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芒市人民政府网2019-11-13 17:44:46
2019年10月12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芒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芒政办发〔2019〕90号),调整芒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那么,芒市土地补偿费标准是多少钱一亩?
芒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为加快芒市宜居宜业生态田园城市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妥善解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问题,确保芒市土地征收工作顺利实施和重大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办法》《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以及《云南省15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2014年5月26日修订)等规定,结合芒市实际,现将芒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调整如下:
一、适用范围
芒市11个乡镇、勐焕街道办事处、遮放农场管委会。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服从大局原则。涉及土地征收范围内的群众要树立大局意识,服从和服务于项目建设,不得因征地补偿问题影响项目建设。
(二)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以实际的测量数据和情况为准,严禁弄虚作假。
(三)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涉及土地面积的丈量,地面附着物数量的计算、评估,必须遵循科学的计算方法依法实施,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四)坚持依法办事原则。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补助工作必须依法开展,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补偿补助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兑付到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截留和挪用。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
(二)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和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水田每年2000元/亩,旱地每年1000元/亩,林地每年500元/亩;占用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地面附着物按本标准规定的标准计算补偿。
(三)地上主要附着物补偿
(四)其它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五)生产性用房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六)占用征收林地补偿标准
1.占用征收林地补偿标准
2.林木及附着物补偿标准
3.征占用国有林地的,林地补偿归林业部门,林地上的林木及作物的补偿按林业部门与农户或承包户签订的协议规定执行。
(七)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八)特别说明
1.如果出现本安置标准中未列入的青苗补偿,可参照当季一茬实际产值为标准。
2.如果出现安置标准中均未列入的地面附着物的补偿,依法聘请第三方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后作价补偿。
3.如果以上两种情形均无法进行,由项目征地工作组参照市场行情,征求相关业务部门意见后提出解决方法,待项目征地领导小组确定补偿价格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再进行征收补偿。
四、基础设施恢复标准
(一)公路基础设施恢复标准
说明:公路在使用结束后,经使用单位和公路管理部门现场查看,如有损坏的,使用单位在一个月内按不低于原公路技术标准进行修复,由交通运输部门修复的,由使用单位按以上价格支付修复费用,需改线、绕行占用的土地参照本方案执行,使用单位必须在使用公路前15天内向公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签订相关使用协议后进行使用。
(二)水利基础设施恢复标准
灌溉沟渠、田间道路、桥涵的修复在水利部门的配合指导下,由施工队负责修复。暂时无法修复导致水田无法种植的,由中标单位按每年每亩补助口粮费1000元,直至修复为止。无法修复导致水田改成旱地的,每亩一次性补偿8000元。同时严格按照土地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人畜饮水改线标准:
(三)电力、电信、移动、广电、人畜饮水等管线的迁改,由项目领导小组或项目协调办委托有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造价等专业部门负责实施迁改,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农场)配合施工单位做好杆线占用土地的协调工作,电力停电、通讯割接等手续由施工单位负责向产权单位协调办理。迁改费用根据实际工程量经造价部门审定后的费用进行支付。
五、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异地安置两种方式。
1.货币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①由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结构等因素,按市场价评估后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②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和用途,以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2)房屋所占土地补偿标准
①国有出让地补偿按市场价房地合一评估后给予补偿;国有划拨地补偿按市场价评估后扣减15%的出让金和3%的契税后给予补偿。
②土地性质属集体划拨的,芒市城市规划主城区内的按土地所在区域的基准地价给予补偿;规划主城区外的,不分乡镇类别,统一按2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在征收过程中,如果拆迁户的住宅面积大于土地证载面积时,补偿标准按照土地证载面积计算,超出面积部分按平旱地地类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如果拆迁户的住宅面积小于证载面积时,补偿标准按实际丈量面积给予补偿。被征收人无“两证”(土地证和房产证),但有合法批示的,按批示面积认可补偿。既无“两证”(土地证和房产证),又无合法批示的,需由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出具证明,经所辖乡镇(街道、农场)及自然资源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补偿(注:被征收土地实际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计算,被征收土地实际面积大于300平米的,按照300平方米计算,超出面积部分按照土地所在类别乡镇(街道、农场)旱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2.异地安置标准
(1)安置原则:原则上全迁户才能实行异地安置。
(2)全迁户置换安置地点:安置地点由乡镇(街道、农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统一规划安置。
