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广州政府2017-11-06 10:38:43
3日,广州市发改委公布《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配套文件(征求公众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将理顺省市区三级迁入户管理体制,并放宽人才入户年龄限制。
本次征求意见稿系由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根据近年来广州市人口发展形势及国家、省相关人口政策新动态,结合广州市现行入户政策实施以来有关情况,对《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完善,形成“1+1+3”的政策体系。
“1+1+3”政策体系共包括五份文件。其中,《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是统领全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文件,体现总的理念和目标取向,以及主要的方式手段;《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整合了10号文中户口迁入、引进人才入户、积分制入户三份文件的相关内容,总述所有迁入户类别,明确迁入广州市的原则、条件、渠道和职责分工;《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重新梳理了10号文规定的八个入户渠道,分成引进人才类、积分制入户类和政策性入户类三类人群,分别制定管理办法。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1+1+3”迁入户政策延续了10号文“分类施策、入户全覆盖”的特点,健全广州市人口发展政策框架体系。三份入户管理办法互相补充、紧密衔接,构建“引进人才入户为主体,积分制入户和政策性入户为有效补充”的迁入户体系,理顺省、市、区三级迁入户管理体制。
与10号文相比,“1+1+3”政策不再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作为迁入广州市的前置条件,并进一步细化了省直部门办理入户审核的职能分工;引进人才入户年龄限制较10号文放宽5岁,开放个人直接申报;积分制入户与广州市来穗局正研究制定的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对接,统一使用“大积分”指标体系。该政策还将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入户类别由“引进人才入户”调整到“积分制入户”范畴,并将10号文中的收养入户类、恢复户口类、国(境)外人员回国定居类、家庭团聚类、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类(学生集体户)等六个入户渠道纳入“政策性入户”范畴;同时进一步明确各类别人员登记入户地址顺序和公共集体户的入户地址“兜底”功能。
“1+1+3”政策将符合人才入户人员中的具有博士学历、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年龄限制放宽至50周岁(含)以下,具硕士学历、硕士学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技师资格者放宽至45周岁(含)以下,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技师职业资格或具有广州市产业发展急需的行业从业资格者放宽至40周岁(含)以下,具有高级职业资格(高级工)者放宽至35周岁(含)以下。办理人才入户者,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征求意见稿将从2017年11月3日至11月1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fgwrkc@gz.gov.cn)、书面信函(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广州市发展改革委收,510030)等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全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现就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加强我市人口宏观调控和迁入户管理,实现人口规模适度、结构优化、分布合理、素质提升。构建政策准入与积分制入户相结合,公共服务逐步向非户籍常住人员延伸覆盖的人口调控与服务管理政策体系。完善人口调控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人口工作的统筹协调,理顺人口调控管理的职责分工。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完善人口工作的保障和评估机制。
二、指导原则
坚持人口政策与城市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政策相结合,推动人口发展与城市功能提升和产业转型升级相互适应、相互促进。坚持人口总量、结构、分布的宏观调控与户籍制度改革、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等工作相结合,提高人口工作的前瞻性、权威性和主动性。坚持人口调控管理政策稳定性和创新性相结合,注重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适时性。坚持“放、管、服”,确保政策统一、权责相称、执行有效。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人口宏观调控
1. 强化规划对人口发展的引导作用。研究制定广州市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明确未来较长时期内我市人口总量、结构、素质、分布等方面的发展目标和实现路径。加强人口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建立专业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机制,统筹人口容量和资源配置。结合各区功能定位进行人口布局分类指引,加快外围新城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配套,引导中心城区人口向外围新城疏解,形成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的人口空间格局。
2. 强化产业发展对人口发展的带动作用。研究建立企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推动劳动密集型和资源消耗型企业有序转移,带动就业人口同步转移。围绕城市功能布局规划,优化产业布局,带动人口合理分布。坚持产业高端化、集群化、智能化、低碳化、国际化发展方向,建立以服务经济为主体的现代产业体系,促进人口结构优化、素质提升。
3. 强化交通对人口发展的疏导作用。完善城市综合交通网络,优化交通管理和出行方式。加强中心城区关键节点城市道路设施建设,打通中心城区与外围新城的交通瓶颈。推进新一轮地铁线网规划建设,实现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全市联通、市中心与外围主要城区快速互达,有效疏解中心城区人口,并与珠三角城际线网衔接。推动城际轨道交通线与城市地铁、有轨电车、快速路无缝衔接,构筑以广州为核心的珠三角1小时生活圈。
4. 强化区域合作分流人口的作用。依托《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探索建立珠三角及其周边城市区域人口调控协调机制,按规划明确的区域分工、空间战略和空间政策,引导人口在区域内的有序流动和合理布局。
5. 强化信息技术在人口服务管理中的作用。加强人口信息采集。完善居住证管理,扩展居住证使用功能。建设常住人口个人信息档案和人口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全市人口信息平台,破除信息孤岛,形成统一、动态、共享的全口径人口数据信息库。
(二)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1. 完善户籍迁入管理政策。修改完善现行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修订并实施《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整合我市入户政策,合理调整人口准入条件,优化我市户籍人口年龄结构,实现从人口红利向人才红利转变,为城市可持续发展注入动力。修订并实施《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努力提高户籍人口素质,大力吸引高层次人才和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紧缺的经营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修订并实施《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科学设置积分制入户指标体系,有序推进在我市长期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各类来穗人员入户广州,增强来穗人员对我市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促进来穗人员积极参与城市经济社会建设,共享发展成果。制定并实施《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实行以人为本的户籍迁入政策,解决好各类落实政策人员入户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 提升户籍管理水平。完善集体户口管理,发挥好各区公共集体户口作用,解决我市户籍管理工作中的入户地址“兜底”问题。规范户口市内迁移政策,以实际居住、工作地登记入户为原则,对具有合法理由的、符合户籍政策规定的本市户籍人员,允许在市内自由迁移。加强入户管理信息化建设。合理简化户籍登记、迁移手续,规范审批行为。
