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土流网整理2017-08-29 11:12:55
8月17日,广州市政府官网正式公布了《广州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旨在规范本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通知内容一共涉及54条,明确表明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
而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本市征地补偿标准,各镇各街区标准不同。从11个区的征地补偿标准发现,越秀区标准最高,全区达40万元/亩。其次是天河区,按不同街道划分了3级,分别为40万元/亩、36万元/亩和32万元/亩。补偿标准最低的为从化区良口镇、吕田镇、流溪河林场和大岭山林场,为8.5万元/亩。这一标准与去年公布的执行价格持平。
280平方米成统一标准
办法还对征收土地上的房屋补偿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280平方米成为房屋复建安置或产权调换的统一标准。
办法提出,如果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不足280平方米,可按280平方米予以安置,不足部分由被征房屋权利人按安置房的建安成本价购买。
超过28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建筑面积将不予复建安置或产权调换,而是给予货币补偿,该部分货币补偿可折算成股份参与集体物业收益分红。
特别注意:
2007年6月30日之后的违建不予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也明确了4类不予补偿情况的房屋,包括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违法建设房屋;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房屋;新房建成后应当超出的旧房;征地预告发布后的抢建部分。
对于违法建筑,有一个关键的时间节点:2007年6月30日。
办法提出,2007年6月30日之前所建设的违法建筑,若已完善历史用地手续且符合相关规定,经村集体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对现状房屋不超过280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按“拆一补一”复建安置,超出部分建筑面积不予复建安置,给予货币补偿;不具备复建安置条件的,实施货币赔偿。
属于未经村集体批准,私自占地建设的不予复建安置转而按成本价给予货币补偿。而对2007年6月30日之后建设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以下是广州各镇各街区征地补执行标准:
广州市征地补偿标准
广州市青苗补偿标准
广州市水产品搬迁损失补偿标准
广州市一般地上附着物(除房屋)补偿标准
广州市房屋重置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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