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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2017新农合报销标准大调整,农民看病住院能报销多少?

来源:土流网整理2017-09-04 16:17:56

据了解,2017年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已经下发,调整后的政策,实现了“一站式”的报销体制,缴费即将提高,也有部分报销标准有所改变。那么农民看病住院一次能报销多少钱?

在新执行的住院补偿标准中,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有所提高、一级医院补偿不分段补偿费用分段等政策可进一步减轻农牧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具体来看:

新农合住院补偿政策调整为:

1、一级医院起付线300元,不设补偿费用分段,报销比例65%;

2、二级医院:县二级起付线400元,补偿费用分段在6000元以下报销65%,6000元以上报销80%;

3、市二级起付线600元,补偿费用分段在6000元以下报销65%,6000元以上报销80%;

4、三级医院:县三级起付线600元,补偿费用分段在6000元以下报销65%,6000元以上报销80%,市三级起付线800元,补偿费用分段12000元以下报销55%,12000元以上报销75%;

5、市外医院起付线1500元,可补偿费用分段20000元以下报销45%,20000元以上的报销70%。

新农合的报销限额

1、新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辅助检查项目,报销限额200元。

2、手术费起付线1000元内按照标准报销,超过1000元的按照1000元报销,即报销限额是1000元。

3、60岁以上老年人住院治疗费及护理费每天报销10元,报销限额是200元。

4、镇级合作医疗门诊报销限额使=是每年5000元。

总的来说,政策调整后,贫困参合农民一般门诊就医,在现行标准上将补偿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原则上不低于60%;贫困参合农民慢性病大额门诊原则上起付线不高于100元,补偿比例不低于80%。各统筹单位结合本地实际,适当降低贫困参合农民起付线,提高补偿比例;大病保险对农村贫困人口实行政策倾斜。

以上具体还是按当地报销为标准,农民更在乎的是能从新农合中得到实实在在的福利,能看病看的安心看的放心,因此还得好好推行,严格监督才行。

 

2017年农村合作医疗怎么报销?报销流程是什么?

一、申请受理:

1、申请人:参合病人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合病人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申请手续且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的,由其兄弟、姐妹代其申请;没有兄弟、姐妹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代其申请。由其代理人代理申请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与参合病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2、受理机构:县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3、申请结果:

(1)申请报销的参合病人身份证明材料真实、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

(2)对参合病人身份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应移交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核实其身份;

(3)对提交材料不齐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二、费用核算县级定点医疗机构:

由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窗口初审核算人员受理医疗费用报销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具体核算补偿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和补偿金额,并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表》,签署核算意见。

乡镇定点医疗机构:由乡镇卫生院合作医疗窗口初审核算人员受理医疗费用报销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具体核算补偿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和补偿金额,并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表》,签署初审核算意见后,由复核人员或者乡镇专职审核员对初审项目和补偿金额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三、费用兑付:

费用兑付由县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窗口兑付人员根据审核意见,向申请人支付应当报销的医药费用,并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表》上签字。

四、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所需材料:

1、 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新农合医保卡;

3、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5、费用明细清单;

6、若委托他人办理报销的,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温馨示提】:

要进行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参合人员,需要带上本人身份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等在出院时办理实时结报。如果不符合实时结报的,可带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身份证、转院转诊单、务工或探亲证明和所住医院出具的医药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医药费发票原件等材料到当地财政局办理。

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时间是有时限的,原则是今年产生的医疗费用,在次年的1月30日前要报销,外出人员可延期至次年4月30日。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流程。

 

以下几种农民无需再缴纳新农合:

1、2017年新农合新政策特困供养人员

这类人因为自身生活特别困难,需求国家财政要点供养,因而,关于新农合费用也有国家承当。

2、2017年新农合新政策乡村残疾人

因为各种原因,这类人失去了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收入,新农合几百元的费用关于他们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从本年起,乡村患有残疾的人士,不用再交纳新农合费用,治病可以直接报销了!

