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绍兴市国土资源部2018-02-11 17:59:16
日前,浙江省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4个征地安置公告,绍市越土征补(2018)1号、2号、3号、4号通知,我们来看看哪些村庄要拆迁,具体土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绍市越土征补(2018)1号
根据省政府浙土字(330602)A[2018]-0001 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稽山街道稽山村(居)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地块。
二、被征地村:稽山街道稽山村。
三、征收土地位置:东至道路,南至稽山公寓,西至空地,北至稽山公寓。
四、征地面积:0.5738公顷。
五、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征地补偿费如下:
2、青苗补偿费/万元人民币,地上附属物补偿费/万元人民币。
3、以上合计征地补偿费为49.9206万元人民币(大写:肆拾玖万玖仟贰佰零陆元整)。
六、被征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用书面形式送达项目所在地国土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利。
七、本方案公告期满后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可根据《绍兴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绍政办发[2009]6号)等规定申请协调仲裁,但不影响征地方案组织实施。
八、本方案经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如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在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被征地村应及时交付被征土地,所在地区、镇(街道)政府要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征地工作职责意见》(绍政办发[2005]133号)规定,督促被征地村及时顺利交地。
特此公告。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越城区(高新区)分局
2018年 1 月 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绍市越土征补(2018)2号
根据省政府浙土字(330602)A[2018]-0001 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越城片区YC-01B-12-A地块。
二、被征地村:灵芝街道灵芝村。
三、征收土地位置:东至灵芝小区,南至萧曹运河,西至31省道,北至朝皇路。
四、征地面积:2.7423公顷。
五、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征地补偿费如下:
1、该地块按照 Ⅱ 类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为:
2、青苗补偿费/万元人民币,地上附属物补偿费/万元人民币。
3、以上合计征地补偿费为238.5801万元人民币(大写:贰佰叁拾捌万伍仟捌佰零壹元整)。
六、被征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用书面形式送达项目所在地国土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利。
七、本方案公告期满后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可根据《绍兴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绍政办发[2009]6号)等规定申请协调仲裁,但不影响征地方案组织实施。
八、本方案经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如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在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被征地村应及时交付被征土地,所在地区、镇(街道)政府要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征地工作职责意见》(绍政办发[2005]133号)规定,督促被征地村及时顺利交地。
特此公告。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越城区(高新区)分局
2018年 1 月 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绍市越土征补(2018)3号
根据省政府浙土字(330602)A[2018]-0001 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府山街道快阁村剩余地块。
二、被征地村:府山街道快阁村。
三、征收土地位置:东至居民区,南至鉴湖,西至绍漓 铁路,北至快阁苑。
四、征地面积:8.4579公顷。
五、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征地补偿费如下:
1、该地块按照 Ⅰ 类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为:
2、青苗补偿费/万元人民币,地上附属物(道路)补偿费72.7389万元人民币。
3、以上合计征地补偿费为861.5679万元人民币(大写:捌佰陆拾壹万伍仟陆佰柒拾玖元整)。
六、被征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用书面形式送达项目所在地国土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利。
七、本方案公告期满后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可根据《绍兴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绍政办发[2009]6号)等规定申请协调仲裁,但不影响征地方案组织实施。
八、本方案经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如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在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被征地村应及时交付被征土地,所在地区、镇(街道)政府要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征地工作职责意见》(绍政办发[2005]133号)规定,督促被征地村及时顺利交地。
特此公告。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越城区(高新区)分局
2018年 1 月 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绍市越土征补(2018)4号
根据省政府浙土字(330602)A[2018]-0001 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府山街道快阁村剩余地块。
二、被征地村:府山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土地位置:东至居民区,南至鉴湖,西至绍漓 铁路,北至快阁苑。
四、征地面积:0.1665公顷。
五、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征地补偿费如下:
六、被征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用书面形式送达项目所在地国土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利。
七、本方案公告期满后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可根据《绍兴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绍政办发[2009]6号)等规定申请协调仲裁,但不影响征地方案组织实施。
八、本方案经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如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在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被征地村应及时交付被征土地,所在地区、镇(街道)政府要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征地工作职责意见》(绍政办发[2005]133号)规定,督促被征地村及时顺利交地。
特此公告。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越城区(高新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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