面积。批小建大的,按批准面积计算;批大建小的,按实际面积计算。
被征收房屋无合法审批手续,但属历史原因形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柳林镇及所涉村(居)民委员会、住建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共同认定是否应予补偿。
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层高在2.6m以上(包括2.6m)的住人砖混或砖木结构附属房屋按主体建筑对待。阳台按全面积纳入主体面积安置,但未封闭阳台在结算时要扣除封闭材料费。
第二十一条 征收补偿方式
以征收面积为基数,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根据被征收人所选安置办法的不同,分别予以补偿。
1.纯货币化补偿
选择纯货币化补偿的被征收人,以征收面积为基数,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为单层的,按房屋评估价上浮60%予以货币补贴;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为二层的,一二层均按房屋评估价上浮40%予以货币补贴;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为三层及三层以上的,一二层按房屋评估价上浮40%予以货币补贴,三层及以上按房屋评估价上浮25%予以货币补贴;集资建房家属楼按房屋评估价上浮35%予以货币补贴。本补偿为一次性补偿方式。房屋评估价上浮部分只限于主体房屋建筑面积的评估价格,不包含附属物、房屋装饰装修、搬迁、奖励等价格。
2.异地现房安置
选择异地现房安置的被征收人,纯货币化补偿款中征收面积补偿和货币补贴上浮部分由被征收人委托征收部门用于购买现房进行安置。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征收部门在香严水岸、龙泉御景、龙腾苑、御景花园等小区购买的存量商品房进行现房安置。以征收面积为基数,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为单层的,按1:1.6予以面积补偿;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为二层的,一二层均按1:1.4予以面积补偿;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为三层及三层以上的,一二层按1:1.4予以面积补偿,三层及以上按1:1.25予以面积补偿;集资建房家属楼按1:1.35予以面积补偿(退还被征收人原楼层差价,楼层差价的计算以当时购房数据为准)。
同时对异地现房安置的被征收人,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房屋及安置房屋区位的不同,以征收面积为基准,给予区位差价补偿。选择在香严水岸安置的被征收人,按350元/m2—550元/m2给予补偿;选择在龙泉御景、龙腾苑安置的被征收人,按400元/m2—600元/m2给予补偿;选择在御景花园安置的被征收人,按600元/m2—800元/m2给予补偿。如被征收人对上述差价补偿标准有异议,按照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的评估单价确定。
选择异地现房安置时,超面积在15m2以内(包括15m2)的部分,按2000元/m2结算;超面积在15m2以上45 m2以下(包括45m2)部分按2200元/m2结算,超面积在45m2以上按市场价购买。
3.就近期房安置
就近期房安置分两种方式。(1)以征收面积为基数,按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确定的房屋评估价领取生活周转金。选择此方式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次性领取6个月。(2)以征收面积为基数,按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确定的房屋建设成本价领取生活周转金,房屋评估价与房屋建设成本价之间的差额部分由被征收人委托征收部门用于建设安置房屋。选择此方式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先领取36个月。无论选择以上何种方式,纯货币化补偿计算中主体建筑货币补偿的上浮部分均由被征收人委托征收部门用于建设安置房屋。具体办法为:
(1)被征收房屋为单层的安置办法
被征收房屋为单层的,在安置时被征收人交回生活周转金,可选择明清街规划区内新建的单层、二至六层或七层以上楼房进行安置,也可选择公路大厦片区新建的高层楼房安置。具体为:选择在明清街规划区内建筑层数为单层、二至六层楼房中安置的,实行等面积置换,同时房屋征收部门给予安置货币补贴。以征收面积为基数,选择单层安置的,按房屋评估价的20%予以货币补贴;选择二至六层楼房安置的,分别按房屋评估价的30%、35%、40%、45%、50%予以货币补贴。选择在明清街规划区内建筑层数为七层以上楼房安置的,以征收面积为基数,按1:1.55予以面积补偿;选择在公路大厦片区新建的高层楼房安置的,以征收面积为基数,按1:1.6予以面积补偿。
(2)被征收房屋为二层楼房的安置办法
被征收房屋为二层楼房的,安置时被征收人交回生活周转金,可选择明清街规划区内新建的二层、三至六层或七层以上楼房进行安置,也可选择公路大厦片区新建的高层楼房安置。具体为:选择在明清街规划区内建筑层数为二层、三至六层楼房安置的,实行等面积置换,同时房屋征收部门给予安置货币补贴。以征收面积为基数,选择二层楼房安置的,按房屋评估价的15%予以货币补贴;选择三、四层楼房安置的,按房屋评估价的25%予以货币补贴;选择五、六层楼房安置的,按房屋评估价的30%予以货币补贴。选择在明清街规划区内建筑层数为七层以上楼房安置的,以征收面积为基数,按1:1.35予以面积补偿;选择在公路大厦片区新建的高层楼房安置的,以征收面积为基数,按1:1.4予以面积补偿。
(3)被征收房屋为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安置办法
