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2017-09-20 14:17:12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和《民政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做好2017年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函〔2017〕78号)等有关要求,现就做好广东省2016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且医疗终结或已完成评残鉴定,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军队编制调整和本人政治、身体等原因按规定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以及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年满55周岁或者服现役满30年以上本人申请并经批准退出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建设和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按规定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
符合退休、供养条件的退役士兵,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接收安置手续。
二、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政策措施
(一)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对象。
1.2016年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1)服现役满12年(含)以上的士官;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4)烈士子女士兵。
2.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2016年冬季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
(5)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6)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7)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8)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的士官。
3.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档案材料,按照《民政部办公厅总参谋部军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参务〔2013〕360号)相关规定移交审核。其中,符合第(1)项至第(7)项条件的退役士官的档案由军队大单位政治工作(兵员管理)部门与省民政厅集中审核交接;符合第(2)项至第(4)项条件的退役义务兵以及符合第(8)项条件的退役士官档案,由部队师(旅)、团级单位直接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安置地民政部门审核后,将符合第(2)项至第(4)项条件的退役义务兵相关情况逐级报省民政厅审批。
(二)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就业。
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有偿转移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各地要强化法治意识、国防意识、服务意识,实行精准安置,落实工作岗位,确保安置质量。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下达安置计划。要通过优先利用空编接收、健全招聘制度和“阳光安置”制度,进一步强化指令性安排工作的政策刚性,加大政策执行力度。由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安排的比例不低于符合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总数的80%;国有、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要按照本企业全系统新招录职工数量的5%核定退役士兵年度接收计划,由所属企业或单位从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中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各地民政、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银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安置岗位。要按照量化服役表现等相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进行考核,实行“阳光安置”,保证安置工作公平公正。要坚决杜绝应付性安置、上岗即下岗现象,保证安置合格率。
驻穗的省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由省民政厅会同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制定下达;其他省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由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驻粤的中央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按有关规定办理。安置地县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拟订接收安置计划、落实接收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用人单位下达。各地务必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开出安置介绍信,并督促有关单位确保退役士兵上岗就业。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要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三)落实退役士兵的安置补助政策。
2016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不低于当地2016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其中发放标准低于25000元的,按照不低于25000元标准发放。退役士官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1年算起,每多服役1年,在义务兵补助金基础上增发8%(即按应发义务兵补助金的8%标准增发)。各地可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具体补助办法。
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及江门恩平市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按照每人10000元标准安排补助,江门台山市、开平市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按照每人7000元标准安排补助,据实结算,其余由市以下财政负担。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及江门市其他地区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责。
2016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自愿选择自谋职业发放一次性补助金的标准为:义务兵、初级士官按当地2016年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00%至150%发放;中级士官按当地2016年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50%至200%发放。初级士官和中级士官除按以上基数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外,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1年算起,每多服役1年,按当地2016年在岗职工人均1个月工资收入的标准增加补助。对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或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适当增加补助费。各地可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具体补助金标准。
三、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政策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粤府〔2011〕114号)等规定,坚持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本着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积极创新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模式,充分利用优质资源,逐步推开省内异地和远程教育培训,全面提升教育培训质量和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完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军地部门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深入开展宣传引导,通过编发政策问答等形式,让退役士兵全面了解政策待遇。要提升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与就业创业的关联度,全面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鼓励引导高等职业学校和专升本培养院校单列计划招收退役士兵。积极探索开展以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创业培训。建立以就业率为核心的教育培训绩效考评机制。
退役1年内的退役士兵,可免费自主选择报考参加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等职业院校)、成人教育,或选择参加最短不少于3个月的职业技能培训,其中参加我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的单独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择优录取;退役2年内的退役士兵,可免费自主选择报读两年中等职业教育培训。省财政按规定对经济欠发达地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给予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按照城乡一体要求,退役1年内参加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教育培训和退役2年内参加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培训的2017至2018年在校退役士兵学员不分城乡户籍,按规定在原补助标准范围内享受每学年在校期间全部学杂费、住宿费、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以及在校期间伙食补助。其中,经济欠发达地区在校退役士兵学员(包括农村和城镇户籍)每学年给予3000元在校期间伙食补助。退役士兵只能选择报考或参加其中1项教育培训。
退役1年以上的退役士兵,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教育资助,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有关规定执行;参加职业培训按《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规定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工作,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财政等部门应按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定,对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和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小微型企业,优先提供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支持和服务,降低或取消反担保要求。
各地要通过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促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现就业创业,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通过多种支持方式,鼓励企业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退役士兵特点和实际需求,积极搭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立健全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立与公共就业信息共享机制,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创业孵化等多元化服务。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搭建供需平台,促进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有效对接。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五、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要求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落实到位。各地政府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提高安置政策的执行力。要细化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按比例安置退役士兵的配套措施,重点加大对优质安置岗位的协调和落实力度,努力把退役士兵安置到有相对稳定收入的岗位,坚决避免因安置不落实产生新的安置遗留问题。要将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落实情况作为考评“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指标,对执行退役士兵相关法规政策不力的,要通过约谈督促、挂牌督办、媒体曝光等方式,责令限期整改;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报请当地党委、政府对有关地区以及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问责。要加大退役士兵安置资金投入,保障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一次性经济补助、伤病残退役士兵购(建)房等各项经费到位。要加强国防教育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宣讲,让退役士兵全面了解当前安置形势、安置政策,积极转变就业观念。要大力宣传退役士兵奉献国防,参与地方维稳处突、应急救灾的感人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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