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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2018-01-11 15:19:30

贵州省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5〕74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普惠金融发展,结合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省十二次党代会、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增进民生福祉为目的,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统筹规划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创新发展与风险防范相结合,围绕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战略行动,优化基层金融服务,完善基础金融服务,拓展普惠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使最广大人民群众公平分享金融改革发展成果。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起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普惠金融体系,有效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对金融服务的获得感,显著提升金融服务满意度,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推动我省普惠金融发展水平位居全国中上游。

提高金融服务覆盖率。构建起多层次、广覆盖的普惠金融组织体系,巩固助农取款服务村级覆盖网络,推动行政村实现更多基础金融全覆盖。拓展城市社区金融服务广度和深度,显著改善城镇中小微企业和居民金融服务的便利性。

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加大对城镇低收入人群、困难人群以及农村贫困人口、创业农民、创业大中专学生、残疾劳动者等初始创业者的金融支持,完善对特殊群体的无障碍金融服务。推进中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信用档案建档率。推动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加快发展,做好小微企业融资增信服务,提高农业保险覆盖率。

提高金融服务满意度。有效提高各类金融工具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和农户申贷获得率和满意度。优化普惠金融发展环境,继续开展好金融生态环境测评与建设,不断加强农村地区支付结算基础设施建设,拓展助农取款点服务广度和深度,提高农村地区资金汇划效率。

二、不断完善普惠金融机构体系

(三)充分发挥各类银行机构的作用。

1.鼓励国开行贵州省分行以批发资金转贷形式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降低小微企业贷款成本。推动农发行贵州省分行强化政策性功能定位,在服务“三农”、金融精准扶贫、农业开发及“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六项行动计划等方面加大贷款支持力度。(贵州银监局、国开行贵州省分行、农发行贵州省分行。列第一位者为责任单位,其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着力提升小微信贷风险控制水平,实现小微信贷可持续。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进一步降低服务收费,完善续贷管理,对市场前景好、暂时有困难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贵州银监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

3.持续推动金融机构“十延伸”和金融产品“十服务”,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到县域增设分支机构,持续推进乡、村两级服务网点建设,扎根基层、服务社区,为小微企业、“三农”和城镇居民提供更有针对性、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务。引导邮政储蓄银行在黔分支机构发挥自身网络优势,拓展农村金融业务,稳步发展小额涉农贷款业务,逐步扩大涉农业务范围,推动邮储资金回流农村。(省政府金融办、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局、贵州保监局、邮政储蓄银行贵州省分行)

4.全力推动农信社改制工作,强化服务职能,充分发挥“小法人、大平台”的优势,有效形成推动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参与普惠金融建设的合力。加快推进村镇银行县域全覆盖,提高金融服务县域、村镇的能力。(省政府金融办、贵州银监局、省农村信用联社)

(四)规范发展各类新型金融机构和组织。

5.全面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清理整顿,规范经营行为。支持经营合规、有实力、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在乡镇、村设立分支机构,稳步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打通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提升农村群众、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便捷性。探索拓宽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和权益类交易场所融资渠道,规范接入征信系统。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设备投入与技术改造的融资需求。(省政府金融办、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监局)

6.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有效途径,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积极稳妥组织试点,在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注重建立风险损失吸收机制,加强与业务开展相适应的资本约束,规范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省政府金融办、省农委、省供销社)

7.大力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考核机制,降低或取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盈利要求,适当提高代偿风险容忍度,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更大作用。全面推进“4321”政银风险分担工作,引入更多“金融活水”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规范发展民营、混合经营的融资担保机构。(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8.按照国家促进互联网金融组织规范健康发展的工作部署,切实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探索建立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加快形成行业准入标准和从业行为规范,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降低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局、贵州保监局,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五)积极发挥保险公司资金和保障优势。

9.支持保险机构持续加大对农村保险服务网点的资金、人力和技术投入,建立完善农业保险协办机制。大力推广政策性涉农保险业务,通过以奖代补等财政支持方式,不断拓宽政策性涉农保险的品种数量和保障额度。加大农业保险对贫困人口的特惠倾斜,加快推进“保险助推脱贫攻坚”示范区建设。(贵州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扶贫办)

10.发挥农村集体组织、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基层机构的作用,组织开展农业保险和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大病保险等业务。发挥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加强公共安全和基本民生保障。(贵州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扶贫办)