被征收房屋为三层及三层以上楼房的,安置时一、二层安置办法同上款二层楼房的安置办法执行。三层及三层以上房屋由被征收人交回生活周转金,以征收面积为基数,在公路大厦片区新建的高层楼房中按1:1.25予以面积补偿。也可以按照纯货币化安置或异地现房安置中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办法执行。被征收人也可选择在北大街人民医院附近新建的高层楼房中安置,执行三层以上异地安置的办法,以征收面积为基数,按1:1.25予以面积补偿,同时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房屋区位不同,以征收面积为基准,给予600元/m2—800元/m2的区位差价补偿。
(4)其它安置办法
征收时是单层、二层或者三层及三层以上楼房中的一二层房屋,安置时经被征收人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同意,可以调换在明清街规划范围内新建的商铺。具体办法为:被征收人交回生活周转金,以征收面积为基数,选择一类商铺(临贺昌大街商铺)的,按4:1调换;选择二类商铺(临石家沟北路商铺)的,按3.5:1调换;选择三类商铺(临明清街、田家沟北路沟门前段、人民市场巷商铺)的,按3:1调换;选择四类商铺(新规划内街商铺)的,按2:1调换;选择地下商铺的,按1.5:1调换;选择地下车库的,按等面积调换。同时房屋征收部门以征收面积为基数,被征收房屋为单层的,按房屋评估价的20%予以货币补贴,被征收房屋为二层或者三层及三层以上楼房中的一二层房屋按房屋评估价的15%予以货币补贴。调换按搬迁顺序依次进行,先搬先选,一类商铺选完,选二类商铺,以此类推。
(5)被征收房屋为集资建房家属楼的安置办法
被征收房屋为集资建房家属楼的,安置时被征收人交回生活周转金,可选择在明清街规划区内新建的三层以上楼房安置,也可选择在公路大厦片区或北大街人民医院附近新建的高层楼房安置。具体为:在明清街规划区内建筑层数为三到六层楼房安置的,实行等面积置换,同时房屋征收部门以征收面积为基数,按房屋评估价的15%予以货币补贴。被征收楼房为三层的,选择新建的三层楼房安置;被征收楼房为四层的,选择新建的四层楼房安置,以此类推。选择在明清街规划区内建筑层数为七层以上楼房安置的,以征收面积为基数,按1:1.3予以面积补偿;选择在公路大厦片区新建的高层楼房安置的,以征收面积为基数,按1:1.35予以面积补偿(退还被征收人原楼层差价,楼层差价的计算以当时购房数据为准)。被征收人也可选择在北大街人民医院附近新建的高层楼房安置,以征收面积为基数,按1:1.35予以面积补偿,同时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房屋区位的不同,以征收面积为基准,给予600元/m2—800元/m2的区位差价补偿。
(6)超面积规定
因房屋不可分割因素,按最接近安置面积的户型选择后,在明清街规划区内建筑层数为六层以下住宅楼房中安置的,超面积在10m2以内(包括10m2)的部分,按2000元/m2结算;超过10m2的部分按市场价执行。在明清街规划区内建筑层数为七层以上楼房、公路大厦片区及北大街人民医院附近新建的高层住宅中安置的,超面积在15m2以内(包括15m2)的部分,按2000元/m2结算;超过15m2的部分按市场价执行。选择调换商铺的,超面积在5㎡以内(包括5㎡)的部分,一类商铺按7000元/m2结算,二类商铺按6000元/m2结算,三类商铺按5000元/m2结算,四类商铺按4000元/m2结算,地下商铺按3000元/m2结算,地下车库按2000元/m2结算;超过5㎡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第四章 经营性用房的征收与补偿
第二十二条 临明清街、贺昌大街、田家沟北路沟门前段、石家沟北路及人民市场巷临街一层有合法经营手续的经营性用房按经营性用房补偿;人民市场、明珠商城、清河商城内的经营性用房按经营性用房补偿。
经营性用房按照单间建筑面积计算征收面积。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用房的补偿按纯货币化和就近期房安置两种办法执行。纯货币化补偿按房屋评估价予以一次性补偿。就近期房安置分两种方式,1.以征收面积为基数,按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确定的房屋评估价领取生活周转金,选择此方式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次性领取6个月。2.以征收面积为基数,被征收人按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确定的房屋建设成本价的3倍领取生活周转金,房屋评估价与领取的生活周转金之间的差额部分由被征收人委托征收部门用于修建安置房屋,选择此方式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先领取36个月。具体办法为:
被征收房屋为临明清街、贺昌大街、田家沟北路沟门前段、石家沟北路、人民市场巷一层经营性用房的,安置时被征收人交回生活周转金,以征收面积为基数,在明清街规划区内新建的商铺中等面积安置。安置时,超面积在5m2内的部分(含5m2),根据被征收经营性用房的实际,按以下标准结算:原净深为5m(含5m)以内的,按4000元/m2结算;原净深为5m-7m的,按4500元/m2结算;原净深为7m以上的,按5000元/m2结算。超过5㎡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被征收房屋为人民市场、明珠商城和清河商城内非临街一层及一层以上经营性用房的,安置时被征收人交回生活周转金,按搬迁顺序选择安置,首先安置在原地或就近新建的非临街一层及一层以上经营性用房内,不足部分可选择在明清街规划范围内新建的四类商铺内安置。安置时,超面积在5㎡以下(包括5㎡)的部分,按4000元/m2购买,超过5㎡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第五章 其他征收补偿
第二十四条 附属物补偿
主体建筑所属层高在2.6m以下的附属房、不超过使用期的临时建筑(包括彩钢房)、其它附属物、大门和房屋装修装饰等只作纯货币化补偿,补偿价格评估确定。
对于多户共有、共用的院落、厕所、围墙、大门、楼梯等附属按如下办法进行补偿:
