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钟了解土流网是干什么的?
点击播放

土地流转专业平台

正在收听潢川县洁净型煤替代散煤财政补贴实施方案

潢川县洁净型煤替代散煤财政补贴实施方案

来源:潢川县人民政府2017-11-21 10:04:08

潢政办〔2017〕122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潢川县洁净型煤替代散煤财政补贴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

《潢川县洁净型煤替代散煤财政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2日

潢川县洁净型煤替代散煤财政补贴

实 施  方  案

为强力推进洁净型煤替代工作,加快推进城乡居民使用燃煤污染治理,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根据省、市、县2017年加快推进燃煤散烧治理实施方案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市场运作、政府补贴、多方筹措”的原则,就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和洁净型煤使用等补贴资金管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资金补贴区域范围和补贴对象

(一)补贴范围

全县各乡镇、办事处、产业集聚区、黄湖农场

(二)补贴对象

1.对全县范围内未实行“煤改气”、“煤改电”的“五保户”、“低保户”、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使用洁净型煤后给予补贴。

2.对现有有营业执照的22家民用散煤加工销售点的关闭(或改建)进行补贴。

3.对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视特殊情形给予适当补贴。

全县范围内使用燃煤锅炉的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公益单位和各类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户)使用洁净型煤,不享受财政补贴。

二、洁净型煤的价格核定

全县洁净型煤销售价应按县物价部门核定后的价格,根据市场行情,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向全县居民用户销售。

三、中心及配送网点建设和洁净型煤使用优惠政策

(一)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及网点建设

1.广泛宣传,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建设洁净型煤配送中心,并做好项目设计和审批备案,要建立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项目审批备案绿色通道。

2.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建成竣工后,由县物资总公司组织环保、土地、工商质监、工信等部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

3.各乡镇、办事处负责建立洁净型煤销售配送网点。配送网点建设要进行封闭,环保达标。

(二)使用洁净型煤财政补贴办法

1.各乡镇、办事处、产业集聚区、黄湖农场负责对本辖区内未实行“煤改气”、“煤改电”的“五保户”、“低保户”、 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因使用洁净型煤后成本增加的补贴工作,每使用一块洁净型煤补贴0.15元,每户每月使用量上限为150块洁净型煤,上述补贴对象不得重复享受。补贴暂执行两年,从2017年9月开始执行。

2.各乡镇、办事处、产业集聚区、黄湖农场负责对本辖区内现有有照的22家民用散煤加工销售点的关闭(或改建)工作,散煤加工销售点在方案规定的8月31日拆除期限之前,主动拆除机器、动力设备全面关闭的,经验收后一次性补贴每户2万元。8月31日之后进行强制关闭的,不再享受补贴。

3.对洁净型煤生产企业,根据其运行情况县财政另行出台补贴政策,参照周边县的做法给予适当补贴。

4.县物价部门负责对洁净型煤生产企业运行价格监督检查,查处违反价格管理法规和价格政策的行为,防止价格垄断。

四、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1.未实行“煤改气”、“煤改电”的“五保户”、“低保户” 、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核审由辖区村、组进行初审后报各乡镇、办事处、产业集聚区、黄湖农场,各乡镇、办事处、产业集聚区、黄湖农场成立专门组织或指定部门由专人负责,保证补贴对象的认定符合政策标准。

2.未实行“煤改气”、“煤改电”的“五保户”、“低保户” 、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 的洁净型煤使用量由辖区村、组负责统计,每季度上报一次至乡镇、办事处、产业集聚区、黄湖农场专门组织或指定部门(附表1),由各乡镇、办事处、产业集聚区、黄湖农场汇总(附表2)本辖区的洁净型煤数量及补贴金额,经乡镇、办事处、产业集聚区、黄湖农场审核验收(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上报县大气和水污染防治指挥部燃煤散烧管控工作办公室。

3.县大气和水污染防治指挥部燃煤散烧管控工作办公室负责将乡镇、办事处、产业集聚区、黄湖农场提供的补贴清册,报县政府审批后,转县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将洁净型煤替代的政府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各乡镇、办事处、产业集聚区、黄湖农场和企业,对于发给个人的补贴资金,由各乡镇、办事处、产业集聚区、黄湖农场负责打卡发放到户。

4.各乡镇、办事处、产业集聚区、黄湖农场对补贴对象、补贴金额的认定及审核验收要切实负起责任,对受益对象及补贴情况要及时公示公告,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5、县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有效发挥资金效益。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补贴资金或其他违规使用补贴资金行为,除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县财政将追回相关资金。

附件:1.洁净型煤使用统计表(附表1)

2.洁净型煤使用汇总表(附表2)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2日印发

显示全文
点击右上角分享
使用土流网APP,查看更多精彩资讯

优质土地推荐
耕地 林地 园地 商服用地 养殖用地
查看更多土地  >

土流网APP全新升级

政策补贴免费查,掌握农业最新动态!

立即下载
你可能感兴趣
加载中...
前往土流App查看全文,体验更佳
取消确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