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石狮市人民政府2017-12-12 17:09:43
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意见(2017年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石狮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意见(2017年修订)》已经市政府2017年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意见
(2017年修订)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保〔2013〕550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有关问题的批复》(闽民保〔2015〕2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妥善处理低保对象清核认定有关问题的意见》(闽民保〔2016〕65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病重残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16〕2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低保工作原则
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的居民,政府以货币补助为主要形式,保障其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我市低保标准的社会救助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保障基本生活;
2.坚持属地管理;
3.坚持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
4.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5.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利民;
6.坚持城乡同一标准。
二、低保工作管理机构职责
市委社会工作部(民政局)是我市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审核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受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承担相应的低保日常服务。
三、低保范围和待遇
(一)凡是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低保待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或抚(扶)养关系的人员。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3.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
1.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低保,已经享受的应予取消。
1.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家庭:
(1)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不含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辆、代步摩托车、小型农机具);
(2)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我市月低保标准24倍(有特殊困难家庭经申请可放宽至48倍;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按单人户申请的可放宽至96倍);
(3)拥有2套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我市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
(4)有高额价值收藏品;
(5)家庭成员有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学习、经商;
(6)有经商、办企业或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
(7)自费安排子女借读、择校、进入私立学校就读;
(8)申请低保前一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购买商品房、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装修住房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我市低保标准。
2.拒绝配合低保工作部门对申请者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家庭;
4.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5.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家庭;
6.人为故意闲置承包土地的家庭;
7.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家庭;
8.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违法人员本人;
9.根据规定不得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
四、低保标准确定与调整
低保标准的确定、调整,由市委社会工作部(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市政府同意,报泉州市民政局备案后执行。
低保标准根据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以及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
五、低保家庭收入核定
(一)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实物收入的总和。
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
(二)以下项目应当计入家庭收入:
1.各类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及其他劳务所得;
2.从事各类经营、服务活动和农副业生产所得(包括可折合现金的实物收入);
3.离退休金、退职退养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除外)、被征地养老保障金、县级以上无力参保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及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商业保险金等;
4.遗属生活补助费、上世纪60年代初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
5.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6.一次性安置费、一次性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及定期给付的各种生活补助(补偿)费;
7.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所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得、规划拆迁补偿所得;
8.财产租赁、转让或者变卖所得;
9.接受赠予、继承所得;
10.存款、利息及其他财产性收入;
11.博彩及其他偶然所得;
12.根据规定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
(三)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2.义务兵家庭按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金;
3.对国家、社会、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
4.政府发放的高龄补贴或尊老金;
5.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扶助金;
6.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帮困助学金、奖学金;
7.政府、社会给予的医疗救助款物;
8.政府发放的廉租住房补贴、库区移民补助;
9.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
10.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11.因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中,按规定用于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部分;
12.低保对象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所得;
13.政府发放的物价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金;
14.残联发放的残疾人护理补贴、教育补贴、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低保内重残补贴等残疾人专项补贴经费;民政部门发放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5.归侨、台胞等生活补助费;
16. 按规定由单位及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17.根据规定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
(四)家庭各类收入,可以采取下列办法进行核定:
1.入户调查。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对象家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2.邻里访问。走访村(社区)居民和街坊邻居,了解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
3.信函索证。通过发函至申请对象从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机构)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4.支出推算。根据家庭消费支出,推算其家庭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
5.民主评议。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持召开村(社区)居民民主评议小组会议,对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民主评议;
6.信息核对。通过“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查证、核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以及存款、有价证券、房产、机动车船、投资办企业等财产信息。
(五)家庭各类收入,应当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1.家庭月收入按其提出低保申请前至少6个月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2.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按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计算收入;
3.对在职人员或自谋职业人员进行收入核算时,可酌情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
4.享受医疗期或病假的职工、离岗休养的职工、学徒工、无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工工资,按实际收入计算;
5.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按本市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标准计算;高于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6.打零工、做小生意、摆摊修理、人力搬运、家政服务等非固定从业收入,能证明实际收入的按实际收入计算;不能证明的参照我市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计算;
7.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收入,按实际收成和本地价格,扣除必要成本后计算收入;不能准确核定的,可参照我市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计算收入;因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自然灾害等因素达不到评估标准的,可酌情降低标准计算收入;
8.因征地领取一次性征地补偿费的家庭,其领取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家庭人口数和我市低保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不予享受低保。若剩余部分为零或者负数的,则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9.因房屋拆迁领取拆迁补偿费的家庭,凭有效凭证,在领取的拆迁补偿安置费中扣除购置安居性质自住房屋实际支出费用和必要的房租、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费用后,剩余部分按家庭人口数和我市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不予享受低保。若剩余部分为零或者负数的,则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10.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义务人应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标准,按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数额计算;
