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网2018-03-27 17:23:28
为进一步加强银川市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经济负担,银川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银川市医疗救助办法》,表示2018年在住院救助上,将重大疾病年度最高救助限额设定在20万元。
救助对象
具有银川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获得医疗救助:
1. 重点救助对象,包括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
2. 特定救助对象,包括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和扶贫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以下简称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3. 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中重度残疾人、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
4. 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因病致贫家庭患病人员(以下简称因病致贫救助对象);
5. 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
值得注意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1. 因犯罪、自杀、自残(精神或智力残疾人自杀、自伤的除外)、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
2. 因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责任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3. 因美容、减肥、增高等非疾病医疗产生的费用;
4. 因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所产生的费用;
5. 伪造、涂改相关票证以及隐瞒、冒领等行为;
6. 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有关规定就医产生的费用;
7. 拒绝配合民政部门核实调查,以及不能按照规定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救助方式
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补助、住院补助和重特大疾病补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进行。
救助标准
资助参保:
1、 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应缴最低档次的费用,按照100%给予资助。
2、 对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个人应缴费用,给予自治区规定的定额资助,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
门诊补助:
1、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因病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门诊治疗,经各类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给予100%补助,每人年累计最高补助限额1万元。
2、对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罹患高血压及高血压并发症、冠心病、糖尿病及糖尿病并发症、类风湿性关节炎、精神病、儿童支气管哮喘、老年性痴呆、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病、强直性脊柱炎等慢性大病,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门诊维持治疗医疗费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和重点优抚医疗补助报销后,剩余个人自负费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助,每人年累计最高补助限额5000元。
(1)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给予60%补助;
(2)重点优抚对象和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给予50%救助。
3、对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罹患慢性病毒性肝炎、肝硬化、透析治疗、慢性肾脏病、小儿脑性瘫痪、再生障碍性贫血、苯丙酮尿症等重特大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和重点优抚医疗补助报销后,剩余个人自负费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助,每人年累计最高补助限额1万元。
(1)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给予60%补助;
(2)重点优抚对象和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给予50%救助。
住院补助
1、 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住院费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和疾病应急救助部分后,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给予100%补助,每人年累计最高补助限额20万元。
2、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住院费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重点优抚医疗补助报销和疾病应急救助后,对剩余个人自负费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助,每人年累计最高补助限额20万元。
(1)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自负费用不足10万元的,给予60%补助;
(2)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负费用10万元以上的,给予70%补助;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自负费用10万元以上的,给予80%补助;
(3)重点优抚对象和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自负费用不足10万元的,给予50%补助;10万元以上的,给予60%的补助。
因病致贫对象重特大疾病补助
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门诊维持治疗门诊大病和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和非医保费用后,对剩余个人自负费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助,每人每年救助一次,年最高补助限额20万元。
1.自负费用在3万—10万元的,给予60%补助;
2.自负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给予70%补助。
值得注意的是,符合救助条件的各类救助对象中,未成年人补助比例在已有基础上提高10%。因病致贫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发生跨年度住院或有两人以上患病在医保定点医院门诊维持治疗门诊大病或住院的,家庭当年度负担的医疗费用可合并计算。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医疗救助年度。原则上,医疗救助申请最迟应于次年3月31日前提出。符合救助条件但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按照年度医疗总费用(门诊和住院)的10%给予补助,每人每年救助一次,最高补助限额10万元。
救助对象因病医治无效死亡的,医疗救助申请可予受理。
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金由救助对象法定继承人领取,无法定继承人的,终止办理。
救助对象患按单病种付费的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其住院费用按自治区相关政策给予医疗救助,不受本办法规定救助比例和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的限制。
救助程序
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开始后,由县(市、区)民政、残联和扶贫部门将资助参保对象名单报至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救助对象在已实现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定点医院(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治疗疾病的,持县(市、区)民政部门规定的相关证件直接入院治疗。定点医院应按照与民政部门签订的服务协议,对医疗救助金进行“一站式”结算,救助对象只缴纳个人应付的医疗费用。
2、救助对象在未实现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医保定点医院治疗的,先由本人垫付自负医疗费用,再根据个人不同情况申请医疗救助,申请有困难的,可由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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