3、2017年新农合新政策乡村高龄白叟

乡村来人因为没有退休金,大都乡村白叟都是靠一些菲薄的补助和家人的补助度日,如此还要让白叟担负缴费,那显然是说不过去的。所以在乡村,80岁以上白叟,不仅可避免缴新农合,部分地区每年还会发放高龄补助。

4、2017年新农合新政策乡村低保户

这个就不用说了,只要是契合低保资历的贫穷农民,国家不但会免交费用外,还会进一步的加大补助的力度,进步低保户生活水平。

5、2017年新农合新政策建档立卡的贫穷家庭

意思很清晰,就是在政府体系里有挂号的乡村贫穷人口,里边包括贫穷户的各类信息,这是针对贫穷户,要经过村里边评选出来。

这是近年国家精准扶贫的一项惠民方针,这类群众报销份额高达80%,免除新农合交纳费用后,只需担负20%的医疗费,可以说是十分为农人着想了。

6、2017年新农合新政策要点优抚对象

这类人因公致残或做出严重社会奉献的人,他们有理由享受这个待遇。

7、计划生育特别家庭成员

尽管全面放开二胎方针,可是关于曾经的计划生育家庭的补助仍然有用,也是可避免缴费用的。

 

附件1:关于做好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局),福建省医保办:

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含卫生计生部门管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筹资标准

2017年,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人均补助标准在2016年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45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新增部分按照西部地区80%、中部地区60%的比例进行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例补助。农民个人缴费标准在2016年的基础上提高30元,原则上全国平均达到180元左右。探索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可持续筹资机制。

二、提升保障绩效

政策范围内门诊和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稳定在50%和75%左右,逐步缩小政策报销比和实际报销比之间的差距。扩大纳入支付的日间手术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住院分娩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定点范围。积极推进对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性疾病实施按病种定额付费等有别于普通门诊的慢性病补偿政策。

三、完善大病保险政策

继续加大投入力度,新农合新增筹资中的一定比例要用于大病保险,进一步调整完善大病保险统筹补偿方案。将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促进更多贫困人口从大病保险受益。健全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补充保险等制度联动报销机制,推进“一站式”结算服务。做好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将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等大病集中救治范围覆盖至所有农村参合贫困患者,并将罹患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的城市参合贫困患者同时纳入专项救治范围。支持各地对贫困人口采取“先诊疗、后付费”的政策,对县域内医疗机构垫付的贫困人口报销资金要及时足额予以支付。

四、深化支付方式改革

全面推进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等复合型支付方式改革,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收付费试点,进一步扩大支付方式改革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患者的覆盖面。将对医疗机构个体的总额控制转变为区域内总额控制,探索开展点数法付费。建立健全支付方式改革联系点工作机制,加强对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评估和总结。助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将符合规定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支持区域医疗服务一体化改革,探索通过总额预付等支付政策的引导与调控,促进城市紧密型医联体、县域医共体内各级医疗机构规范服务、上下联动、分工协作、主动控费。启动实施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制订新农合药品支付标准,配合做好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探索制订新农合医疗服务支付标准,协同推进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五、加快异地就医联网结报

加快推进新农合信息平台全国联网,完善异地就医信息系统建设、补偿政策和管理运行机制。全面推进省内异地就医结报,切实提高参合患者异地就医结报的便捷性、及时性。加快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结报工作,确保2017年年底前实现新农合转诊住院患者跨省定点就医直接结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异地结报工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经办效率和水平。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联通信息系统,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协同做好异地就医结报服务工作。积极推进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应用,将医保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

六、推进制度整合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6号)要求,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实行“六统一”政策,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确保待遇公平和基金安全。在制度整合过程中实行分档筹资、参保人自愿选择缴费档次办法的统筹地区,个人缴费最低档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加强对整合前后政策连续性和基金运行的监测分析,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和制度可持续发展。加快理顺基本医保管理体制,开展设立医保基金管理中心试点工作,承担基金支付和管理、药品采购和费用结算、医保支付标准谈判、定点机构的协议管理和结算等职能,充分发挥医保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医院和医生的监督制约作用。继续推进管办分开,深入推进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推动建立公平公开、有序竞争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格局。

七、保障基金安全

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过程中基金运行的监测和分析,切实防范基金风险。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职责,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主动会同审计、公安、监察等部门,严密防范、严厉打击骗取套取新农合基金的行为,及时排查和消除基金安全隐患。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加大对贪污、挤占、挪用、骗取新农合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国家卫生计生委 财政部