1.有所有权手续的按所有权手续补偿给所有人;
2.合伙共有的,按户或初次形成院落时的建筑面积分摊补偿(多户之间有书面产权约定比例的按其约定比例),或由共有人协商分配补偿;
3.对有使用权无所有权的住户按户或初次形成院落时的建筑面积计算出所占比例,按所占比例的30%予以补偿。
第二十五条 地下室补偿
地下室按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作价给予补偿。补偿后,如被征收人愿意购买房屋征收部门在改造地段向社会公开销售的普通地下室,被征收地下室层高在2.2m以上(包括2.2m)的,按评估单价等面积购买;被征收地下室层高在2.2m以下的,按评估单价购买被征收面积的50-80%。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计算。
第二十六条 其他补偿
1.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的国有房屋及附属设施等不予补偿,房屋征收后由政府另行安排办公场所,管线自行迁移;征收集体所有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参照个户征收补偿办法执行
2.征收国有公房,承租人垫资修缮的,垫修费用将应交房租减去后退还,承租人与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单纯租赁的,直接解除租赁关系,将直管公房收回。承租人积极搬迁的,以承租面积为基数,按本方案第三十二条以户奖励的办法给予奖励,同时支付承租人一次搬迁补助费。
3.《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面积减去主体建筑占地之外的空地面积,按900元/m2予以补偿。被征收人在明清街规划范围内选择单独院落安置的,以安置房屋院内空地面积为基准,按750元/m2缴纳土地使用费。
4.有合法手续的废弃房屋根据其废弃程度按临近同类房屋评估价的70%—80%给予货币补偿。
5.村(居)民有合法宅基地审批手续但在规定期限内未建设的,可以优惠购买明清街规划区内新建的七层以上房屋或公路大厦片区新建的高层楼房,也可优惠购买房屋征收部门在其它地段购买的存量商品房。选择购买明清街规划区内七层以上楼房或公路大厦片区高层楼房的,每一分地可购买50㎡;选择购买存量商品房的,每一分地可购买62.5㎡。以上规定面积内购买价格为2200元/㎡,超面积在15m2以内(包括15m2)的部分,按2200元/m2结算,超过15m2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6.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仅有被征收房屋一处住宅的被征收人,征收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按照“一户多房,以户为准,多户少房,以房为准”的原则,选择纯货币化安置的,按上浮系数折算后仍不足45m2补偿金额的,按45m2予以补偿;选择异地现房安置和在明清街范围内建筑层数为七层以上楼房内安置的,按面积补偿系数折算后仍不足45m2的,按45m2进行安置,不结算差价,超过45m2部分按市场价执行,其中选择异地现房安置时,以征收面积为基准,按照异地现房安置办法中的规定给予区位差价补偿。
7.新旧房屋补差
选择异地现房安置或就近期房安置的被征收人,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结构特点,按以下标准向征收人补差:
以征收面积为基数,被征收房屋为瓦房、(砖接口)土窑洞的每平米补差100元;被征收房屋为砖混楼房、砖混平房、窑洞的每平米补差50元;被征收房屋为框架楼房的不予补差。
8.选择异地现房安置和就近期房安置的被征收人,均须在最接近安置建筑面积的户型内和最接近征收时院内空地面积的房屋内选择(征收时是独院的,有安置条件时可以选择独院安置),选择后,剩余面积在45m2(含45m2)以内的,不能继续单独选房(被征收人总征收面积不足45m2除外),可以自由组合选房或按纯货币化标准补偿;剩余面积在45m2以上的,可按本款规定继续选择安置。
根据被征收人申请,实安置面积少于应安置面积时,剩余部分按纯货币化补偿办法执行。
9.选择异地现房安置和就近期房安置的被征收人,每户(以房屋合法审批手续的户为单位)可以按市场价的70%优惠购买地下停车位一个,确需一个以上的,按市场价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购买。
第六章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二十七条 以征收面积为基数,选择纯货币化补偿的被征收人,一次性领取10元/m2的搬迁补助费;选择就近期房安置和异地现房安置的,按上述标准领取两次搬迁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本次征收实行自行过渡方式,以征收面积为基数,选择纯货币化补偿、异地现房安置和就近期房(1)方式安置的被征收人,一次性领取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就近期房(2)方式安置的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从搬迁之月起开始计算,一次性领取36个月,超过36个月非被征收人原因不能交房时,则从逾期之月起双倍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一直到交房为止,在安置房交付后按正常标准再领取6个月的装修临时安置补助费。
根据房屋用途的不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住宅房屋10-12元/m2/月,经营性用房40元/m2/月。如被征收人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有异议,可以申请评估确定。
