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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宿州市城乡低保标准:城市标准为每人每年6720元,农村标准为每人每年4150元

来源:宿州市人民政府2018-05-30 17:40:17

2018年5月,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提高宿州市2018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表示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672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4150元(每人每月346元)。

(一)城乡低保标准

2018年,埇桥区、灵璧县城乡低保标准统筹为一个标准,每人每年6720元(每人每月560元);砀山县、萧县、泗县三个县城乡低保标准不统筹,三个县的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6720元(每人每月56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4150元(每人每月346元)。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2018年,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4260元(每人每月355元);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5280元(每人每月440元),含每人每年600元水、电、煤补贴,同时按照等级评定给予运行维护费用补助,标准为一星级标准每人每年600元、二星级标准每人每年1200元、三星级标准每人每年2400元。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8880元(每人每月740元)。

(三)护理补贴标准

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按照轻、中、重度失能失智情况,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40元、50元、60元。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按照失能失智轻、中、重度分别给予100元、200元、300元每月护理补贴。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照轻、中、重度失能失智情况,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75元、85元、95元。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根据失能失智轻、中、重度每人每月分别给予100元、200元、300元护理补贴。

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乡低保标准从2018年5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和护理补贴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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