3. 完善与户籍“一元化”相适应的社会服务管理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广州市居民户口,实现户籍“一元化”登记管理。加快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住房、民政、社会保障、土地及人口统计规划等制度,实现户籍制度改革各项工作紧密结合,整体推进。
(三)提升来穗人员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
1. 完善来穗人员公共服务政策。建立以居住证为载体、以积分制为办法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根据居住证持有人连续居住年限、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所、文化程度、缴纳社保、依法纳税、技术能力、社会服务等情况进行积分,阶梯式享有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住房保障服务、社会救助及社会福利服务、公共文化服务等权利。
2. 完善来穗人员管理政策。加强和完善来穗人员的动态、分类和属地化管理。加强来穗人员精神文明建设,引导来穗人员参与城市治理。开展来穗人员融合行动计划,推进来穗务工人员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社会。加强来穗外国人管理。
四、健全我市人口工作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建立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加大省、市人口管理工作协调力度,加强省、市各有关部门的工作统筹。
(二)理顺管理职能和分工
按照人口属地化管理和省、市“统一规划计划、统一准入条件、统一管理办法、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进一步理顺省、市、区三级人口管理体制,形成管理合力。
(三)发挥社会组织和基层单位的作用
充分发挥用人单位、社会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人口宏观调控和人才引进工作中的作用,充实街(镇)、社区等基层单位在人口服务管理方面的职能,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共同做好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
五、建立促进人口发展的长效工作机制
(一)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
深入研究人口发展战略,准确把握人口发展趋势,强化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政策储备,为相关管理决策提供支撑。
(二)建立财政保障机制
根据人口战略研究、人口信息化建设、户籍制度改革、区域人口发展调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需要,将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全市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三)建立人口工作评估机制
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人口调控管理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严格执行相关的管理和服务政策。建立完善全市人口发展第三方评估机制,及时对人口调控管理政策进行修订完善。
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合理控制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和我市人口调控管理及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符合相关条件的非广州市户籍人员,可依照对应的入户类别和管理办法申请将户籍迁入广州市。
第三条 我市户籍迁入实行总体规划、分类调控,以制定准入条件、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及指标管理为手段。全市年度迁入指标应在年度迁入人口计划之内。
我市入户指标分为计划指导类指标和总量控制类指标。符合准入条件的拟迁入户人员,使用计划指导类指标,在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内不作具体数量控制;暂不符合准入条件,但因经济社会发展等特殊考虑确需迁入人员,使用总量控制类指标,在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内明确具体指标数量。
准入条件根据我市人口调控目标制定,具体由配套入户管理办法在本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对应入户类别的特点予以明确。使用总量控制类指标的部门和单位,应按要求制定指标使用办法并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
年度迁入人口计划根据我市人口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公共服务供给等制定,重点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
第四条 我市户籍迁入分为引进人才入户、积分制入户、政策性入户三个类别。
引进人才入户,是指在年龄、学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岗位等方面符合条件,并在本市就业、创业的人才入户广州,具体按《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申请办理。
积分制入户,是指在我市长期合法稳定居住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根据相应的指标体系计算积分,依排名规定和年度指标实现入户广州,具体按《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申请办理。
政策性入户,是指按照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关于家庭团聚、学生入户、安置入户、收养入户、恢复户口、回国(入境)定居等方面的特定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入户广州,具体按《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申请办理。
第五条 在本市就业(创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审核可办理引进人才入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一)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本项所述人员年龄要求按不同类别而定;
(二)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本项所述人员年龄需在50周岁以下;
(三)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本项所述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四)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或具有国(境)外学士学位;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本项所述人员年龄需在40周岁以下;
(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职业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行业从业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职业资格(高级工),年龄在35周岁以下。本项所述人员所从事的工种应符合我市引进人才工种(职业)目录,且获得证书后须在本市工作、缴纳社会保险满半年至两年(有关时间要求根据工种紧缺程度,在引进人才工种(职业)目录中予以明确)。
(六)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其他人才。
第六条 在本市就业(创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积分制入户:
(一)年龄在45周岁以下,持本市办理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4年。
