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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瓯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污染治理推进养殖场全面升级改造的通知

来源:建瓯市人民政府2017-10-30 15:55:10

根据《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闽农牧〔2017〕40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关于南平市生猪(奶牛)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电(2017)23号)、《南平市农业局南平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污染治理推进养殖场全面升级改造的通知》(南农〔2017〕51号)要求,为进一步巩固我市集中整治成果,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污染的长效治理机制,切实保障闽江流域水环境质量和生态安全,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生态化”原则,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生猪养殖污染治理、扎实推进养殖场全面升级改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总体目标:禁养区内无生猪养殖场;可养区内保留的养殖场全部完成升级改造,做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并且全部纳入环保部门在线监管范围。具体要求:

(一)3月15日前,全面拆除关闭禁养区和可养区内存栏25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村、场所处流域环境承载容量和水质状况,下达消减指标,限期完成,确保流域水质尽快实现好转;可养区内未列入拆除名单的养殖场100%落实雨污分流、干清粪制度;可养区内已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中废水治理措施为达标排放的养殖场(小区),应加快升级改造,原则上按照生态养殖、土地消纳“零排放”治理措施规范建设。

(二)可养区内保留的畜禽养殖场必须全面完成升级改造,2017年完成存量的70%以上,其余的在2018年完成(升级改造任务数量详见附件1)。未能如期完成升级改造或改造后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生猪养殖场,当地政府要按照时间节点予以关闭拆除。畜禽养殖场要具备与养殖量相匹配的用水减量、固液分离、雨污分流和终端处理能力和设施设备,并且保持治污体系完整,设施设备运转顺畅,原则上养殖污水不允许排入外环境。

(三)原环评审批中实行土地浇灌消纳污水的养殖场(小区)和原环评审批中实行达标排放并经升级改造达到浇灌土地消纳污水要求的养殖场(小区),必须在治理设施末端储液池进口(或出口)处安装联网运行的废水在线监控设施;原环评审批中实行垫料生物发酵的养殖场(小区)和原环评审批中实行达标排放并经升级改造实行垫料生物发酵的养殖场(小区)必须在养殖场所有雨水排放口安装联网运行的在线摄像及照明设施。少数原环评审批中执行达标排放但未进行“零排放”改造的养殖场必须规范建设排污口并安装联网在线监控设施。

列入安装名单的规模生猪(奶牛)养殖场,按照规范要求自行购买安装国家认可的废水在线监控设施,并于3月底前完成设备安装,尽快实现联网及验收工作。废水在线监控设施监测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流量;以土地浇灌消纳污水的养殖场监测标准按照《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标准执行。少数原环评审批中执行达标排放但未进行“零排放”改造的养殖场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重新评估该养殖场污水对纳污水体的影响,评估结果显示污水排入纳污水体(建溪、松溪、南浦溪、崇阳溪)后,纳污水体质量符合水环境功能区相应标准的,在线监控的监测标准按照环评审批中的标准执行;评估结果显示污水对纳污水体(建溪、松溪、南浦溪、崇阳溪)影响造成纳污水体达不到水环境功能区相应标准的,必须按照规范进行“零排放”升级改造。

各乡镇(街道)环保办应将安装在线监控及在线摄像设施的规模生猪(奶牛)养殖场(小区)名单、规模生猪(奶牛)养殖场(小区)联系人及电话号码要求于2017年3月15日前上报市环境保护局生态科(详见按附件2)。辖区内规模生猪(奶牛)养殖场(小区)在线监控安装完成后,市环保局应在1个月内完成比对、校准工作。

二、技术要点

总体要求:前端用水减量、雨污分流、固液分离,终端排放前处理达标(或零排放)。养殖场在实施升级改造过程中,要全面采用清洁生产工艺,严格按照土地载畜量限要求,做到养殖废弃物生态循环利用。重点技术要点如下:

