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汨罗市人民政府2017-10-11 14:51:38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汨罗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9日在汨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征收范围内公布《汨罗市山塘路上跨京广铁路桥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经过30天的公示,被征收人及相关部门及时将信息反馈到征收部门,征收部门对收集的意见进行了归纳总结整理,并组织相关部门讨论。现将征求的意见和回复意见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截止2017年9月9日,少数被征收房屋权权人对征收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归纳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认为房屋主体评估最低单价过低。
(二)认为选择货币安置方式时,临时安置期限应计算到安置房交付时止。
(三)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过低以及临时安置补助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项目应当进行双重补偿。
(四)认为征收“住改非”“门面”应当允许以安置区的门面进行产权调换。
(五)认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表述应当细化;不应当在补偿方式上区分住宅和非住宅,应当删除“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内容。
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及答复情况。
(一)《汨罗市山塘路上跨京广铁路桥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方案》)规定的“但主体结构单价低于2000元/平方米的补足到2000元/平方米”,是指被征拆房屋主体经依法评估的价格单价不足2000元/平方米的,可以按照单价2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偿。经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在评估房屋价值评估作业时,将采取市场法进行评估,所得出的评估结果已包含了对周边同地段房屋市场价格的考量。因此方案中此项规定并无损害被拆迁人合法利益之处,相反系授益行政行为,已经充分考虑保障被拆迁人利益。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时,意味着没有选择产权调换方式,故房屋征收机构不提供安置房,对于临时安置期限应计算到安置房交付时止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
(三)关于临时安置补助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项目是否可以双重补偿的问题。临时安置补助针对的是“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针对的是“生产、经营性用房”,“非住宅房屋”与“生产、经营性用房”亦是交叉关系。若被征收房屋性质认定为“生产、经营性用房”,则可以享受停产停业损失,该损失中已经明确包括因征收拆迁所包含的一切停产停业损失,自然也包括房屋租金;若被征收房屋性质为非住宅,但又不属于“生产、经营性用房”,则适用给予临时安置补助。因此《方案》中规定的“非住宅房屋给予了临时安置补助的,不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并无违法或不合理之处。
(四)《方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设置了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两种补偿形式供被征收人进行选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未对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中所涉“房屋”的性质及用途进行区别对待,亦未对“门面”的认定进行规定。汨罗市山塘路上跨京广铁路桥建设项目涉及公共利益建设项目,并非商业开发,未在被征收范围内重建住宅和非住宅。如果被征收房屋登记为“住宅”,被征收人未经批准进行了“住改非”,被征收人要求以“住改非”的房屋与安置区内的门面房进行产权调换,缺乏法律依据。
(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有明确规定,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案》应当注重操作性,在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原有表述合法合理。
特此公告。
汨罗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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