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08-30 14:29:37
为切实做好贵州纳雍县棚户区改造工作,着力解决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近日,纳雍县出台《城镇棚户区改造规划(2018-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按照科学规划,分步实施;以人为本,依法推进;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统筹兼顾,完善配套的原则加快县城规划范围及各建制镇所在地城镇规划范围的棚户区改造。
第一条规划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2017年5月24日常务会议安排部署和省住建厅《关于转发做好棚户区调查摸底2018-2020年改造计划的通知》(黔建保通〔2017〕92号)、《关于申报2018年棚户区改造计划任务的通知》(黔建保通〔2017〕295号),切实做好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着力解决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二、国务院2017年5月24日常务会议精神
三、《纳雍县县城总体规划(2012-2030年)》
四、各建制镇城镇规划
第三条规划范围
一、纳雍县县城规划范围
二、各建制镇所在地城镇规划范围
第四条规划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科学确定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二、以人为本,依法推进。棚户区改造在尊重棚户区居民的意愿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棚户区改造中涉及拆迁补偿安置,应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保障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群众得到实惠。
三、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协调职能和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推行市场化运作,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策配套、自求平衡”的模式,充分吸纳民间资本,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四、统筹兼顾,完善配套。坚持全面规划、整片改造、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公共绿化、环保设施、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第二章规划目标
第五条棚户区改造总体目标
2018-2020年计划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21个,计划改造17610户。其中县城规划区内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10个、计划12000户,全国重点镇棚户区改造项目2个、计划改造600户,建制镇所在地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9个、计划改造5010户。
第六条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年度目标
一、计划2018-2020年实施县城规划区内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10个、计划改造12000户,其中:2018年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4个、计划改造4000户、2019年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3个、计划改造4000户、2020年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3个、计划改造4000户。
二、计划2018年实施全国重点镇棚户区改造项目2个、计划改造600户,其中:龙场片区计划改造395户、乐治片区计划改造205户。
三、计划2018年实施建制镇所在地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9个、计划改造5010户,其中:骔岒片区计划改造685户、勺窝片区计划改造1219户、阳长片区计划改造598户、董地片区计划改造5635户、寨乐片区计划改造216户、百兴片区计划改造500户、玉龙坝片区计划改造683户、水东片区计划改造298户、沙包片区计划改造248户。
第七条安置方式
县城规划区内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全国重点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建制镇所在地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采取80%居民自由支配补偿款安置方式,20%实物安置方式。
第三章棚改政策措施
第八条县房产事业局要建立健全“房源超市”。
批准预售的房源(五证齐全房开)一律进入“房源超市”,为棚改对象提供方便、快捷、系统、实惠的销售平台。棚改对象通过“房源超市”购房的,房开企业应给予总房款10%优惠。棚改对象不在房源超市购买的,一律不打款。
第九条房产、发改等部门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平抑房价。
第十条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大对棚户区改造拆迁户的支付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棚改对象要随到随办,优先办理,优先划款。
第十一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工程进度,确保房开企业能够按购房合同约定的时间如期交房。
第十二条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局负责初步审核棚户区改造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局和县房产事业局要实行资源共享,要建立信息报告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房源销售和工程进展情况等等。
第十三条融资平台负责棚户区改造融资贷款工作、审核申请拨付资金额度和工程进度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补偿资金和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财务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棚改土地供应政策
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近安置为主。
二、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集体土地需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要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第十五条棚改安置补偿政策
一、棚户区改造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
二、棚户区的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的,县城规划区内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严格按照《纳雍县县城规划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纳府发[2016]6号)执行,全国重点镇和建制镇据所在地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制定《纳雍县城镇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第十六条棚改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指导意见》规定,棚户区改造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管理
棚户区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招投标和建设监理,加强质量监督。责任单位必须按规定交纳项目资本金、拆迁保证金。工程竣工后,要按规定组织竣工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明确部门职责,落实目标任务
成立由县政府领导任组长,发改局、住建局、规划局、房征局、房产局、国土局、财政局、各街道(镇)为成员的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作为棚户区改造工作决策机构,负责重大问题的决策和重大事项的协调等工作,确保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目标的全面完成。根据规划要求和部门职责,各部门按照分工,协同配合,形成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切实把解决棚户区改造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九条县纪委、县监察局、县审计局负责对棚户区改造工作期间的所有程序、过程、行为、资金收支、工程建设等进行跟踪、监督、审计等。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划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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