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靖县人民政府2018-03-21 09:31:17
靖政综〔2018〕25号
南靖县人民政府关于补充完善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个人缴费档次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南靖高新园、土楼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南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靖政综〔2015〕1号)文第四点:“基金筹集个人缴费标准每年100元至2000元20个档次(每100元为一档)的规定。今后,将根据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在制度实施过程中发现,许多参保人要求提高缴费档次每年到3000,4000,5000元,甚至更高的标准,原有规定的最高每年2000元的标准难于满足参保人选择。鉴于以上情况,经研究,决定在原缴费的基础上,再增设缴费标准每年2100至5000元30个缴费档次(每100元一档),供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但最高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缴费标准。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选择100元/年缴费档次标准的,政府补贴30元/年;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标准(100元/年),政府补贴增加10元/年;对选择800元/年及以上缴费档次标准的,政府补贴均为100元/年。
本意见作为靖政综〔2015〕1号的补充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南靖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5日
抄送:县各套班子有关领导,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南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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