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西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2017-09-21 09:32:52
为了巩固提升江西省脱贫攻坚整改成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从准确把握脱贫攻坚重点要求、着力实施脱贫攻坚重点工程、完善支持脱贫攻坚投入政策、夯实打牢脱贫攻坚工作基础、强化推进脱贫攻坚实施保障五个方面出台了20条具体意见,确保到2020年我省脱贫实效和质量进入全国“第一方阵”。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深入推进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工作重要批示精神,巩固提升我省脱贫攻坚整改成效,确保到2020年我省脱贫实效和质量进入全国“第一方阵”,按照“核心是精准、关键在落实、确保可持续”的方针,现就推进脱贫攻坚工作再深入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脱贫攻坚重点要求
(一)聚焦深度贫困。紧盯深度贫困地区,突出坚中之坚,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罗霄山片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深山区、库区、湖区,特别是现有贫困村和贫困发生率10%以上的非贫困村,给予更加集中的支持,采取更加有效的举措,开展更加有力的工作;盯牢深度贫困人口,找准困中之困,对因病致贫返贫和低保人口、残疾人、孤寡老人、长期患病者等“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群体,全面摸清底数,因户因人施策,全面落实精准保障措施。
(二)聚焦均衡发展。统筹推进贫困县、贫困村和非贫困县、非贫困村脱贫攻坚,实行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定点扶贫单位挂点帮扶轮值制度,深化省市县乡村五级书记直接抓、部门行业合力扶、扶贫单位倾心帮、驻村干部和基层党员干部结对包的工作格局,全面解决工作力度、进展和成效不平衡问题,力促整体推进、不留死角。
(三)聚焦精准施策。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严把精准识别核心要义,实现贫困动态管理信息准确、程序合规、资料健全、归档规范,在建档立卡信息共享基础上,加强与相关部门信息数据和帮扶政策的对接,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因村因户因人精准施策、有效帮扶,确保“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如何退”全过程精准。
(四)聚焦脱贫标准。立足精准扶贫的实际,既不吊高胃口,也不降低要求,对照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脱贫标准,加强扶贫开发与社会保障、教育就学、卫生医疗、安全住房等各项政策有效衔接,稳定解决不愁吃、不愁穿问题,全力保障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坚持实事求是,合理制订到2020年的年度脱贫退出计划,严防虚假脱贫、数字脱贫,确保贫困发生率、脱贫人口错退率、贫困人口漏评率和群众认可度经得起国家考核评估,脱贫成效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
二、着力实施脱贫攻坚重点工程
(五)着力实施产业扶贫全覆盖工程。把产业扶贫作为精准脱贫根本之策,重点发展特色种养业、劳动密集型加工业和服务业、乡村旅游扶贫和电商扶贫,确保村村有脱贫产业,户户有增收门路。坚持长短结合,重点发展快速见效的短平快产业,兼顾发展一批长效增收产业,推进产业扶贫与建设高标准农田、发展村级集体经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相结合。培育合作组织,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打造各具特色的“龙头企业+合作组织+贫困农户”产业扶贫模式。发展乡村“扶贫车间”,拓展农村社区服务和生态护林员等公益岗位,帮助留守贫困人口就近就地实现就业增收。实施光伏扶贫扩面工程,加快村级光伏电站对实施《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 2020)》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村全覆盖,统筹建设县乡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光伏收益集中用于扶持深度贫困地区和深度贫困人口精准脱贫。加大“产业扶贫信贷通”均衡发展推进力度,完善风险补偿和贴息政策,鼓励探索扶贫特色产业和扶贫小额信贷保险政策。
(六)着力实施健康扶贫再提升工程。围绕“看得起病、看得好病、看得上病、更好防病”目标,筑牢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充保险、医疗救助四道保障线,实施大病集中救治一批、慢病签约服务管理一批、重病兜底保障一批“三个一批”健康扶贫行动计划,加大贫困人口重大疾病专项救治实施力度,推广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健康管理、重大疾病县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和医疗费用补偿“一站式”结算服务,提高贫困人口慢性病保险范围和报销比例。对不住院但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精神病、失能病和经“四道保障线”报销救助后承担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特困患者,鼓励各地探索政府、社会和慈善相结合的“爱心”救助兜底机制。
(七)着力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再精准工程。及时落实年度搬迁实施计划,严守搬迁贫困户精准“界线”、人均住房面积不超25平方米“标线”、户均自筹不超1万元“底线”、项目规范管理“红线”。对已搬迁贫困户存在的问题,积极稳妥地落实整改;对新搬迁贫困户采取政府统规统建的方式,强化集中安置。用好建设用地增减挂政策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允许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特困片区和贫困县指标在省域范围内交易流转使用。坚持“搬迁是手段、脱贫是目的”的理念,落实搬迁贫困户后续帮扶措施,确保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脱贫致富。
