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伊川县人民政府2017-11-20 10:45:49
为严防严控燃煤污染,从源头控制洁净型煤质量,伊川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伊川县洁净型煤替代散煤专项补贴办法(试行),洁净型煤补贴标准为200元/吨,每户每年补贴限量为1吨,超出部分不再享受财政补贴价格。
伊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伊川县洁净型煤替代散煤专项
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伊川县洁净型煤替代散煤专项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
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7年9月21日
伊川县洁净型煤替代散煤专项补贴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防严控燃煤污染,从源头控制洁净型煤质量,加强洁净型煤推广,鼓励居民使用洁净型煤,根据《伊川县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点建设实施方案》要求,我县辖区内生产使用洁净型煤实施财政补贴。
第二条 为规范补贴资金拨付、使用,确保补贴资金发挥效益,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洁净型煤质量标准按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11月18日发布的《民用洁净型煤》(DB41/T1326—2016)河南省地方标准执行。
第四条 洁净型煤全部实行包装配送,包装袋载明企业名称、联系电话、重量、质量等信息。
第二章 补贴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不在县集中供热区域,未享受“气代煤、电代煤”优惠政策的城乡居民用户,原使用散煤或者普通蜂窝煤的住户(不含商户及以经营为主的住户)改用洁净型煤的,在限额内按实际用量享受补贴价。
第六条 根据市场行情波动情况,洁净型煤补贴标准为200元/吨,补贴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补贴后销售给居民的洁净型煤价格不得高于县发展改革委核定的价格。每户每年补贴限量为1吨,超出部分不再享受财政补贴价格。
第七条 生产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点建设补贴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 补贴方式
第八条 洁净型煤补贴采用发放票据方式,县煤炭工业局统一印制洁净型煤补贴票据(下称煤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统计备案的需煤量向洁净型煤主管部门申领煤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所辖村(社区)需煤量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发放煤票,居民购煤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申领煤票,居民持煤票购买洁净型煤并在煤票上签字或加章。
第九条 县煤炭工业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发放煤票时要加盖公章,并建立登记台账,对发证票号、数量、领取时间、领取人等内容逐项记录,并经领取人签字。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同时要在台账上登记领取人的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
第十条 每月10日前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企业将煤票统计上报县煤炭工业局审核,县煤炭工业局审核后签署审核意见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复核无误后将补贴资金拨付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县质监局要加强洁净型煤质量监管,对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企业生产、销售的洁净型煤质量进行定期检测和随机抽查。对一年内3次煤质检测不合格的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企业,取消洁净型煤生产销售资格,没收当年财政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县煤炭工业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要加强煤票发放和洁净型煤使用的监督管理,对煤票发放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对发现生产配送企业及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用户在销售购买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除取消补贴资格外,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居民购买洁净型煤只准自用,不得倒卖或他用,发现用户弄虚作假,非法套取补贴资金的取消享受补贴资格。
第十四条 洁净型煤生产销售企业要严格按照居民实际购煤量收取煤票。不得非法收购煤票,套取补贴资金,一经发现加倍处罚。
第五章 补贴时限
第十五条 补贴时限暂定为2017年9月20日—2019年3月15日。
主办:县发展改革委 督办:县政府办综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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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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