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南海网2014-06-18 09:48:03
6月17日,记者从海南省三亚市凤凰镇政府获悉,为确保“撤镇建区”工作的稳定,保护农民和集体的利益,该镇政府经过半年时间的调研,并结合国家和省、市的相关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对全镇的集体土地发包、出租、联营等行为进行规范。
根据要求,凤凰镇各村(居)民小组、村(居)委会将村集体土地发包、出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承租,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镇政府批准。土地发包年限不得超过30年,出租年限不得超过20年。
凤凰镇政府提出,村(居)民小组、村(居)委会以集体建设用地与他人联营合作项目,须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联营合作最长年限不超过50年,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占股权比例原则不得低于40%,村集体组织的收益原则要求按年度取得。联营合作项目须按规定依序上报镇政府、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而擅自建设的项目为违法建设。
另外,村集体土地发包、出租、联营合作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期限和使用条件;土地收益及支付方式;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土地发包、出租、联营合作期届满后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处理办法;合同履行期间,土地被征收或者收回时的处理办法;争议的解决办法;违约责任;各村(居)民小组、村(居)民委员会在土地发包、出租、联营合作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村集体、村民的长远利益,要符合规划、利于发展,严格按照程序申报审批。未按程序申报审批的合同,损害村集体、村民利益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据了解,为使相关措施能合理、公开、透明地实施,凤凰镇进一步加强、各村小组、村(居)委会和镇政府的公章管理。在各村小组和村(居)委会公章纳入各村便民服务站统一管理使用的基础上,要求各村(居)委会涉及土地类的合同,由镇政府法律顾问审核,并由镇政府根据发展规划要求进行审批。
凤凰镇委书记张可表示,由于国有土地管理较为规范,一些不法分子就想方设法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大做文章。这些集体土地承包、出租、联营等合同行为的规范和公章的严格管理使用,将大大地扼制损害村集体和农(居)民利益的不法行为,在为该镇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土地资源和社会环境的同时,也将在很大程度上有效地防止小产权房和违法建筑的产生,预防农村土地腐败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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