2017年4月13日

 

附件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定点医疗机构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福建省医保办,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异地就医联网结报实施方案》(国卫基层发〔2016〕23号)有关要求,规范新农合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定点医疗机构业务流程,我委研究制定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定点医疗机构操作规范(试行)》(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7年4月28日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定点医疗机构操作规范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异地就医联网结报实施方案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3号)的要求,规范跨省定点医疗机构开展联网结报工作,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患者提供跨省住院医疗服务及联网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条 新农合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定点医疗机构(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由各地卫生计生委向国家卫生计生委申报,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核,可为新农合跨省转诊患者提供联网结报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条 本规范主要用于规范跨省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履行服务协议、规范转诊患者入院登记、出院结报等服务管理流程,实行跨省就医转诊制度,加强对跨省定点医疗机构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考核。

二、入院登记服务管理

第五条 在参合患者跨省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院业务流程及时为转诊参合患者提供诊疗服务。

第六条 转诊患者应当经过门诊接诊,由门诊医生根据病情为符合入院指证的患者开具入院证明。

第七条 患者接到入院通知后持入院证明到指定窗口办理入院登记,主动告知转诊身份,并出示跨省就医转诊单、身份证、农合卡(证)等材料。携带材料不全的应当告知患者带齐全部资料后方可享受跨省联网结报待遇。

第八条 住院登记时,医院工作人员须询问患者转诊情况,核实转诊单、身份证、农合卡(证)与入院证明是否一致并留存转诊单。必要时,可通过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简称国家平台)调用参合信息库进行核实,以防冒名顶替。

(一)如身份属实,在定点医疗机构HIS系统里将其标志为“跨省就医新农合患者”身份,并调用国家平台转诊信息,将其转诊状态转变为住院状态。

(二)如对患者身份有疑问,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出院结算前与参合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取得联系,参合地有责任和义务及时核实,并明确告知定点医疗机构是否对该患者提供即时结报服务。在确认患者身份后,应当及时在定点医疗机构HIS系统里将其标志为“跨省就医新农合患者”身份,并调用国家平台转诊信息,将其转诊状态转变为住院状态。

(三)患者办完入院手续后,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更改患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参合信息。如确有更改的必要,由患者与参合地联系,并取得参合地书面同意后,定点医疗机构方可更改。未经参合地书面同意更改患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参合信息的,本次住院不享受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待遇。

第九条 在参合患者入院时,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病情适当降低参合患者住院预交金;相关科室须向参合患者告知联网结报相关政策、参合患者和定点医疗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等。

三、住院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院业务流程向跨省就医新农合患者提供诊疗服务。

第十一条 临床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年版)》以及医疗服务价格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新农合等政策以及跨省就医联网结报相关协议,规范诊疗服务行为,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杜绝医药费用不合理支出。

四、出院结报窗口服务

第十三条 跨省就医联网结报转诊患者到定点医疗机构指定窗口办理出院结报手续。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对参合患者的住院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参合患者身份审核,审查是否属借证或冒名顶替;

(二)检查农合卡(证)、身份证、转诊单是否齐全、规范;

(三)用药、检查、收费、诊疗是否合理,出院带药是否规范;

(四)医疗费用审核标准参照就医地新农合(或医保)药品目录、医保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目录及医保及物价收费政策;

(五)其他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协议规定事项。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办理参合患者住院费用结报手续。

(一)根据与患者参合所在地区新农合管理部门签订的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协议要求和跨省就医结报政策,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调用跨省就医结报结算程序,分解结算患者自付金额以及新农合基金补偿金额。

(二)患者需支付自付金额,新农合基金补偿金额由医疗机构垫付。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结报时须留存联网结报相关资料,并向患者提供相应的资料。

(一)医疗机构留存材料包括:参合患者转诊单、出院结算发票、《XX医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跨省就医结报住院费用结算单》(见附件1)。

(二)医疗机构按照单位规定给患者提供出院可携带的材料以及跨省就医结报住院费用结算单;如患者需要,可为其提供出院结算发票复印件。

第十七条 由于网络等客观原因不能为转诊患者完成联网结报时,需告知其延后办理结报手续;或出具书面文件—《跨省就医转诊患者出院未享受即时结报服务说明》(见附件2),说明未办理联网结报原因,使其回到参合地报销时,能够享受联网结报等同的补偿待遇。

