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土流网整理2017-12-25 11:12:41
近日,银监会发布了2017年《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类业务,不得将信托资金违规投向房地产;对于银信通道业务,商业银行不得通过信托通道将表内资产虚假出表。
从当前现实看,银监会发布该监管通知将起到多重金融作用:近年来银信类业务存在一定风险隐患,该《通知》发布对风险较高的银行和信托公司实质进行窗口指导和风险提示,有利于规范约束商业银行经营行为,进一步消除商业银行监管套利行为,更好地消除防范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
而且,该《通知》发布之后也斩断了房地产继续从银行暗地获得信贷资金支持的企图,对贯彻落实中国政府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起到较大的促进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可遏制房地产规模的盲目无序扩张。此外,该通知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上,可实现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而且,该通知对银信类业务定义、行为、监管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
一是明确银信类业务及银信通道业务的定义
明确将银行表内外资金和收益权同时纳入银信类业务,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了银信通道业务的定义。
二是规范银信类业务中商业银行的行为
要求在银信类业务中,银行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穿透原则落实在监管要求中,并在银信通道业务中还原业务实质。
三是规范银信类业务中信托公司的行为
分别从转变发展方式和履行受托责任两个方面对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类业务提出了要求。四是加强银信类业务的监管。明确了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银信类业务的监管,应依法对银信类业务违规行为采取按业务实质补提资本和拨备、实施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无论是商业银行在发展银信类业务有了明确依据,也为监管当局监管提供了清晰的政策思路。
尤其,对商业银行在发展银信类业务中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能确保银信类向着更规范、更高质量、更加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的方向发展:
一是对商业银行在银信类业务中的提出新要求,对信托公司实施名单制管理,综合考虑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和专业投资能力,审慎选择交易对手等。
二是对信托公司在银信类业务中的新要求,主要包括不得接受委托方银行直接或间接提供的担保,不得与委托方银行签订抽屉协议,不得为委托方银行规避监管要求或第三方机构违法违规提供通道服务,不得将信托资金违规投向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股市、产能过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等。
三是对提高银信类业务的监管要求,《通知》提出,银监会将进一步研究明确提高信托公司通道业务监管要求的措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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