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2017-12-22 11:13:31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
为积极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促进自治州银行业加大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支持力度,更好地服务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工作任务,切实推进自治州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大有效信贷投放
(一)着力加大对实体经济的资金投入。把稳增长保态势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力争各项贷款增速高于全疆贷款平均增速,确保全年贷款“两个不低于”(增量和增速不低于2015年)和小微企业贷款“三个不低于”(增量、增速和户数不低于2015年)。各银行分支机构要积极向上级行沟通汇报,争取对自治州优势产业、支柱行业、重点项目和科技型骨干企业采取差别化信贷政策,给予更多的信贷规模倾斜。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积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贷款增量高于上年水平。
(二)突出对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紧紧围绕《自治州2016年重点产业发展实施方案》、《自治州2016年项目建设发展年活动实施方案》、《2016年自治州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工作要点》,创新金融支持和服务方式,抓好政策落实,大力支持自治州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切实发挥金融对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支撑作用。
(三)增强信贷服务有效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制定精准度高、因企而异的信贷投放措施。对纺织服装、钢铁、水泥、煤炭、化工等重点领域的优质企业,特别是技术升级改造项目,要及时给予有力支持;对传统行业中有订单、有品牌、有效益、暂时出现流动性紧张的企业,要有针对性地运用收回再贷、续贷展期、资产置换等手段,帮助企业化解危机;对无市场无前途的“僵尸企业”,要逐户制定风险处置化解方案,避免“一刀切”式的信贷退出,除依法实施破产清算外,还应积极创造条件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切实维护银行信贷资产权益,防止企业在重组改造中悬空逃废银行债权。
二、着力深化金融改革
(四)建立健全债权人委员会制度。对单户授信规模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组建债权人委员会(以下简称债委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一企一策”的方针,由债委会集体分析企业经营发展问题,研究增贷、稳贷、减贷、重组等措施,协调银行一致行动,切实做到稳定预期、稳定信贷、稳定支持,不得随意停贷、抽贷。
(五)切实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作用。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建立自治州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的指导意见》(巴政办发〔2016〕58号),充分运用自治州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发挥“政银担保企”“五位一体”的风险分担机制作用,提高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能力,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自治州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六)深入开展产融对接联合行动。金融、发改、工信、国资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产融信息对接工作机制,强化银企对接,促进金融资源向实体经济集聚。根据《自治州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巴政办发〔2016〕29号),加快推进自治州产业引导基金的建立和应用,以基金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符合自治州产业政策、产业发展方向、产业规划布局的重点企业和项目,不断强化对自治州实体经济的融资服务。
三、切实降低企业负担
(七)严格落实减费让利政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完善自身的利率定价水平,根据客户敏感度、产业特征、信用等级、市场竞争等实施精细化定价,合理确定利率水平。深入落实《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严格执行“七不准”(不准以贷转存、不准存贷挂钩、不准以贷收费、不准浮利分费、不准借贷搭售、不准转嫁成本)和“四公开”(收费项目公开、服务质价公开、效用功能公开、优惠政策公开),杜绝银行业金融机构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借贷搭售、转嫁成本等变相提高利率、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加强对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和有关部门收费行为的监督,取消贷款融资服务中的一切不合规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融资成本。
四、加强金融逆周期调节机制建设
(八)充分发挥货币政策工具作用。积极配合金融宏观审慎管理,更好发挥定向降准、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效应,有效扩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可用资金来源,为企业融资提供优惠和便利。
(九)适当放宽监管容忍度。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树立为实体经济服务的良好导向,实施科学合理的尽职免责制度,对小微、涉农、扶贫不良贷款率容忍度提高2个百分点。完善差异化考核制度,在无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章行为的前提下,对于非因银行工作人员道德风险、重大过失而形成的小微企业、“三农”及创新类不良贷款,可免予追究相关信贷人员的合规责任。
(十)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自主协商,妥善解决企业兼并重组中的金融债务重组问题,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积极争取不良贷款核销规模指标,用足用好现有不良贷款核销和批量转让政策,做到应核尽核。积极争取地方法人机构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资格。积极拓宽处置渠道,运用市场化、批量化方式,及时处置不良资产,盘活低效信贷资金占用,为新增贷款腾出空间。切实降低抵债资产变现成本,对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收回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土地、产权、收费等问题,相关部门要依法简化手续并适当减免费用。
五、扎实推进精准扶贫
(十一)精准对接扶贫开发多元化融资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巴州脱贫攻坚重点任务,精准对接金融需求,按照“一户一档”原则,建立精准扶贫金融服务档案,并结合建档立卡贫困户实际,实行产业扶贫规划到村、项目到户,大力支持香梨、红枣、葡萄、白杏等特色产业发展。同时,培育壮大当地扶贫龙头企业,鼓励贫困户参与扶贫龙头企业的生产、加工、销售,有效增加贫困户收入,实现稳定脱贫。
(十二)推进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落地。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按照《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加快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确保各县(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及时到位,力争让有贷款意愿、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都能获得5万元以下、期限3年以内、基准利率、免抵押、免担保、财政全额贴息的“两免”扶贫小额贷款。
(十三)加快开展两权抵押贷款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加快推进地方县域对“两权”的确权登记颁证、搭建土地流转交易平台、建立风险补偿和缓释机制,有效提升农户贷款可得性,确保更多有贷款需求的农户获得银行信贷支持。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专项信贷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开发和设计“两权”抵押贷款新产品,加大对涉农贷款的投入。
六、切实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十四)深入推进各领域信用信息互联共享。认真落实国家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失信企业、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主体等实施联合惩戒的系列合作备忘录,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金融企业合法权益。
(十五)加强银行债权保护。加大对利用重组、合并、虚构合同、虚假财务信息等方式隐藏转移资产等行为的打击惩处力度。推动企业破产案件加快审理,缩短办理周期,加大债权保护和追偿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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