对符合本条规定的人员,由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按照《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结合下达的总量控制类指标数确定拟入户人员名单并公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二)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以下,在我市相关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从事文化、体育、公安消防、环卫、公共交通、民办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残疾人照料等工作的特殊技能、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
对符合本条规定的人员,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所制定的积分制指标体系,结合下达的总量控制类指标数确定拟入户人员名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入户审核并公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审核可办理政策性入户:
(一)家庭团聚。符合相关条件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申请家庭团聚,随本市户籍人员或在本市服役的驻穗部队现役军人入户本市。
(二)学生入户。本市大中专学校、中职学校、技工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计划招收录取的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非本市户籍学生,准予迁入学校的学生集体户。
(三)安置入户。符合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及军队有关规定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迁家属、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家属、军队复员干部、军队易地安置退役士兵、军队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驻穗部队优秀退役士兵、驻穗部队随军家属安置,可申请入户。
(四)收养入户。被收养人未成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相关规定并已办理收养登记,且已在收养登记地登记入户的,准予其随有本市户籍的收养人入户本市。
(五)恢复户口。原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符合参军复退、结束学业、刑释解教等情形的,准予恢复本市户籍。
(六)国(境)外人员回国(入境)定居入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国家、广东省、广州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户籍迁入管理的各项工作;组织拟订迁入户政策,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入户管理办法,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施行;制定全市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广州市入户指标的统一管理;协调户籍迁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管理。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引进人才入户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按计划办理引进人才入户(含随迁家属)、特殊技能和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积分制入户(含随迁家属)、军转干部及其随迁家属、驻穗部队随军家属的安置入户审核工作。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积分制入户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按计划办理积分制入户人员及随迁家属的入户审核工作。
市(区)公安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家庭团聚、学生入户、收养入户、恢复户口、回国(入境)定居的入户审核工作,办理各类人员的入户手续。
市民政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相关安置入户人员的入户审核工作,配合做好婚姻状况的验核,协助收养登记入户核查工作。
市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招(录)用或聘用人员户口迁入我市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和管理办法执行。相关人口迁入计划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纳入我市年度人口计划统一管理。具体受理、审核工作按照省组织、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的职能分工开展。
第九条 符合规定的拟迁入本市人员,可由单位或个人,按相应的入户管理办法,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审核部门提出入户申请。审核部门应对相关证明材料严格把关审核。审核批准后,由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办单位或申办人。
第十条 登记入户地址由拟入户人员按顺序选择填报,由各入户审核部门进行初审,公安部门负责审定并办理入户手续。
拟入户人员应按照以下顺序选择登记入户地址:1.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产权并供其居住的住宅房屋地址登记入户;2.本人或直系亲属没有自有产权住宅房屋的,在政府或用人单位拥有产权供其居住的住宅房屋地址登记入户;3.没有以上规定住所的,可在工作单位集体户或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入户(非必选);无法通过上述1、2项,也不选择第3项办理入户的人员,在公共集体户入户。其中属引进人才入户的,在其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属积分制入户的,在其受理居住证所在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属政策性入户的,在其实际居住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公共集体户应履行好入户地址“兜底”功能。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书面承诺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查实有虚假承诺或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入户审核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录入个人信用记录;已通过入户审核的,由入户审核部门注销审核结果和入户卡;已经入户的,公安部门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在审核及办理户籍迁入本市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以办理户籍名义收取任何费用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予以查处。
凡迁入本市人员应如实申报户口登记信息。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创业人员,是指与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且在企业持股比例不低5%的股东(股份须在企业入驻本市企业孵化器或获得投资前取得)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本规定所称的就业人员,是指与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办理入编手续且实际工作地在本市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以上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含本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所称 “……周岁以下”,含本周岁。
本规定所称的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含经过国家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博士学位、硕士学位。
本规定所称未成年子女,年龄为16周岁以下。属在校初中、高中阶段学生的,可延至19周岁以下。
本规定对申请人相关的时限要求,除有特别说明之外,均计算至申请之日(积分制入户相关时限要求计算至申请截止日的上月底)。所称的年度,指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8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出现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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