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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庆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来源:互联网2014-09-15 11:27:43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资本,是农民财产的基础,也是农民最重要的经济权益。健康有序的土地流转,既有利于促进农业增效,更有利于农民增收,推动农村发展。如果土地流转不按章法、无序进行,不仅会妨碍农业发展,还会影响农村稳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怎样才能既促进农村经济社会转型和新型城镇化发展,又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利益,是做好农村土地流转亟需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认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必须准确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从保障农民利益的角度推进土地流转。土地问题是农民最核心的利益问题。土地经营权流转,本质上就是农户土地权利和利益的大调整。在推进土地流转中,任何人都不能忽视农民的存在以及他们的利益诉求。首先,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土地流转遵循的首要原则就是农户自愿,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推动流转。其次,要保障农民最大利益。土地流转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增加农民福祉。因此,各级政府必须出台相关法律规定,切实保障农民权益,要通过学习培训、组织演练等方式,增强农民在土地流转谈判中的博弈能力,使其真正成为平等的参与主体。再是,要高度重视农民利益诉求。在推动土地流转中,要注意农村中特殊群体的特殊需求,比如有些中老年农民,已经习惯了传统的农业工作模式,对他们而言,土地不仅意味着收入来源,还意味着是一种生活方式、一种情感牵挂。对这些群体,不能仅仅从经济角度考虑,要充分尊重其意愿。四是,要让市场起决定性作用。土地流转是一个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市场的作用必然渗透其中。因此,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均应由农户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干预。总之,不管采用何种方式流转土地,优先保障农民利益应成为“铁律”。

    第二,要从促进农业发展的角度推进土地流转。促进农业发展、让农民从土地中获得更大利益,是当今农村土地流转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目标。这就要求我们既要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重要目标,也要把促进农业发展作为重要目标。一是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各项政策措施,鼓励发展和大力支持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二是土地流转规模必须要与当地农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生产手段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程度相适应,与农民经营管理水平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相适应,否则就可能成为规模不经济,不能实现土地流转的目的。三是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要加强信息沟通和服务,使那些农业劳动力转移进城农户和耕种有困难的农民家庭能够及时找到土地流转出路,既可获得流转收益,又能避免耕地撂荒。

    第三,要从稳定粮食生产的角度推进土地流转。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我国是个人口众多的大国,解决好吃饭问题始终是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任何时候都要把饭碗牢牢地端在自己手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是一个永恒课题,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任何时候这根弦都不能松。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在耕地,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农民可以“非农化”,但耕地不能“非农化”,更不能“非粮化”。制止土地流转“非农化”“非粮化”倾向,必须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一是要设置土地流转底线。任何经营主体流转土地或者租赁耕地,都不能随意改变用途,凡是租赁农地的不能搞“非农化”,凡是租赁耕地的不能搞“非粮化”。二是要建立准入制度。一方面要鼓励和引导工商企业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重点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土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对不符合条件要求的工商企业禁止租赁和经营农地。三是要建立约束制度。比如对非农工商企业租赁农地的,要进行严格审批;对大量承租土地的,可以要求其注册资金至少是所流转土地年租赁费的三倍以上,以防止有些土地经营主体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防止土地质量遭受不可逆转的伤害。

    第四,要从维护农村稳定的角度推进土地流转。土地问题是农业农村工作的核心,是农村社会稳定的基石。在推进土地流转中,必须站在维护农村稳定的高度统筹考虑,坚持维权与维稳相结合,不得顾此失彼,对大规模土地流转还要建立社会风险评估机制。一是要把握好土地流转的“度”。这是农村土地流转的核心和根本。一方面国家及有关部门必须完善农村土地相关法律,特别是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土地用途与土地利用实施管制以及保障土地使用权法人稳定性和长期性等方面加以规定,真正从法律上赋予农民更多的土地权益;另一方面土地流转必须与新型城镇化进程相适应,与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民的接受程度相适应,不能片面追求快和大,不能单纯为了追求土地经营规模强制农民流转土地,更不能人为垒大户,人为设置进度指标。二是要把土地流转的选择权真正交给农民,由农民选择而不是代替农民选择,不搞强迫命令、不刮风、不一刀切。三是要加强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健全土地流转机制,完善土地流转服务,推动土地流转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农业经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引导和监督检查,健全纠纷调处机制,不断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及时查处纠正土地流转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对那些以“发展规模经营”和“树典型”为名在土地流转中侵害农民权益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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