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口市人民政府2018-03-29 11:16:04
2018年3月29日,海口出台《储备土地巡查管护和临时利用工作管理规定》(下称《规定》),明确企业及个人因经营性项目需要申请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只能通过参加第三方平台组织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的招标、拍卖、挂牌获得临时使用权。
根据《规定》,海口市属机关、市属国企需要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可根据方案提出临时利用申请。其他企业和个人因经营性项目需要申请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只能通过参加第三方平台组织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的招标、拍卖、挂牌获得临时使用权。
任何机关、企业、个人取得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权后,只能用于自主利用、自主经营,不得转租、转用。临时利用的租金不得低于基准租金(公益性项目需无偿使用的除外),同时还需缴纳租地保证金。租地保证金不得低于租期内总租金的20%。
此外,《规定》明确,临时利用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不符合续期条件或者因政府原因需提前收回的,使用方应无条件交回土地。地上有临时建筑物的,使用方应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并承担相关费用;如不自行拆除的,政府启动强制拆除程序,政府对地上相关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不予赔偿或者补偿。如有不自行拆除地上临时建筑物、破坏储备土地、在储备地上挖坑挖塘等行为的,储备中心责令自行整改;不落实整改要求的,储备中心依据合同没收保证金 ,并将保证金用于储备地的恢复和管护。
储备土地
是指经过征收、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纳入土地储备库的土地(连同地上的建(构)筑物及附着物)。
临时利用是指储备土地供应前,通过出租、出借等方式对储备土地加以利用,一般租用期限为2年,在不影响土地供应的情况下,可以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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