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瑞安市国土资源局2017-12-01 09:19:02
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行为,11月22日,瑞安国土资源局起草《关于调整部分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附原文内容:
瑞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开征求 《关于调整部分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实际,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行为,提高征地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瑞安市国土资源局起草《关于调整部分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7年11月30日前将有关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瑞安市国土资源局。
电子邮箱:rasgtzds@126.com
联系人:夏远声,联系电话:65823559;蔡晓旭,联系电话:65820586
附件:关于调整部分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瑞安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11月22日
瑞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部分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意见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实际,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行为,提高征地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瑞安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修订)》(瑞政发[2014]67号)部分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调整如下:
一、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调整意见
2018年1月1日后签订征地协议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人数根据征收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包括养殖水面、农田水利设施用地)面积,按照每亩参保人数3人标准核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费用全部由市人民政府承担;基本生活保障参保标准按2.4万元/人执行。
二、安置留地政策调整意见
1、2019年1月1日后签订征地协议的,安置留地政策调整如下:
①安置留地实现货币化安置,不再安排安置留地指标,由市政府给被征地村集体以货币补助。
安置留地指标仍然按照征收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包括养殖水面、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和建设用地的面积,在本征地之外,每亩征地给被征地村集体安排100平方米住宅或商业、服务业用房建筑面积进行测算。
②货币补助的具体测算方法由市政府另行研究制定。
③对于政府在当地有工业小微园等公开出让项目的,被征地村集体可以在政府公开出让项目中选择物业回购方式落实安置留地,由村集体经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选择确定。
具体回购方案为:市人民政府在公开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中,根据安置留地指标核定数设定政府代建面积,由被征地村集体以成本价回购用房;成本价由征地成本、审批规费、建筑造价等组成,回购价格等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在土地公开出让之前召集土地出让联席会议确定,作为前置条件列入土地公开出让方案和土地出让合同条款内容。
选择工业小微园等工业功能安置留地的,可以按照原来规定的,按照征收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包括养殖水面、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和建设用地的面积,在本征地之外,按照征地面积的10%落实安置留地指标。
④安置留地指标货币补助资金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或者工程建设指挥部等征地实施单位支付到被征地村集体。
⑤安置留地政策的其他规定不变,仍然按照瑞政发[2014]67号文件执行。
2、2018年12月31日前签订征地协议的,仍然按瑞政发[2014]67号文件规定的留地安置政策执行。
三、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瑞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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