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千阳县人民政府2017-11-23 17:23:05
千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千政发〔2017〕27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双管”单位: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发〔2017〕25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税范围明确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税范围。
根据《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在我县草碧镇、南寨镇、崔家头镇、张家塬镇、水沟镇、高崖镇镇行政区域和县城镇行政区域内征收。
二、县城、建制镇征税区域范围。
(一)县城区域范围。
县城土地等级区域划分:一等土地区域:千河以北,人寿保险公司以东,沈家庄水厂以南,城关镇人民政府和烟草公司以西。二等土地区域:千河以南,龟山口以北,城关镇刘家沟村以西,火车站以东地区,冯坊河以东,人寿保险公司以西,千河以北,望鲁台以南地区,荣盛茧丝绸公司、县中心敬老院所在地。三等土地区域:县城镇行政区域内除一、二等土地区域以外的地区。
(二)建制镇区域范围。
草碧镇、南寨镇、崔家头镇、张家塬镇、水沟镇、高崖镇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税范围为各镇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征税标准。
(一)县城区域年征税标准。
1.一等土地每平方米4.50元;
2.二等土地每平方米3.50元;
3.三等土地每平方米2.50元;
(二)建制镇区域年征税标准。
建制镇每平方米2.50元。
四、执行时间。
根据规定,上述各等级土地范围及税额标准从2017年7月18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2014年9月17日印发的《千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千政发〔2014〕21号)文件同时废止。
千阳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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