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麟游县人民政府2017-12-08 10:42:49
麟游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麟政发〔2017〕18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发〔2017〕2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的批复》(陕政函〔2008〕33号)要求,现就我县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纳税人
(一)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对产权共有的,由共同人确定代表缴纳或经协商分别缴纳房产税。上述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发〔2017〕25号)文件要求,将县城的征税范围规定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行政区域;建制镇的征税范围规定为建制镇所辖行政区域;工矿区的征税范围规定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矿园区区域范围。
三、计税依据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1.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按证书确认的土地使用面积确定土地占用面积。
2.对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用土地文件确定土地面积,或以土地管理机关认可的其他土地权属资料确认土地面积。
3.没有土地使用证书、无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或土地管理机关认可的其他土地权属资料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使用土地情况核实确定土地占用面积。
土地占用面积的测量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
(二)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对纳税人没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价格计算征收。
四、适用税额
适用税额继续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的批复》(陕政函〔2008〕33号)规定执行。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分三个类别:县城4元/年·平方米,建制镇2.5元/年·平方米,工矿区4元/年·平方米。
(一)县城(九成宫镇):4元/年·平方米;
(二)建制镇(招贤镇、崔木镇、两亭镇、酒房镇、常丰镇、丈八镇):2.5元/年·平方米;
(三)工矿区:4元/年·平方米。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按年计算,分季征收,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申报纳税。
麟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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