(八)着力实施教育扶贫再对接工程。围绕落实教育扶贫资助政策,完善机制,建立贫困学生电子档案信息系统,对贫困学生享受资助情况全程跟踪。实行落实资助政策校长负责制,确保不遗漏一名建档立卡学生,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辍学失学,切实阻断贫困代际传递。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对贫困家庭子女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和贫困劳动力参加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及创业培训,给予资助和补贴。
(九)着力实施贫困村村庄整治再推进工程。围绕贫困村稳定有序退出,加大贫困村整体提升力度。优先安排贫困村自然村组开展“整洁美丽、和谐宜居”新农村建设,全面治理生活垃圾、污水和面源污染,加强生态环保建设,加快25户以上自然村道路硬化,提高饮水安全水平和自来水普及率,改造升级农村电网,全面改善人居环境。加大贫困户危房改造扶持力度,推进C级危房加固改造,全面实施D级危房改造建设,坚决防止贫困户因建房举债致贫或返贫。鼓励各地根据有关政策,探索解决深度贫困户住房安全问题的兜底措施。
三、完善支持脱贫攻坚投入政策
(十)完善财政投入政策。发挥政府投入的主体和主导作用,落实财政扶贫资金稳定增长机制,加大财政涉农扶贫资金统筹整合推进力度,确保政府扶贫投入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深度贫困问题和脱贫攻坚重点工程。落实脱贫攻坚工程项目“绿色通道”政策,切实解决资金拨付使用慢、项目实施进度慢的问题。在脱贫攻坚期内保持政策稳定连续,已脱贫退出的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有关扶持政策不变。
(十一)完善行业扶贫政策。深入落实脱贫攻坚“十大工程”行业扶贫责任,牵头部门分别强化推进的政策措施。集中各部门行业政策,优先解决贫困群众产业发展、就业扶持、生活保障、卫生医疗、教育就学、安居住房等实际困难,全面改善贫困群众生活条件、发展环境、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建设的落后面貌。
(十二)完善金融扶持政策。充分发挥金融资金的引导和协同作用,用好金融和保险业助推精准扶贫政策、金融债和资本市场服务脱贫攻坚政策。积极争取政策性、开发性、商业性、合作性金融扶贫政策,加大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融资力度,集中支持产业扶贫、危房改造、医疗保障、教育培训、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村村庄整治等重点扶贫工程。
(十三)完善社会扶贫政策。加强罗霄山片区单位和在赣定点扶贫、对口支援单位的对接,积极争取更多政策并承接好政策落地。深入推进部门单位定点帮扶贫困村工作,严格落实党员干部结对帮扶贫困户责任,积极支持军队和武警部队帮助驻地脱贫攻坚。完善社会扶贫鼓励政策,深入开展“千企帮千村行动”,多方发掘社会资源,构建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参与、慈善救助、志愿者帮助、爱心人士捐助多元化社会扶贫新格局。
四、夯实打牢脱贫攻坚工作基础
(十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将抓好基层党建促进脱贫攻坚,列入各级党委书记党建工作责任制年度述职考评内容,推进贫困农村“党建+”模式,深化“连心、强基、模范”工程,增强基层党组织脱贫攻坚的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农村党员致富带头人示范带动精准脱贫的先锋作用。落实村民会议制度,发挥议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等配套组织作用,保障全体村民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贫困农户的受益权。
(十五)加强基层扶贫队伍。在乡镇现有机构设置限额和编制总量内,充实加强精准扶贫乡镇工作站、村级工作室,确保机构、人员、经费、场所与承担的精准扶贫任务相适应。实行乡镇领导干部包片、乡镇干部包村、驻村干部和基层党员包户,实现基层精准扶贫的网格化管理和精细化服务。引导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鼓励大学毕业生到贫困农村就业创业,壮大乡土帮带力量,打造一支不走的扶贫工作队。
(十六)加强干部驻村帮扶。强化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督查管理,把驻村干部帮扶情况纳入派出单位年度工作考核重要指标。认真落实帮扶脱贫责任制,严格督查驻村干部到岗到位和帮扶成效情况,对履职尽责不力的建立召回制度,实行召回干部和派出单位“双问责”。各级各部门要选派年轻优秀干部驻村扶贫,把脱贫攻坚战场作为锻炼培养、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平台,在政治、工作和生活上关心、关爱驻村扶贫干部。
五、强化推进脱贫攻坚实施保障
(十七)强化担当实干。各级各部门要从坚定与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政治站位上,树牢信心,下定决心,担当实干,砥砺奋进,坚决打赢脱贫攻坚这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难的战役。尤其是贫困地区要以脱贫攻坚统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作为“十三五”时期头等大事和第一民生工程,确保人员、责任、工作、效果“四到位”。各级党委、政府要对标脱贫攻坚的时间节点和目标任务,层层传导压力,落实压紧责任,严防思想松懈、工作松劲,坚持高标准抓好平时各项工作,确保脱贫攻坚工作务实、过程扎实、结果真实,如期实现我省脱贫实效和质量迈入全国“第一方阵”的奋斗目标。全省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恪守为民情怀,把开展精准扶贫作为践行“两学一做”的行动、密切联系群众的纽带、掌握基层实际的渠道、培养锻炼干部的阵地,以脱贫攻坚弘扬井冈山精神和苏区精神。
(十八)强化督察考核。充分发挥省派驻各地脱贫攻坚督察组的重要作用,坚持问题导向开展常态化督察,协调指导市县督察督导、督促检查、考核评估等计划安排,建立督察计划统筹、督察成果共享机制,避免重复多头检查,减轻基层迎查负担。及时督察纠正脱贫攻坚中的形式主义问题、工作落实中的苗头性问题、政策实施中的倾向性问题。落实对各市县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办法,实行最严格的考核评估。
(十九)强化执纪问责。完善扶贫资金项目风险防控措施和制度,管好用好各项扶贫资金,确保程序到位、管理到位、监督到位。加强纪检、审计、巡视、民主党派监督,广开群众、媒体、社会监督渠道。加大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始终保持惩治扶贫领域腐败行为的高压态势,真正实现廉洁扶贫。
(二十)强化正向引导。坚持扶贫与“扶志、扶智、扶勤、扶德”并举,发挥帮扶干部的思想帮扶作用,发动群众教育引导和示范带动贫困群众,讲好身边的“脱贫故事”,创新群众工作方法,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引导贫困户摒弃“等靠要”依赖思想,防止“养贫助懒”和“干部干、群众看”消极现象。大力弘扬孝老爱幼、守望相助和勤俭持家、勤劳致富传统美德,加强移风易俗。及时总结和推广脱贫攻坚的好经验好做法,深入宣传脱贫攻坚的政策举措、生动实践、先进典型和脱贫成效,营造脱贫攻坚的浓厚舆论氛围。
