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7-11-24 09:57:30
最高法明确了对于房屋未占用的院落、空地等应予以补偿!在拆迁过程中,若有关部门拒绝给予我们上述补偿,属严重侵害百姓利益的行为,我们应当大胆争取!
最高法《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中明确提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此次回复可以直接作为被征收人主张对院落、空地等土地享受补偿的法律依据。并且,《土地管理法》从法律上为征收中院落、空地的使用权人设定了享有补偿的权利,征收机关在征收中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的院落、空地予以补偿
老百姓理应获得院落、空地的补偿!
首先,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也是用于征收范围内整块土地的补偿费用,这整块土地不仅仅包括我们的房屋所占面积,更应该包括空地、院落的面积!
其次,虽然被征收人对合法使用的院落、空地虽然不享有所有权,但拥有使用权,征收方征收房屋时,损害了被征收人对房前屋后的院落、空地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征收方应当对此予以补偿。
法律是有明确的规定土地征收是应当予以补偿的,因此不可否认的是农村房屋院落空地也是应当给予补偿的。但是究竟应当补偿多少,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详细的规定了耕地的补偿项目和补偿金额,因为院落空地不能算作耕地。《补偿条例》中并没有对院落、空地的补偿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规定了对房屋征收的补偿应当以市场价为参考标准,因此,对带院落的房屋进行评估时亦应选择同样带院落的房屋作为市场交易作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答复回答了对国有土地上的院落空地的拆迁补偿问题,同时这一精神也值得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中借鉴,该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确权登记的空地和院落单独予以补偿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此复。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在拆迁补偿中院落空地属于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征收部门应当对此进行合理补偿。凡是法律赋予我们的神圣权利都不容侵犯,一旦侵犯,我们也要维权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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