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庆市政府2017-10-19 14:23:30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秸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7〕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秸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
大庆市秸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省农委《关于加强秸秆焚烧联动管制工作的意见》(黑农委植发〔2017〕14号),按照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切实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减轻大气污染压力,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不发生野外焚烧、不危害公共安全、不污染大气环境”为总体目标,完善秸秆禁烧执法制度化建设,健全督查、巡查常态化机制,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禁止野外焚烧秸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13号)规定的秸杆禁烧区范围内,全面实施秸秆禁烧工作,杜绝野外焚烧秸秆现象。
二、时间安排
2017年9月至11月以及2018年4月至6月。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市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乡(镇)政府对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秸秆禁烧工作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制,各县(区)、乡(镇)、村屯层层签订责任状,把各项任务具体到单位和个人,做到人员、责任、措施、奖惩“四到位”。全面推行以乡(镇)、村屯为单位的网格化管理,构建市、县、乡、村四级联防联控管理体系。落实“六定”责任包干制,即定责任、定人员、定区域、定岗位、定时间、定要求,重点秸秆禁烧区域专人负责、严防死守。工作组织不力,在禁烧区内多处发生焚烧秸秆的县(区)政府要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
(二)分区管控焚烧。在禁烧区内,严禁任何野外焚烧秸秆行为,坚决做到全时段、全范围“零焚烧”。在非禁烧区内,当秸秆焚烧气象指数级别和环境空气质量同时达到焚烧秸秆条件时,以村为单位组织农户、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在指定地点、指定时段集中焚烧秸秆,并密切关注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和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确保在秸秆焚烧时段局地、短时的空气质量污染程度不超过中等污染,保证秸秆焚烧科学有序、安全可控。当秸秆焚烧气象指数上升到不允许焚烧秸秆级别时,立即停止焚烧秸秆,妥善处理现场,保证火点不复燃。
(三)加强部门联动。市农委牵头负责全市秸秆禁烧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做好信息收集、情况通报、督查督办等工作,指导秸秆还田实施工作,划定秸秆禁烧区域,加强秸秆禁烧执法检查工作和农业领域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和推广,对野外露天焚烧秸秆造成污染的依法处罚;市环保局协助市农委做好巡查、检查工作;市公安局协助、配合制止野外焚烧秸秆行为,对妨碍执行公务行为依法查处;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做好公路及用地范围内、机场及用地范围内秸秆禁烧宣传和巡查工作;市气象局负责雾霾等天气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气象信息。以上部门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推进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落实各项任务和措施,汇总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进展情况。
(四)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秸秆焚烧的危害。各县(区)政府要通过印发通告、报纸广播、手机短信、电视、网络、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出动宣传车等多种方式,进行全方位、立体式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使广大群众深刻认识焚烧秸秆的危害,增强环保意识,养成文明习惯。市、县(区)设立秸秆禁烧举报电话,积极发动群众监督、举报野外焚烧秸秆行为。
(五)严格依法行政。对焚烧秸秆的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对劝导不理、制止不听者,严格按照《黑龙江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在禁烧区内焚烧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监督检查。结合部门职能和工作实际,市农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5个部门分别成立督查组,对县(区)落实秸秆禁烧情况进行督查。
市农委为第一组,具体负责林甸县、萨尔图区、龙凤区,联系人:兰凤,电话:13674598686。
市环保局为第二组,具体负责杜尔伯特县、让胡路区,联系人:涂江涛,电话:13604668211。
市公安局为第三组,具体负责肇州县、红岗区,联系人:徐宝山,电话:13359823007。
市气象局为第四组,具体负责肇源县、大同区,联系人:袁涛,电话:13836830033。
市交通运输局为第五组,具体负责萨尔图机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联系人:刘大勇,电话:1390489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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