第十八条 参合患者因参加商业保险或享受民政医疗救助要求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出院结算发票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但不负责盖章。

第十九条 对于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患者,定点医疗机构不予提供跨省就医结报服务。

五、信息系统支持

第二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改造医院信息系统、开发接口,使其网络配置、系统功能等能够达到《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联网结报数据交换技术方案》要求。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将国家平台数据交换字典置入医院信息系统中。

(一)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地区有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的,由省级平台与国家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字典匹配,医疗机构与省级平台数据字典保持一致。

(二)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地区无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的,或省内无统一新农合数据字典的,医疗机构与国家平台数据字典进行匹配。

第二十二条 配合所属地区省级新农合结算中心(或国家卫生计生委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中心)部署前置机上接口程序,确保本院HIS系统、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与国家新农合平台保持持续联接运行。

第二十三条 通过信息系统核实患者身份。

(一)根据身份证号码(居民健康卡号码)或转诊单号码与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转诊信息进行核对。

(二)对于未办理身份证的婴幼儿,姓名为XXX之子(之女),XXX为已参合的父母(或监护人),身份证和合作医疗证为XXX的证件号码,以保证患者身份的一致性。

第二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准确、安全、完整地通过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或省级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与国家平台交换共享跨省就医联网结报数据;与国家平台直接连接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向国家平台上传数据。

(一)结算数据上传。出院结算时,将可享受联网结报服务的转诊患者本次住院所有有效数据一次性导出并打包上传,作为费用计算的依据。

(二)《住院病案首页》数据上传。转诊患者出院后5个工作日内,将《住院病案首页》信息上传至国家平台。非转诊患者按照《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15〕46号)上传《住院病案首页》信息,以供参合地进行费用核查。

六、垫付资金申请

第二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期整理垫付资金申请材料,按时间顺序归档立卷,并定期将纸质材料寄送至各地新农合管理中心,垫付资金申请材料包括:出院结算收据、《XX医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跨省就医结报垫付资金回款申请单》(附件3-1)、《XX医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跨省就医结报垫付资金回款申请汇总表》(附件3-2)、《XX医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跨省就医结报住院费用及补偿明细表》(附件3-3)、《XX医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跨省就医结报住院费用结算单》。各地新农合管理中心有义务审核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的回款申请材料并回款至定点医疗机构。

(一)与国家卫生计生委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中心签约的医疗机构,每月5日前,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中心申请回款,由协议保险公司每月15日向医疗机构拨付上月垫付资金。

(二)未与国家卫生计生委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中心签约的医疗机构,每月10日前,向所在省份省级新农合结算中心申请回款,由就医地省级结算中心每月25日向医疗机构拨付上月垫付资金。

第二十六条 通过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提交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垫付资金回款申请,在接收到回款后5个工作日内,在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上进行确认。

第二十七条 接到垫付资金回款扣减通知后,应当及时与参保患者所在省份省级结算中心进行沟通,必要时可向国家卫生计生委进行申诉。根据沟通或申诉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七、联网结报协议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其他省份新农合跨省就医需要签署联网结报协议,协议省份将在国家平台公示。

(一)患者流出地承担省级结算功能的机构(简称省级结算中心)与就医地省级结算中心签订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协议,明确患者流出地省级结算中心、就医地省级结算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二)就医地省级结算中心将所辖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纳入本地协议管理,明确各自职责,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三)就医地无省级结算中心的,卫生计生部门指定负责部门,组织本地医疗机构与外省结算中心统一进行签约。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因违反相关政策或规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取消其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定点资质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将通过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及时通告,并更新定点医疗机构库。

