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廊坊市人民政府2018-01-11 11:12:5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119号),切实做好全市畜禽养殖废弃物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促进畜禽养殖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健全工作机制、履行工作职责;建立企业投入为主、政府适当支持、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运营机制;坚持统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和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能力,协同推进生产发展和环境保护,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保障畜产品供给稳定;坚持以生产农用有机肥、沼气和生物天然气为主要处理方向,以畜牧大县和规模养殖场为重点,推进源头减量、严格过程控制、强化末端利用、落实主体责任、加大政策扶持,规范执法监督,突出科技引领,创新体制机制,奖惩并举,疏堵结合,加快畜禽养殖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长效机制,力争在环境保护和循环经济上有新突破。
二、主要目标
到2017年底、2018年底、2019年底,全市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分别达到80%、90%、100%,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65%、70%、75%以上;到2020年底,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培育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新兴产业,基本解决畜禽养殖污染。
三、重点任务
(一)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牵头部门:市农业局,配合部门: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局)
(二)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17年底前,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牵头部门:市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市农业局)
(三)整顿规范畜禽养殖场。农业(畜牧)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现有畜禽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备案证明、养殖代码进行严格审核,对应申请备案而未备案的养殖场(小区),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备案,逾期不备案的当地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发放畜禽标识,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依法应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而未取得的,要求在限定时间内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国土部门会同农业(畜牧)部门依法对规模化养殖场占地进行审查,落实冀国土资规[2017]1号文件精神,符合乡镇土地利用规划但没有土地利用手续或手续不完善的,按照设施农业用地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办和完善土地利用手续(养殖场、村委会、乡政府三方签订用地协议并到当地国土部门和农业(畜牧)部门备案),依法依规签定土地复垦协议,涉及占用耕地的要明确补充耕地责任人和复垦义务人,逾期未补办完善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责任部门:市国土局,配合部门:市农业局)
环保部门依法对养殖场环评手续和环保设施进行审查,没有环评手续或者手续不完善的设定过渡期,要求补办或完善环评手续,没有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不符合要求的限期完善,逾期未取得环评手续或环保设施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以上工作2018年3月底前完成摸底调查,6月底前完成整顿规范工作。
(四)严格落实环境评价制度。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指导督促新建或改扩建养殖场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实行环评报告书、报告表审批或登记表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牵头部门:市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市农业局)
(五)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结合本地实际,依法明确部门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统筹畜产品供给和畜禽粪污治理,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2017年底前,各县(市、区)要制定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行动计划,细化分解年度重点任务,编制工作清单,抓好工作落实,并抄报市级农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行动行动要具体到养殖场、有机肥生产企业、粪污集中处理中心以及利用有机肥的田间地头等,并明确建设内容和治理完成时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六)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环保、农业(畜牧)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指导和服务。落实规模养殖场备案制度,建立污染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构建统一管理、分级使用、共享直联的监管平台,加强对直报信息系统的在线监管、实时监控,对上报信息不实的依法予以处罚。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分类管理,对设有固定排污口、符合条件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强化规模养殖场环境保护责任,对不运行处理设施,偷排、漏排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处理,相关信息通过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会同农业(畜牧)部门对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配套设施检查验收,对符合要求的,实施销号制度和定期复核制度。(牵头部门:市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市农业局)
(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畜禽规模养殖场是养殖废弃物防治的主体,要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要求,建立畜禽粪污治理档案,按照“一场一策一方案”要求,建设与之相应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粪污处理。畜禽粪污贮存设施要做到防雨、防渗、防溢,确保污染物不外排。鼓励建设干湿分离,雨水明沟排放、污水暗沟输送的雨污分流收集设施和粪便输运系统。通过直联直报系统上报粪污治理设施建设、废弃物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到2019年底,所有养殖场全部建设粪污处理设施。(牵头部门:市农业局,配合部门: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
(八)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优化调整畜牧业养殖布局,推进畜牧业结构调整,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支持规模养殖场圈舍标准化改造和设备更新。加快畜禽品种遗传改良进程,落实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定期开展兽药和饲料添加剂专项整治,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防止有害物质通过畜禽废弃物进入农田。推广节水、节料等清洁养殖工艺和干清粪、微生物发酵等实用技术,实现源头减量。永清县、三河市等畜牧大县要科学编制种养循环发展规划,实行以地定畜,精准规划,促进种养业协调发展。(牵头部门:市农业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质检局)