(一)前端处理

1.干清粪,免冲洗。养殖场栏舍地面采用全漏缝或半漏缝地面,粪便经漏缝直接或人工清扫进入栏舍下方的粪尿槽,采用机械清粪方式将畜禽粪便集中收集,统一处理。

2.清污分离。养殖场需采用恒定水位的碗式饮水器或防渗漏自动饮水器。在满足畜禽饮用水需求的同时,防止饮水器滴漏流入污水管道,造成污水量增加。

3.雨污分流。改进畜禽养殖场内的排水系统,污水管道与雨水(地表水)管道分别设置,使雨水(地表水)与污水分流,污水独立收集、集中处理,减轻污染物产生量和处理量。

4.固液分离。改进养殖设备设施,应用固液分离技术工艺和设备,实施固液分离,分别收集。固态部分通过无害化处理后直接用作农作物基肥,或通过工艺处理后用作工厂化生产有机肥的基质,进入废弃物循环利用系统。液态部分通过厌氧处理工艺,生产沼气,作为生物能源用于供暖、供热或发电。

(二)终端处理

1.曝气处理。利用好氧微生物在有氧气存在的条件下进行生物代谢以降解有机物,同时合成自身细胞(活性污泥);在好氧微生物处理过程中将可降解的有机物完全氧化为简单的无机物,是能较好地去除有机物、氮、磷等的污水处理工艺。

2.异位发酵床处理。利用锯末、谷壳、木屑等有机垫料,将尿泡粪(未经固液分离)与垫料充分、均匀混合,粪污通过微生物分解发酵,使粪污中的有机物质充分分解、转化,最终达到零排放。

3.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生猪养殖场必须自行配备机械式无害化处理设备(或符合无害化处理规范要求的其它设备),并安装联网运行的在线摄像。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项目审批。尚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且在可养区范围内、本次未列入拆迁名单的规模生猪(奶牛)养殖场(小区)应严格落实环评制度,完善相关手续;年出栏生猪5000头以下养殖场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批;年出栏生猪5000头以上养殖场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批。没有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养殖场,农业部门要严格按照《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关于南平市生猪(奶牛)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电〔2017〕23号)规定要求,不得办理养殖备案,不得审查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强化跟踪督导服务。各乡镇(街道)要组织相关专业技术骨干力量,成立技术服务专家组,负责深入升级改造项目现场,具体督促养殖业主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因地制宜,指导帮助养殖业主遴选技术措施,制定技术方案,推行多位一体的生态养殖和循环经济型养殖模式。

(三)推进改造项目实施。确定保留的可养区内的生猪养殖场,符合规定条件的,继续享受相关补助政策支持。各乡镇(街道)要认真把握当前集中整治形成的高压严管态势,积极督促引导和有效组织养殖业主按照标准化升级改造的要求。升级改造猪场要由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推荐上报(详见附件3),在3月底前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到市农业局畜牧站,申报数量可以突破当年的改造任务数,只要条件符合,数量不限。为加快升级改造步伐,允许各地采取超常规的措施,指导养殖场在申报项目的同时,组织开展前终端处理等必要设施的施工。

针对已经竣工或基本竣工的升级改造项目,各乡镇(街道)要及时组织技术力量,帮助查找问题,补缺补漏。要根据《建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养殖业“二区”划定的通知》(瓯政办〔2017〕56号)规定,标准化升级改造项目要有资质单位设计和施工,存栏250—1500头的生猪养殖场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市环保局和市农业局备案;存栏1500头以上标准化升级改造项目由乡镇、街道牵头组织工程初验,验收合格后报市农业局、环保局、财政局、发改局联合(预)验收,列入省上未达标名单的生猪养殖场要再上报南平市级进行验收。

(四)全面纳入信用评价范围。2017年度起,可养区内未列入拆迁名单的规模生猪(奶牛)养殖场(小区)全部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参评范围,参照有关信用评价等级管理办法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规模生猪(奶牛)养殖场(小区)的环境生态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五)建立日常监管巡查机制。落实乡镇、村监管责任,建立生猪养殖污染网格化监管体系。对相关工作人员履职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加大督查督办力度,采取通报催促、考核倒逼、问责跟进等多种措施,对袒护、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等失职或不作为的行为,进行问责或效能告诫,情节严重者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各乡镇(街道)要确实履行职责,全面建立并实行生猪养殖监管长效机制,做好日常监管,加大监测、监察力度,并加强重点流域和区域的日常巡查、排查和抽查,确保在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查处生猪违法养殖和污染环境行为,严防反弹回潮。充分运用环保法四个配套办法,对未配套污染治理设施直排污染物,利用暗管、渗井、渗坑排放污染物,严重超标排污等恶劣违法排污行为,符合行政拘留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对拒不改正的超标排污行为,要启动按日计罚;对辖区内未列入拆迁名单的规模生猪(奶牛)养殖场(小区)完成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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