八、组织管理与监督考核

第三十条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优化就医结报流程;建立内部培训制度,定期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学习跨省就医联网结报政策和操作规范。建立定期联络制度,与国家卫生计生委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中心、所属地区以及参合地省级新农合结算中心保持联系,确保垫付报销过程中遇到的政策问题得到及时明确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成立跨省就医联网结报领导小组,由定点医疗机构分管领导任小组负责人,设立联网结报经办机构(农合科或医保科),选派农合科(医保科)、财务科、医务科、信息科等相关科室人员,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 配备计算机、复印机、扫描仪等必要的办公设备,为参合农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三十三条 指定办理新农合跨省就医结报窗口,并在窗口明显位置张贴“国家卫生计生委跨省就医结算”式样的标志。

第三十四条 做好新农合政策的日常宣传,在门诊、住院窗口、病房等位置设置新农合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基本政策、就诊和报销程序、补偿所需材料等宣传公示栏。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结报工作; 受理投诉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监督管理,要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协议和相关政策,建立监督考核工作机制,制定本机构内部相关配套制度和具体措施。

第三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依据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协议,接受协议所属省级新农合结算中心的监督;省级新农合结算中心安排医学和财务专业人员负责审核结算业务。

第三十七条 省级新农合结算中心及时指出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新农合政策和医疗服务协议的情况,并督促其整改。对严重违反新农合政策和医疗服务协议的,省级新农合结算中心将予以通报。对情形或后果特别严重的,可提请国家卫生计生委暂停或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单位或个人违反新农合相关政策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因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律法规给新农合基金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后果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附则

第三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经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范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异地就医联网结报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局),福建省医保办,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的要求,现就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异地就医联网结报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3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将新农合异地就医结算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为实现资金规范管理,确保异地就医费用及时、安全结算,各省份应当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异地就医结算资金纳入财政部门按规定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中分账核算,单独记息,实现在财政专户中归集辖区内各统筹地区异地就医结算资金,并用于参合人员在省内异地和跨省就医费用的结算。

二、做好异地就医结算资金的归集

省级新农合经办机构负责异地就医结算资金归集的组织协调。根据辖区内各统筹地区上年度到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资金支出数并考虑当年基金支出增减等因素,结合当年新农合基金预算编制方案,合理提出各统筹地区异地就医结算资金归集计划,并报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核同意后交同级财政部门。各统筹地区按审定的资金数将异地就医结算资金上解到省级财政专户。归集资金原则上来源于各统筹地区的新农合基金。

三、规范异地就医结算资金支付流程

参合人员经规范转诊跨省异地就医时,出院只需支付个人自付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异地就医结算补偿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向就医地省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提交回款材料,申请垫付资金回款。就医地省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核定点医疗机构的垫付资金申请材料,按照核定金额定期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异地就医结算补偿费用。对于部分占用资金较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地省级经办机构可以向其预付部分资金。

跨省就医结算的基金支付部分可在省际间实行先预付后结算,预付资金额度为可支付两个月资金。跨省异地就医预付及结算资金由参合地省级财政专户与就医地省级财政专户进行划拨。就医地省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汇集并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垫付资金申请材料进行清分,提交至参合地省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参合地省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参合地省级财政部门在确认跨省异地就医资金全部缴入省级财政专户,对经办机构提交的预付及清算单和用款申请计划审核无误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就医地省级财政部门划拨预付和清算资金。就医地省级财政部门在完成预付和清算资金收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收款信息以书面形式反馈就医地省级经办机构,就医地省级经办机构据此进行会计核算,并将划拨及收款信息及时反馈参合地省级经办机构。因费用审核发生的争议及纠纷,由就医地和参合地省级新农合经办机构依据协议妥善协商处理。

新农合由卫生计生部门管理且没有设立省级经办机构的地区,可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省内及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工作。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成立省级结算中心的地区,可在省级结算中心开设专门用于异地就医费用结算的账户。商业保险机构专门账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定期转入财政专户。

为加快推进异地就医结算工作,对于就医地新农合交由其他部门管理的省份,可由商业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先行向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垫付资金,参合地省级经办机构在审核后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将垫付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商业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账户。

四、规范异地就医结算财务管理

加强省级财政部门、新农合经办部门、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各省份之间的对账管理,确保账账相符、账款相符。划拨异地就医结算资金过程中发生的银行手续费、银行票据工本费不得在基金中列支。跨省份的预付金在就医地财政专户中产生的利息归就医地所有。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过程中形成的预付款项和暂收款项按相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国家卫生计生委 财政部

201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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