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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到期 咋又租出去了?

来源: 京郊日报2014-09-24 09:53:00

    2004年,18户农民与村里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5年后,这些农民又将土地流转给村里用于种植养殖,约定了5年期限。可去年底合同到期时,农民们却发现自家承包的土地根本收不回来,因为被村里又租出去了,干起了其他营生。无奈,这18户农民将村经济合作社和土地承包第三人起诉到法院,要求收回土地。前天,房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下午2时,郝先生、王先生、王女士等一行5人,乘坐公交车走了近60公里路,从房山区大石窝镇某村匆匆赶到法院,代表村里18户农民参加庭审。此前,他们将村经济合作社和第三人赵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庭确认二被告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二被告返还18户农民承包的土地。

    “转包给村里的土地到期了,

    可我们却收不回来”

    “我们与村里签订了5年的土地流转协议,2013年12月31日到期,没想到2011年被告赵某与前任社长签订了转包协议。现在转包给村里的土地到期了,可我们却收不回来!”18户农民没有请律师,5名原告代表你一句他一句相互补充着向法庭陈述。2009年,18户农民分别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为期5年的土地流转协议,将分别由18户农民承包的一块近8亩的土地,流转给村里统一经营,合同期限为2013年12月31日。“我们不知道这块地咋转包给赵某了。大约去年底,赵某来了,提起了承包这块地的事,我们才知道他与村经济合作社签了承包协议。”王女士说,他们到地里一看,发现已经打上了地基,上面还建有两排活动房。“2009年以前,我们各家都在这里自己种地,现在土地改变了用途,流转合同也已经到期,我们要求收回各自承包的土地。”

    由于18户农民案情一致,诉求统一,法庭决定由2名法官及1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18起案件合并审理。

    “流转合同到期后,

    如果你租地,要经过我们同意”
    
    针对18户农民的起诉,被告赵某说,他并不知道18户农民与村里的合同是2013年底到期。2011年6月1日,村干部找到他,与他签订了协议,将这8亩地出租给了他,租期20年,租金每年1万元,三年交纳一次。但村干部并没有告诉他,村里与18户农民的流转合同期限只到2013年底。

    赵某说已将全部租金20万元分两次交给了村里,并且向法庭提交了村委会开具的收据。此外,他已在承租地上建起两排彩钢房作为花棚,并种了一些树木。

    赵某认为,村里把这8亩地出租给他,是村委会对18户农民构成违约,并不是他的问题。他说,之所以造成两个合同不能正常履行,主要是村新领导班子和老班子交接,新老干部之间的矛盾引起的。

    一听赵某提起村干部,王女士忍不住大声说:“我们流转就是5年,到期之后我们还打算拿回土地自己种。如果你还打算从村里租土地,也需要经过我们村民的同意。不管是新领导班子还是老班子,没有经过我们本人同意,就是不能继续占有我们的土地!”

    对土地的流转,村民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协议,赵某与村经济合作社也签订了协议,原、被告对这一事实基本没有争议。村经济合作社表示,对于村里与赵某的合同,双方可以私下解决。原告要求赵某返还土地,合作社没有意见。但让村民不安的是,村经济合作社一方说,与赵某的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费20万元,赵某说已全部交齐,而村里只承认收到3万元,其余17万元村里没有记录!

    鉴于双方分歧较大,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不拆房子就是增加流转费,

    我也不转租了”

    18户农民所居住的村位于拒马河畔,是大石窝镇最西部的村,与河北涞水接壤,约有农户170户,耕地面积只有320亩,每人承包0.5亩土地。村里没有其他经济资源和主导产业,村民们依然传承着种植玉米和小麦的农业经济结构。18户农民讨要的这块土地,是他们承包土地的一部分。

    今年50多岁的王女士是他们中的一员,全家5口人。1982年村里分包土地,她家分得2.5亩,种植玉米和小麦。其中的0.35亩水浇地就位于这块争议的8亩地之中。由于这块地三面与河北涞水接壤,每年收获季节都有粮食被盗的事情发生。2009年,王女士家与其他17户村民将承包的这块耕地,转包给了村经济合作社经营,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流转费按每亩800元计算,王女士每年从村经济合作社领取流转费280元。

    “赵某说已经把这块地20年的承租费20万元交给了村里,可村里说只收到3万。现在土地流转费没了,地又不能种,在那里荒着,多可惜呀!”王女士坚决地对记者说:“如果这块地上的房子不拆,就是村里给增加流转费,我也不转租了。房子一盖起来地就没了,我的口粮田就收不回来了。”

    如何防风险 法官来指点

    房山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沈光法官分析说,近几年,随着农村城镇化建设的加快,该院受理的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数量迅速上升,2007年至今已达235件,仅2014年就比上一年增长约150%。此类案件往往双方当事人地位隐性不平等,一方为村委会或经济合作社组织,另一方为个人,在案件中出现的问题经常是个人难以取证;另外,书面证据材料不足,由于承包合同签订较早,土地边界与案件中实际勘察的不相一致,查证工作比较困难;当事人流转承包土地手续不合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损失或利益难以得到确认。

    如何对土地进行合法有效的承包与流转?沈光法官从以下几方面给读者以提示:
 

    签订合同合法化。首先承包人必须与发包人签订书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如果是家庭承包或承包人是该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村民,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如果未履行相关程序,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土地流转依法律。法律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土地征用的承包、流转合同无效。

    实证记录多样化。除了书面的记载,可以采用录像等设备将承包时、流转时、增加土地肥力时等重要结点的实际情况记录下来,以便在出现纠纷时能够更好地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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