没有法律文书的,若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2倍(含)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可不计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若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我市低保标准2倍的,一般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其应当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
11.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按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的或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我市同类、同期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
六、最低生活保障金额计算
(一)低保金额原则上按低保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低保金额=(我市月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
(二)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且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按低保标准享受全额救助。
(三)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其家庭纳入低保范围或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的,本人按低保标准享受全额救助。
(四)纳入低保范围的因病致贫家庭,医疗费用刚性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按低保标准享受全额救助;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医疗费用刚性支出低于我市低保标准的,给予差额救助。
(五)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危重病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家庭、单亲家庭等特定对象,其本人可增发我市低保标准10~20%的保障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增发条件的对象,按就高原则核定保障金,不重复享受。
七、低保申请审批程序
(一)低保待遇按以下程序办理:居民申请→各村(社区)居委会受理、协助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初审、公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市委社会工作部(民政局)抽查、审批。
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0月至12月集中开展下年度低保的受理申请、审核审批。低保申请家庭从获得批准后的下个月起享受低保待遇。管理审批机关每年6月份对低保对象进行复核。
(二)申请低保应当由户主或者其委托人以家庭为单位通过户籍所在村(社区)居委会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石狮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石狮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表》、《石狮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履行授权低保工作部门核查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的相关程序,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历史户籍档案记录)、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在学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就业收入证明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申请人家庭常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符合户籍迁移规定的,应当将户籍迁至常住地后方可提出申请;暂不具备户籍迁移条件的,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居住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应按户籍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协查函件要求,协助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调查取证、公示等工作。家庭成员户籍不在一起、其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应由户主向其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低保待遇,家庭其他成员户籍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材料审查情况作出如下相应处理: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受理申请。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应单独登记备案。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四)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调查覆盖面应达到100%,由3名以上调查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实施,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分别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完成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组成低保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小组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村(社区)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15人。低保工作人员向评议小组会议介绍入户调查情况,经评议小组成员评议后投票表决推荐。出席评议的人员必须超过评议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能有效。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对评议结论签字确认,评议结论无论同意与否,都要将完整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评议小组评议情况应形成书面记录并存档。
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结论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村(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应再次调查核实并重新公示;无异议的,由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好审核记录。认为符合条件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市委社会工作部(民政局)审批;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市委社会工作部(民政局)应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对登记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的申请,应当全部入户调查。根据材料审核和入户抽查情况,作出如下相应处理:
对拟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社区或者自然村(组)将拟批准家庭的户主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收入及补助金额等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的,市委社会工作部(民政局)应通过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申请人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不予批准的,应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
(七)宗教教职人员申请低保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交由宗教活动场所出具,并经场所所在地宗教工作部门、民政部门确认的本人收入证明、在现任职宗教活动场所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等材料,长期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还应当提交本人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时间证明。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及时纳入低保。
八、低保资金管理
(一)低保资金来源包括:
1.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2.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资金;
3.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4.福利彩票公益金;
5.其他资金。
(二)低保对象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各镇(街道)财政按80%和20%的比例分级负担,每年年底前由市委社会工作部(民政局)和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根据核定的保障对象编制下年度低保资金预算方案,按程序报请列入年度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局应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下设立“低保资金”分户,用于低保资金收支的管理与核算。
预算执行中需要调整的,市委社会工作部(民政局)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当年度低保资金有结余的,由市财政局批准结转下年度使用,统一列入下年度低保资金支出预算计划。
市委社会工作部(民政局)应当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低保资金使用情况,编制年终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
(三)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遵循“民政部门核定对象和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管理原则。市委社会工作部(民政局)按全市低保实际人数和所需金额,于每月月底前编制下个月资金支出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根据月支出计划提前将所需资金拨付到受委托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根据市委社会工作部(民政局)提供的低保对象名册和补助金额,按时足额将低保金发放到所有低保对象个人账户。低保金应于每月15日前发放到户。
(四)市财政局应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人员经费,为民政部门做好家庭收入核定、信息核对、审核审批、档案管理、购买服务、业务培训、信息系统等工作提供保障。
九、低保工作监督与检查
(一)建立和完善低保公示制度,利用新闻媒体、公共场所、政务公开栏、宣传栏等形式,公开低保政策、低保标准、申请审批程序、低保金发放、低保对象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设立投诉举报信箱或电话,建立“首问”负责制,及时受理群众咨询、投诉、举报,严格按相关规定做好信访件、举报件办理。
(三)加强低保资金管理。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跟踪监督、审计低保资金使用情况。
十、低保对象动态管理
(一)低保对象家庭人口、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所在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办理低保待遇的变动手续。
(二)市委社会工作部(民政局)应当对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低保家庭收入的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低保待遇手续。
(三)低保对象除享受低保待遇外,可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救助等其他专项救助。
十一、骗取低保的责任追究
享受低保待遇的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审批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追回其冒领的低保款物;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低保待遇的;
(二)在享受低保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低保待遇的。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委社会工作部(民政局)负责解释,《石狮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意见》(狮政综〔2010〕2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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