第二十九条 依据《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经营性房屋造成全部停产停业和部分停产停业的,根据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公布之日的上一年度纳税情况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包括工资补偿和经营补偿两部分,工资补偿根据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用工合同在册(在岗)人员,按本企业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经营补偿根据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偿。
造成全部停业的,补偿期限不超过6个月;造成部分停业的,补偿期限不超过3个月。
如被征收人有异议,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按评估结果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补偿。
第七章 就业安置
第三十条 街区改造完成后将有保安、环卫、物业管理、社区管理等工作(服务)岗位,被征收人中符合条件的适龄人员可优先在以上岗位中安排就业。
第三十一条 街区改造完成后,对规划保留的具有历史传承意义的业态、非遗、文化产业及其它特殊类型房屋,经确认后,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实施返租,或予以正常市场租金与该类房屋租金之间的差价补贴。
第八章 奖 励
第三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将征收范围划分成若干地块,以征收面积为计算基数,实行“以户奖励”和“以地块奖励”相结合的方式。
以户奖励: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75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奖励70元/㎡;9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奖励50元/㎡;105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奖励30元/㎡;超过105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搬迁交房的不予奖励。
以地块奖励: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本地块内所有被征收人于75日内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每户奖励200元/㎡;9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每户奖励150元/㎡;105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每户奖励100元/㎡;超过105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搬迁交房的不予奖励。
第九章 安置房屋
第三十三条 安置房屋标准:外墙装饰,内墙、地面水泥沙浆找平,厨房、卫生间地面做防水处理,入户装防盗门,阳台封闭、设外窗,水、暖、电管线入户并分户控制或计量,不安装卫生洁具、有线、宽带、煤气,只预留接口,安装白炽灯,设出入通行大门。
第三十四条 安置房屋的公共维修基金、装修保证金、煤气初装费、网络电视、电话、互联网等相关费用,以及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卫生费、水电费等服务性收费,由住户接房时按规定交纳。
第十章 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
第三十五条 被征收人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须同时将不动产登记证或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宅基地审批表等相关房屋权属证明手续的有效证件原件交予房屋征收部门,待征收工作全部结束后由房屋征收部门连同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补偿决定、交付土地决定以及被征收房屋清单等一并移交给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原权属证书作废,相关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负担。有效证件丢失的,需登报申明作废,公告费用由被征收人负担。
第三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集体土地上房屋由国土部门依法向被征收人下达责令交付土地决定书。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或责令交付土地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文件规定的行为,都有权依法举报。接到举报后,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情况及时调查核实、研究处理。
第三十九条 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方案由柳林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延伸阅读:
柳林县位于山西省西部,吕梁山西麓,隶属于山西省吕梁市。东邻离石,西滨黄河,北接临县,南邻中阳、石楼,是黄河沿岸城市之一。柳林县总面积1287.29平方千米(2011年),辖15个乡(镇),257个行政村,人口32.76万人(2011年)。属暖温带大陆性气候,年平均气温10.5℃,年降水量472.3毫米,无霜期平均为19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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