附件:任务责任分工:app/upload-files/att/201709181501110669.doc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秘书处 2017年9月16日印发
江西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确保如期完成脱贫任务,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33号)和《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发〔2016〕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有脱贫攻坚工作任务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省委有关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脱贫攻坚责任的落实。
第三条脱贫攻坚按照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乡(镇)推进和实施的工作机制,认真贯彻“核心是精准,关键在落实,确保可持续”的工作要求,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责任体系,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保障。
第二章省级责任
第四条省委、省政府对全省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脱贫攻坚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制定我省脱贫攻坚政策、措施、办法,建立和完善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督查巡查、贫困退出、责任落实等体制机制,规划重大工程项目,协调全局性重大问题、全省性共性问题。
第五条省委、省政府调整省级财政支出结构,建立与国家安排我省专项扶贫资金和省财力相适应的投入增长机制,加强省级脱贫攻坚投融资平台建设和管理,推进金融扶贫和保险扶贫,督促指导各地财政涉农扶贫资金整合使用,确保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统筹协调使用对口支援、定点扶贫等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
第六条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脱贫攻坚的综合协调,组织开展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督查巡查、贫困退出和第三方评估;根据脱贫目标任务,制定全省脱贫攻坚滚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第七条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建设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大数据平台,建立部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完善农村贫困统计监测体系。
第八条省委有关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对照责任分工要求,围绕“十大扶贫工程”及脱贫攻坚规划,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加大对贫困地区资金倾斜。制定并实施行业脱贫攻坚实施方案,实现行业扶贫脱贫攻坚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省委组织部加强对贫困县的管理,脱贫攻坚期内,保持贫困县党政正职稳定,加强指导贫困地区基层党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会同省扶贫和移民办做好对省直定点帮扶单位及其选派的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的管理考核工作。
第十条省纪委对脱贫攻坚责任落实进行监督执纪问责,省检察院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进行集中整治和预防,省审计厅对脱贫攻坚政策落实、资金重点项目和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进行跟踪审计,省财政厅会同扶贫部门做好涉农资金整合、扶贫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市级责任
第十一条市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辖区脱贫攻坚承担组织和实施责任。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具体配套措施。根据脱贫目标任务,督促指导辖区层层落实责任、完善措施、按期完成任务。
市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向省委、省政府签署脱贫责任书,每年向省委和省政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扶贫脱贫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市级党委和政府应加强扶贫工作队伍建设,并督促指导县级抓好县乡两级扶贫工作队伍建设。在现有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量内,充实和加强扶贫工作力量,确保市县乡三级有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的机构、人员编制、场所和经费。建立脱贫攻坚网格化信息管理和精细化服务工作体系。
第十三条市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大脱贫攻坚的财政资金投入,建立扶贫资金投入增长机制,督促指导县级建立和完善脱贫攻坚投融资主体,落实金融扶贫和保险扶贫政策,确保脱贫攻坚任务需要。
第十四条市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协调域内跨县扶贫项目,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项目实施、脱贫目标任务完成等工作统筹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及时纠正和处理扶贫领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第四章县级责任
