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顺庆区政府网2017-05-08 14:01:20
南充市顺庆区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税收征管,优化税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现将加强全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顺庆城区、建制镇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纳税义务人应于当年5月20日前、11月20日前分两次缴纳应纳税款(纳税数额较小的,也可当年5月20日前一次性缴纳全年税款)。
三、对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凡顺庆辖区内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有未缴或少缴税收行为的,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提供相关涉税资料。
五、凡在规定时间内缴清欠税的,可根据其违法情节,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逾期未办理纳税申报、缴纳欠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纳税义务人,将依法采取加收滞纳金、予以罚款、公告欠税、阻止出境等方式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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