(九)开展环境承载能力评估。积极配合省级畜禽养殖污染检测评估中心,按照畜禽粪肥养分综合平衡要求,开展畜禽养殖环境承载能力评估,根据畜禽粪肥供给量与农田负荷量,合理确定养殖规模,探索建立市场准入机制。对畜禽养殖规模超过土地承载能力的县,提出承载能力预警,限期调减养殖总量,实现农业生态环境良性循环。(牵头部门:市农业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
(十)推进肥料化利用。落实肥料登记管理制度,强化商品有机肥原料和质量的监管与认证。充分发挥畜禽粪污肥料化属性,支持大中型畜禽规模养殖场和有机肥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加工生产有机肥;支持中小型畜禽养殖场采取堆沤发酵方式就近就地还田。依托省、市、县三级现代农业园区和果菜种植基地,率先开展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要充分发挥农业园区和果菜基地组织化程度高、土地规模大、产品追求绿色高端、有机肥需求量大等特点和优势,鼓励园区和基地依据产业规划和发展需要建设粪污集中处理中心或粪肥发酵车间等设施,坚持用养结合,强化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支持在田间地头配套建设管网和储粪(液)池等方式,解决粪肥还田“最后一公里”问题。2017年在永清县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建立1-2个万亩示范片,2020年全市全面推广。(牵头部门:市农业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
(十一)促进能源化利用。充分利用畜禽粪污能源化特性,支持大型畜禽养殖场建设容积1000立方米以上沼气工程,盘活现有闲置大型沼气和生物天然气设施,用于发电、供气、压缩灌装、提纯净化、生产生物天然气,支持建设沼气配套管网入户工程,加快农村“煤改气”和清洁能源利用。突出沼渣、沼液肥用功能,开展沼肥加工、田间配送,用于蔬菜、林果、花卉等农业生产,实现循环利用。到2020年底,新建或改造1处大型生物天然气工程。(牵头部门:市农业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电力公司)
(十二)开展养殖密集区整治。在养殖密集区推行“养治分离、专业化生产、市场化运作、公司化经营”的第三方治理模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畜禽养殖环境治理领域,建立粪便污水分户贮存、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市场化运行机制,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治污合力。到2020年底永清县、三河市等畜牧养殖大县的养殖密集区全部实现集中治理。并积极争取实施国家畜牧养殖大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创建畜牧业发展绿色示范县。(牵头部门:市农业局,配合部门: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
(十三)建立生态循环体系。加强示范带动,构建大中小“三个循环”。引导畜禽规模养殖场通过土地流转、租赁、合同订单等形式配套种植用地,就近就地消纳畜禽养殖粪污,构建种养结合主体双向小循环。充分发挥大中型沼气工程、有机肥加工企业作用,通过农牧对接、沼气利用、水肥一体化、智能化设施等建设,构建产业融合、种养平衡、农牧结合的区域多向中循环。以县域为单位,结合当地实际,对照“一县一策”要求,统筹农牧产业、沼气工程建设、有机肥加工、农牧业废弃物收集加工、休闲农业、美丽乡村等配套服务措施,构建县域生态农牧业立体大循环。(牵头部门:市农业局,配合部门: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市长为组长,农业、发改、财政、环保、国土、科技、规划、建设、质监、税务、金融、电力、保险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研究部署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协调解决推进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定期沟通会商情况,通报工作进展,共享资源和信息,形成部门监管合力。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统筹协调,明确部门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将工作落到实处。市农业局要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和跟踪评估,并向市政府报告。(责任部门: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加大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投入,加强市级支撑能力建设,支持规模养殖场、第三方处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粪污处理设施,积极推广使用有机肥。利用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资金,支持建设大型能源化利用工程。利用国家种养结合一体化绿色示范县建设、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秸秆综合利用资金,支持种养结合整县推进。利用环境保护资金,对畜禽规模养殖粪污污染治理给予扶持。鼓励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设立投资基金,创新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
(三)强化政策扶持。将以畜禽养殖粪污为主要原料的沼气工程、有机肥厂、集中处理中心建设用地等属于非农建设占地的,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将不属于非农建设占地的,按农业用地管理。提高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有机肥生产积造设施用地占比及规模上限。利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粪污收、储、运及有机肥加工使用等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实行敞开补贴。将畜禽养殖场内养殖相关活动用电纳入农业用电范围,降低单机发电功率门槛,积极做好沼气发电项目电网接入服务,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多余电量应全额收购。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生物天然气享受无歧视进入城镇天然气管网和加气站待遇,经营燃气管网企业应接受其入网。对符合法定减免税条件的粪污综合利用企业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落实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支持生物天然气和沼气工程开展碳交易项目。(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农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税局、市电力公司)
(四)强化科技支撑服务。开展畜禽粪污治理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研发,研究养殖场源头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开发安全、高效、环保型饲料产品及肥料产品,加强微生物发酵、污水深度处理安全回用及环境安全评价技术研究。支持现有大中型沼气工程进行技术改造,推行沼气低温低浓度高效制取、粪肥综合养分管理、水肥一体化等关键技术。推广气热电肥联产联供资源化利用、种养结合园区内自循环、第三方综合治理、肥料化利用、区域化集中处理、中小型养殖场堆积发酵就近还田利用等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模式。加强对养殖场技术培训和指导,增强从业者治污意识,提升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农业局)
(五)严格绩效考核。将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纳入县级政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市农业局会同市环境保护局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展考核。各级政府要加强督导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层层传导压力。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任务完成好的县(市、区)通报表扬及政策奖励,对完成任务较差的通报批评并进行行政问责。(牵头部门: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市委组织部)
(六)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治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宣传各地畜禽粪污治理的好经验、好做法,增强从业人员治污的责任感紧迫感,曝光一批一批违法排污的典型案例,加大对违法排污者处罚力度,形成治污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水平。(牵头部门: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市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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