三、积极创新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

(六)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

11.围绕小微企业融资特点,引导银行机构积极开展保理、融资租赁、企业主个人财产担保、联保贷款等融资业务。推动金融机构创新担保方式,大力推广应收账款、知识产权、股权、动产、订单、仓单抵质押贷款。大力推广“黔微贷”“创业担保贷款”“贵园信贷通”等支持小微企业的政策性金融产品。深入开展贵州省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创新金融产品评选活动,引导金融机构为我省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战略行动以及“三农”、小微企业、创业创新人员量身定制金融产品,增加普惠金融产品、服务的种类和数量。(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局、贵州保监局)

12.围绕“三农”融资特点,特别是贫困地区、贫困人口需求,继续推广“特惠贷”“美丽乡村贷”“农村危房贷”“安农贷”“旅游扶贫贷”“工扶贷”“电商贷”“惠农脱贫贷”“教育扶贫贷”“医疗扶贫贷”等金融扶贫产品,有效对接贫困农户小额信贷、产业扶贫、易地搬迁、人居环境改造等融资需求。大力发展农业保险,鼓励市县因地制宜开展特色农险,积极开发推广目标价格保险、天气指数保险、收入保险试点等,精准对接农业保险服务需求。(省政府金融办、贵州银监局、贵州保监局)

(七)有效发挥资本市场融资功能。

13.加大《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助力脱贫攻坚的意见》(黔府发〔2017〕2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我省企业上市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215号)等文件落实力度,在企业上市、挂牌的资金奖励、政策扶持等方面予以保障。加强全省多层次资本市场工作机制建设,强化省、市、县三级联动,建立全流程上市支持体系。建设完善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加强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小微企业上市培育与辅导。(省政府金融办、贵州证监局,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14.以建设“一库一平台一机制”为抓手,全力推动企业上市挂牌。加快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建立产业扶贫板、科技创新板、绿色产业板,建设“贵州四板”股权投资基金,创设“黔股通”金融产品,支持有发展潜力的中小微企业挂牌融资、规范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分别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省政府金融办、贵州证监局,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八)稳妥有序推进农村“两权”抵押贷款业务。

15.扎实开展“两权”抵押贷款全国试点工作,试点县(市、区)政府要加快推进“两权”确权登记颁证进度,健全农村“两权”流转、评估配套服务机制,探索通过第三方对“两权”流转进行鉴证的方式确定权属;建立完善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和抵押物处置机制;不断充实“两权”抵押贷款风险缓释和补偿机制。(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林业厅,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16.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发“两权”抵押贷款产品,拓宽农村地区有效抵押担保范围。(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

(九)加快绿色金融产品创新与推广。

17.积极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在贵安新区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或绿色支行;积极参与“三变”改革,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绿色惠农信贷产品创新和推广,推动绿色发展与支农惠农之间的融合;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鼓励具备资质的企业发行绿色企业债券和绿色公司债券;着力打造贵州股权交易中心绿色产业板。(省政府金融办、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安新区管委会、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局、贵州保监局、省环境保护厅)

18.加快推进省内绿色企业股份制改造和绿色股权融资,着力破解绿色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省政府金融办、贵州证监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监局、贵州保监局、省环境保护厅,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十)运用新兴信息技术拓展普惠金融服务。

19.依托我省“大数据”战略,以贵州金融云建设为抓手,建成金融机构与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智能撮合平台,为金融机构输出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前沿新兴金融科技技术,鼓励金融机构打造自身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拓展服务范围和服务领域的广度和深度。(省政府金融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监局、贵州保监局、省通信管理局)

20.推广保险移动展业,提高特殊群体金融服务可得性。(省政府金融办、贵州保监局、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监局、省通信管理局)

四、持续优化普惠金融发展环境

(十一)进一步提升农村地区支付结算基础设施质量。

21.鼓励银行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面向农村地区提供安全可靠的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电话支付等服务,实现在助农取款点叠加金融知识与产品宣传、公共服务缴费等金融服务,鼓励依托助农取款点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省政府金融办、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监局、省商务厅,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22.引导金融机构和农户按照《贵州省助农取款服务管理办法》,切实规范助农取款服务点业务,加强日常监督管理、退出管理等环节。(省政府金融办、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监局,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十二)探索建立普惠金融信用信息体系。