第十五条县级党委和政府承担脱贫攻坚主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脱贫攻坚规划,优化配置各类资源要素,组织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建立扶贫资金投入增长机制、稳定脱贫长效机制、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机制;配备与脱贫攻坚工作相适应的县级扶贫工作队伍。
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向市委、市政府签署脱贫责任书,每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扶贫脱贫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县级党委和政府要指导乡(镇)、村组织实施贫困村、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和退出工作,对贫困村退出和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退出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七条县级党委和政府要制定乡(镇)、村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指导意见并监督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保证贫困退出的真实性、有效性。第十八条县级党委和政府要指导乡(镇)、村加强政策宣传,充分调动贫困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把脱贫攻坚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到人。
第十九条县级党委和政府要强化“党建+”理念,加强村级基层党组织建设,选优配强和稳定乡(镇)、村基层干部队伍。在脱贫攻坚期内,保持脱贫攻坚任务较重的乡(镇)党政正职相对稳定。
第二十条县级政府应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64号)要求,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制定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建立扶贫项目库,建立健全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对扶贫资金管理监督负首要责任。
第五章乡(镇)责任
第二十一条乡(镇)党委和政府承担脱贫攻坚具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要把脱贫攻坚作为重中之重的首要工作,做好脱贫攻坚政策承接、组织实施、分类推进等具体工作,扎实推行领导干部包片、干部包村工作。有脱贫任务的乡镇,在现有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量内充实扶贫工作力量,建好乡镇扶贫工作站;有脱贫任务的行政村建好扶贫工作室,完善乡村脱贫攻坚工作管理服务体系。
第二十二条乡(镇)党委和政府要按照精准目标要求,做好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动态调整、精准退出和精准施策等工作,做到贫困动态管理信息准确、程序合规、资料健全、档案规范。
第二十三条乡(镇)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制定本乡(镇)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脱贫计划,指导村“两委”制定村级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到扶贫政策和资金项目精准落实,取得实效,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四条乡(镇)党委和政府要以贫困人口脱贫为己任,组织乡村干部,与第一书记、结对帮扶责任人进村入户宣传和落实扶贫政策,巩固脱贫成果,探索脱贫致富有效途径,把“扶智、扶志、扶德、扶勤”教育贯穿脱贫攻坚全过程,激发贫困人口内生动力,激励勤劳脱贫。
第二十五条乡(镇)党委和政府要加强扶贫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督促村组规范和完善项目建设程序,健全项目档案,做好项目和资金公告公示工作,预防扶贫领域“微腐败”行为发生。
第六章合力攻坚
第二十六条定点帮扶单位承担帮扶责任。加强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工作管理,选派得力人员,压实工作责任。紧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细化实化帮扶措施,督促政策落实和工作到位,切实做到扶真贫、真扶贫,不稳定脱贫不脱钩。
第二十七条结对帮扶责任人承担结对帮扶贫困户的责任,要树立为民情怀,深入调研,因户施策,认真协助配合乡(镇)、村做好贫困户脱贫规划,切实解决贫困户实际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军队和武警部队应当发挥组织严密、突击力强等优势,积极参与地方脱贫攻坚,有条件的应当承担定点帮扶任务。
第二十九条各民主党派应当充分发挥在人才和智力扶贫上的优势和作用,助力脱贫攻坚;做好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工作。
第三十条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支持和参与脱贫攻坚。
第七章奖惩
第三十一条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应将脱贫攻坚实绩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在脱贫攻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予以大力宣传。省委、省政府按有关规定对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单位、社会帮扶主体、个人予以表彰。
第三十二条对脱贫攻坚责任落实不到位、不负责、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按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责任要求,依规依纪依法追究部门、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扶贫和移民办承担。
第三十四条各市、县(市、区)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配套措施。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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