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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补充养老保险?怎么领取?税前扣除标准比例是多少?

来源:土流网2018-01-24 15:06:49

养老保险关乎以后的养老问题,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那么你知道什么是补充养老保险?怎么领取?税前扣除标准比例是多少?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什么是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简单来说就是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与完善,属于我国养老保险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大力推行补充养老保险不仅有利于减轻政府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压力,保障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同时有利于提高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待遇。现行我国补充养老保险主要范围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商业补充养老保险两大类。

1、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其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其主要宗旨就是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其主要特点如下:

(1)采用个人账户积累模式;

(2)一般是企业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3)缴费资金来源企业自有基金、奖励与福利基金;

(4)企业自愿建立,国家不强制。

2、商业补充养老保险是商业保险的一种,其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对象,在被保险人年老退休或保期届满时,由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养老金。简单来说就是商业性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交纳了一定的保险费以后,就可以从一定的年龄开始领取养老金。其主要特点如下:

(1)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双方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自愿签约;

(2)主要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为目的;

(3)个人需要缴纳保险费用;

(4)保险金额越高,享受的保障程度越高。

怎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

1、到达退休年龄一次性领取;

2、员工在职期间死亡由其法定继承人领取;

3、出国定居提前领取;

4、重大疾病无劳动能力的提前领取。

另外,这是由于其补充养老保险本身具有的社会保险性质决定的,所以员工无论何种原因辞职,除了上述情况一般不能领回保险金。所以,员工离开单位后其个人帐户仍由经办机构管理。

补充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标准比例是多少?

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企业为部分员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应将全体职工合理的年均工资乘以参保人数之积,作为计算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的基数,并按照税收规定的标准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因此企业依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应付福利费科目中列支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的,一方面,企业可以在税收规定的标准内调减当期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税收规定税前扣除;另一方面,企业可将实际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标准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未通过应付福利费核算的,应按税收规定的标准予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比例: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对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按5%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企业为部分员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应将全体职工合理的年均工资乘以参保人数之积,作为计算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的基数,并按照税收规定的标准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因此,企业依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应付福利费科目中列支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的,一方面,企业可以在税收规定的标准内调减当期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税收规定税前扣除;另一方面,企业可将实际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标准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未通过应付福利费核算的,应按税收规定的标准予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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