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砀山县人民政府2017-12-27 15:35:18
砀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砀山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砀山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办法》已经2017年9月6日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0月11日
砀山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的积极性,扩大全县社会融资规模,促进我县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商业银行:
工商银行砀山支行、农业银行砀山支行、中国银行砀山支行、建设银行砀山支行、徽商银行宿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砀山支行、砀山农村商业银行、淮海村镇银行砀山支行。
(二)政策性银行:
农业发展银行砀山支行。
(三)金融管理单位:
县金融办、人行砀山支行,宿州银监分局砀山办事处。
(四)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
砀山县中小企业担保公司。
(五)保险机构:
各保险公司砀山分支机构。
二、考核指标
(一)商业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按照各商业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贷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增量存贷比考核得分。
1.当年新增贷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50分)。以各行当年新增贷款完成数县政府下达的各行当年新增贷款目标任务数得50分,每增加(减少)2000万元,加(减)1分,最高加(减)20分。
2.增量存贷比(20分)。各行当年增量存贷比达到70%得20分,每提高(降低)1%,加(减)0.5分,最高加(减)10分。
3.余额存贷比(10分)。各行余额存贷达到50%得10分,每提高(降低)1%,加(减)0.5分,最高加(减)5分。
4.服务地方经济贡献(20分)。(各行当年新增贷款完成数+表外业务)/(全县新增贷款数+表外业务),采用功效系数法计分。
5.加分项。
(1)扶贫小贷贷款开展情况(15分)。以各行当年扶贫小贷贷款完成数/县政府下达的各行当年扶贫小贷贷款目标任务数×15分计算得分,上限为20分。
(2)税融通业务开展情况(10分)。以各行当年新增税融通贷款完成数/全县当年税融通完成数×10分计算得分。
(3)新型政银担业务开展情况(10分)。以各行当年新型政银担业务完成数/全县当前新增政银担完成数×10分计算得分。
(4)普惠金融发展情况(15分)。
①小微企业贷款增速(5分)。
②涉农贷款增速(5分)。
③村级惠农金融服务室建设(5分)。
采用功效系数法计分,基础分值设定为该项指标分值的60%。
(5)“劝耕贷”、农地抵押贷款等金融信贷创新产品开展情况,每项最高得5分。
(6)机构及网点建设。当年新增设营业网点或特色支行的,每单独设立1个分支机构或网点并营业的,得5分。
(7)脱贫攻坚工作。定点帮扶贫困村且完成年度扶贫任务的,加5分;单位派人任贫困村脱贫攻坚驻村专干且工作完成较好的,加5分。
(8)系统内综合考评。金融机构在全省系统内年度综合考评得前10名的,加10分;在全市前2名的,加5分。
(9)招商引资工作。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的,加5分;及时外出招商并上报各类信息的,加5分。
(10)金融机构的服务满意度(10分),聘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金融机构的服务满意度进行打分,通过加权平均计算得分。
6.一票否决项。
(1)未完成当年新增贷款目标任务的。
(二)金融管理单位。
1.全县金融业运行平稳,新增贷款、增量存贷比、贷款增速、直接融资、上市挂牌、担保、保险等主要指标在全市处于先进位次或晋升位次的。
2.对金融机构的指导、协调、监管作用突出,积极组织参加金融工作调度会和县委、县政府开展的各项活动。
(三)农业发展银行砀山支行。
对农业发展银行砀山支行进行单独考核,一行一策。根据该行考核年度的贷款增量、贷款增长率与该行前三年贷款增量、贷款增长率的平均水平确定考核结果。
(四)砀山县中小企业担保公司。
考核放大倍数和新型政银担业务开展情况,采用功效系数法计算得分。
(五)保险业金融机构。
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分别考核,以保险机构任务完成率×50分+保险机构保费收入/全县保费收入×50分计算得分。
三、考核表彰
(一)人行砀山支行每月15日前将上月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考核数据抄送县金融办存档。砀山银监办每季度第二月的10日前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建设情况抄送县金融办存档。金融产品创新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报,人行砀山支行、县银监办认定后抄送县金融办存档。全县各保险公司每月15日前将上月保险机构有关考核数据抄送县金融办存档。
(二)各单位每年2月份对上年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认真开展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由县金融办、县财政局、人行砀山支行、县银监办等单位成立考核小组,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评分。
(三)对综合得分前三名的商业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县政府授予“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先进单位”称号;对商业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贡献、支持工业发展、扶贫小额贷款、表外业务进行单项考核,设立突出贡献奖。对金融管理单位、政策性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保险业金融机构根据其工作特性和业绩进行专项表彰及奖励。
对经考核符合奖励条件的金融机构,由县政府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并将考核结果函告参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奖金50%主要用于奖励各金融机构班子成员。
四、附注
(一)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不纳入考核范围。
(二)本办法由县金融办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17年度起实行。原2014年制定的《砀山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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