23.将普惠金融推动相关指标纳入金融生态环境测评和建设,推动普惠金融发展。全面推动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为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休闲农业和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等农村社会成员建立信用档案,加快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评定情况。(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贵州银监局、省农村信用联社,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24.按照《贵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要求,继续推进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信用中国(贵州)网站、信用联合奖惩机制、金融信用信息平台等建设。积极引导征信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和农民,构建多元化信用信息收集渠道,通过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及各级政府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采集工商登记、税收登记、扶贫人口等政务信息,促进对薄信用档案群体的金融服务。(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贵州银监局、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农村信用联社,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十三)加强普惠金融教育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25.广泛利用电视广播、书报刊、网络视听新媒体、数字媒体、网络等渠道,持续宣传普惠金融和普及金融基础知识。注重培养社会公众信用意识和契约精神,促进农户重信用守合同。培育公众金融风险防范意识,针对金融案件、非法集资事件易发高发领域,开展金融风险宣传教育活动,加强与金融消费者权益有关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引导金融消费者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金融产品风险特征理性投资与消费。(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教育厅、省政府金融办、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局、贵州保监局,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26.支持开展“蒲公英”金融志愿服务行动,深入开展对村帮扶行动,打通金融消费维权和金融知识精准普及“最后一公里”,实施专项行动提高特殊群体金融服务可得性。有条件的地区要在中小学校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教育,联合金融机构开展金融领域社会实践活动。有条件的高校应开设金融基础知识公共选修课。(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教育厅、省政府金融办、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局、贵州保监局,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27.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完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评估体系。金融机构要担负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的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改进服务质量。积极发挥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社会组织作用,健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畅通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监管部门、仲裁、诉讼等金融消费争议解决渠道,健全金融消费投诉处理机制,建立非诉第三方纠纷解决机制。(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局、贵州保监局、省工商局)

28.加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组织和能力建设,着力增强各级政府金融监管的履职能力。加强监督管理部门对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等职责落实力度。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对辖区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严守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省政府金融办、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五、有效发挥政策引导和激励作用

(十四)发挥货币信贷政策和金融监管差异化激励作用。

29.有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适当提高对扶贫类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引导金融机构信贷资源配置向小微企业、“三农”领域、贫困地区和社会民生领域倾斜。

30.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给予支小再贷款额度支持。支持银行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通过提前进行续贷审批、设立循环贷款、合理采取分期偿还贷款本金等措施,提高转贷效率,减轻中小微企业还款压力。(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监局)

(十五)强化地方配套支持。

31.鼓励地方财政通过贴息、补贴、奖励等政策措施,激励和引导各类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民生和扶贫等领域的支持力度。(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32.市县财政应设立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持续增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补充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用好扶贫产业子基金和小微企业、“三农”贷款的相关税收扶持政策,带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对金融机构注册登记、房产确权评估等给予政策支持。(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33.发挥地方政府激励作用,将普惠金融体系建设相关指标和权重纳入贵州省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考核评选,每年进行一次考评和通报,正向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普惠金融建设。(省政府金融办、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局、贵州保监局)

六、强化组织保障和推进实施

(十六)加强组织保障。

34.由省政府金融办、贵州银监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林业厅、省扶贫办、省供销社、省残联、贵州证监局、贵州保监局、省农村信用联社等部门和单位参加,建立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人员保障和理论研究,制定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进规划实施和相关政策落实,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省政府金融办、贵州银监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林业厅、省扶贫办、省工商局、贵州证监局、贵州保监局、省供销社、省残联、省农村信用联社)

(十七)开展监测评估。

35.建立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监测统计体系,定期统计分析和反映各地区、各机构普惠金融发展状况。开展普惠金融专项调查和统计,全面掌握普惠金融服务基础数据和信息。从金融服务覆盖率、金融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多样化、金融服务便利性、金融服务满意度和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建立普惠金融发展指标体系,形成动态评估机制。(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贵州证监局、贵州保监局,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十八)强化示范引领。

36.创建普惠金融示范县,推动金融扶贫惠农工作向更深层次、更高水平拓展。推进赤水、兴仁等县(市)开展创建工作,每年对普惠金融评估排名靠前的县(市、区)进行普惠金融经验总结,并向全省推广。(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局、贵州保监局)

(十九)加强统筹协调。

37.各地各有关部门、在黔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围绕普惠金融发展重点领域、重点人群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加强协调配合,扎实推动各项工作开展,及时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报送省政府金融办、贵州银监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等部门,全力推动实现普惠金融发展目标。(省政府金融办、贵州银监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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