(3)全迁户置换土地面积:住宅用地实行异地安置的,安置地面积为:属集体划拨用地的置换面积为300平方米,属国有土地的置换面积为200平方米。一宅一户的被征收户,属集体划拨土地的只安排一宗宅基地,原宅基地面积超出安置面积,超出面积部分按照有关政策,以货币补偿;一宅多户的被征收户,属集体划拨用地的,最多可安排两宗宅基地,置换安置地面积为每宗300平方米。一宅一户的被征收户,属国有土地的,原宅基地面积超出安置面积的,超出面积部分按照有关政策,以货币补偿方式给予补偿,不再划地安置;一宅多户的被征收户,属国有土地的,原宅基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00平方米的,最多可以增加一宗安置地,增加一宗的安置地面积为200平方米。
(4)安置地置换标准:安置地面积大于或小于置换面积的,按被征收土地价格找补差价。安置地由市征收安置办(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完成农用地征收转用报批及用地手续,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市政府安置批准文件给芒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权证由芒市自然资源局根据不动产登记要件办理,征收部门配合对原有土地性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土地手续时给予减免政府有关部门收取的规费(按拆除面积给予全免,超出拆除面积的按政策收取),有关税费和工本费不给予减免。
(5)安置房建设:由被征收人按统规自建的方式进行建盖。
(二)凡在上述征收范围内的住(用)户、产权单位、产权所有人必须持下列证明材料:
1.私房、单位用房需持有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手续,农村村民需持有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2.公房租住户需持有房屋租赁契约、户口薄和本人身份证等证件。
被征收人出示的上述证照及相关证件,必须是在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生效前就具有法律、法规效力的文件或证件。
(三)项目征收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用房、土地属证内的,原则按中介机构评估后给予资产核减,私营企业只给货币补偿,不再划地安置。
(四)属红线控制线内(代管地)按照芒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相关补偿政策依法征用,补偿后不再划地安置。
(五)选择异地安置的被征收人,根据签订协议日期的先后顺序选择安置地,如果出现同一天签订协议的,采取抽签方式解决。如果被征收户一致同意采用抽签方式进行宅基地分配的,乡镇(街道、农场)不予干涉。
(六)被征收人除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外不得将征收安置的宅基地转让给他人,转让给直系亲属的,需本人提出申请并由公安机关或者村(居)委会和村(居)民小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交到项目征拆领导小组。
(七)搬家及过渡期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户在签订协议及拆除房屋后,征收部门必须一次性给予全迁户每户搬家费6000元(搬家费指的是从老房中搬出给予的3000元和新房建好后搬入给予的3000元)和每户每月1200元的搬迁过渡安置费,由被拆迁户自行过渡安置,过渡安置期为24个月,共计28800元;若不能按时交付安置地,过渡期临时租房补助顺延(安置地基础设施建设期为6个月,被征收户建设期为18个月,若征收部门在签订协议后6个月准时交付安置地,但因被征收户自身原因未能在建设期建盖房屋的,过渡期临时补助不再顺延)。
2.被拆迁户选择自行安置的,一次性给予被征收户50000元安置补助费后不再给予划地安置。
六、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被征地农民基本社会养老保障费用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和《潞西市贯彻〈德宏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实施方法》(潞西市人民政府第30号公告)规定执行,每征收一亩土地按25000元的标准缴纳。
七、村集体预留用地问题
被征地的村集体、农户的预留用地按《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预留安置用地的意见》(德政办发〔2018〕49号)、《芒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预留安置用地的意见〉的通知》(芒政办发〔2018〕121号)规定执行。
八、奖励补偿标准
(一)房屋拆迁奖励标准: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且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户,在房屋征收决定发布或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腾房交付被征收房屋的,给予被征收人房产评估总价10%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60000元;在3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腾房交付被征收房屋的,给予被征收人房产评估总价5%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000元;超出30日后的不再给予奖励(因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出具房产评估报告的,奖励时限以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并送达被征收人之日起计算)。
(二)对积极支持征地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土地丈量的被征地户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按面积奖励,800元/亩。
(三)对在水田、旱地上不抢种抢栽行为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水田给予补助28000元/亩,旱地5000元/亩,其它地类没有奖励。
九、新农村建设资金补助标准
被征收土地村民小组(居民小组)集体新农村建设资金按被征地面积每征收1亩土地,补助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新农村建设资金1000元。
注:凡涉及交通(高速路、铁路)、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国家重点工程的,不给予补助新农村建设资金。
十、其他相关事项
(一)在工程建设范围的电力、电信、广电、移动、供排水等管线缆,权属单位必须配合市项目征拆迁领导小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迁改。
(二)施工占用临时用地,按照有关规定由租用方与土地权属单位或个人签订临时用地租用合同,约定支付临时用地土地租金标准。临时用地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上述对应标准补偿。临时使用耕地的,签订耕地复垦合同,明确双方耕地复垦的责任。
(三)临时用地必须交纳复垦保证金,保证金标准:水田15000元/亩、旱地8000元/亩、林地5000元/亩,由租用单位在与农户鉴订租赁协议后15天内向市自然资源局交纳临时用地复垦保证金,专户存储,交纳复垦保证金后方可使用土地。用地结束后,租用单位必须进行复垦,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交还农户后,退还复垦保证金。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和生态公益林。
(四)在项目区范围内抢栽抢种各种农作物和经济林木、抢建各种建筑物的、以及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五)合法合规经营的厂矿、企业的搬迁补偿,由项目征拆迁领导小组统筹,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后依法进行补偿。
(六)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已征收的土地不再进行补差,本标准施行前已依法取得项目批复并已启动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七)本标准由芒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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