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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17〕100号)

来源:浙江省农业厅2017-11-17 09:56:06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农专发〔2017〕100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

为适应我省蚕种生产经营形势的变化,进一步规范蚕种生产经营活动,保障蚕种质量,维护蚕种生产经营企业及蚕农利益,我厅组织对《浙江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农业厅

2017年11月8日

浙江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蚕种生产经营管理,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保护蚕种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桑蚕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一代杂交种生产、经营、冷藏、浸酸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 申请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生产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基地。周围环境清洁、水源充足,离氟化物、农药等污染源5公里以上,能有效隔离氟化物、农药等有害物及微粒子病污染。

(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自备桑园及相关设施等。桑园、设施、设备符合浙江省地方标准《蚕种生产技术规程》(DB33/T2019)配备要求。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至少配备1名具有蚕桑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熟悉蚕种种性保持技术的技术负责人,同时每期生产量每增加0.5万张原种须增配1名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及检验能力,蚕种质量稳定。年度蚕种微粒子病淘汰率不超过5%;农业部或省农业厅质量抽检中,主要质量指标无连续二年不合格的情况。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申请一代杂交种生产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安全的生产基地。环境清洁、水源充足,氟化物、农药等有害物、微粒子病污染少。

(二)有不少于5万张的年生产能力。

(三)有与生产要求相适应的桑园及相关设施。桑园、设施、设备符合浙江省地方标准《蚕种生产技术规程》(DB33/T2019)配备要求。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至少配备1名具有蚕桑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负责人,同时每期生产量每增加2万张须增配1名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及检验能力,蚕种质量稳定。年度蚕种微粒子病淘汰率不超过20%,农业部或省农业厅质量抽检中,主要质量指标无连续二年不合格的情况。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蚕种冷藏、浸酸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用的蚕种冷藏、浸酸设施、设备。具备能控制目的温度的冷藏库房,冷藏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有相应的专用库房。

(二)有相应的质量检验室、孵化试验催青室、蚕种胚胎解剖室。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冷藏一代杂交种至少配备1名具有蚕桑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该项工作5年以上的技术人员;冷藏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至少配备1名具有蚕桑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该项工作5年以上的技术人员。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蚕种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营蚕种所必需的固定营业场所、催青、检验等设施。

(二)有1名以上蚕桑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销售、技术服务能力。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蚕种生产、冷藏、浸酸许可的,应当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蚕种生产许可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蚕种生产基地、桑园等设备、设施情况说明、清单。

(四)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职称及从业经历证明。

第八条  新建企业申请蚕种生产、冷藏、浸酸许可的,农业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相关专业团体成立评估组,对其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评估,并由评估组出具蚕种生产条件评估报告(格式可参考附件1)。

第九条  新建蚕种生产企业包括首次申领蚕种生产许可证从事桑蚕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一代杂交种的繁育及蚕种冷藏、浸酸的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内蚕种生产类别变更、生产基地迁址与扩建,也按照新建蚕种生产企业的相关程序重新申领蚕种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 申请蚕种经营许可的,应当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蚕种经营许可申请表》。

(二)营业场所和催青设备、检验室及检验仪器情况说明、清单。

(三)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职称及从业经历证明。

第十一条 申领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仍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按原申请程序和申请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的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办理情况及时报送省农业厅。

第十四条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申请表由审批机关统一监制(格式可参考附件2、3),并无偿提供给申请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 月1日起施行。2007年2月15日浙江省农业厅发布的《浙江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浙农政发〔2007〕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蚕种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估报告

2.蚕种生产许可申请表

3.蚕种经营许可申请表

附件1

浙江省蚕种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估报告

申请企业名称:

申 请 类 别:设立□   变更□   迁址□    扩建□

产 品 类 别: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  一代杂交种□

冷藏、浸酸□

企 业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传       真:

电 子 邮 件:

联   系  人:

评 估 日 期:

…………….  制

填 写 说 明

一、必须用蓝色或黑色签字笔,客观、公正、完整地填写,不得随意涂改。

二、现场评估项目

现场评估包括4方面内容,共分为17个评估项目(详见表2),其中第14项、第15项为二选一项目。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简称三级原种,下同)生产企业应评项目为15项(除第6项外);一代杂交种生产企业应评项目为15项(除第4项外);冷藏、浸酸企业应评项目为12项(除第4、6、7、11项外)。

三、评估结论的判定

1.评估方法:通过现场考察、资料查阅、知识问答结果,分别在表1“评估结果”的相应位置标注“√”。

2.评估的结果判定:三级原种、一代杂交种生产企业应评项目13项以上(含本数,下同)符合,2项以下基本符合的,为合格;冷藏、浸酸企业应评项目11项以上符合,1项基本符合的,为合格。应评项目中有1项不符合的,为不合格。

3.现场评估的结论:“合格”或“不合格”,在表1“评估结果”的相应位置标注“√”。

四、评估组由相关领域的专家5人左右组成,其中具有蚕桑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应有3名以上。

五、本评估报告一式三份,申请单位留存一份,组织评审单位存档一份,审批机关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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