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北省农业厅2017-08-11 15:33:35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农业(农牧)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省级项目储备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农办计[2017]50号),请你市抓紧组织申报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县(市)级人民政府对生态循环农业发展高度重视,农业发展思路清晰、主导产业突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育良好、循环模式相对成熟,已制定生态循环农业发展规划或畜禽粪便、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相关规划。县(市)级人民政府建立了推进生态循环农业发展的组织协调机制,开展过生态循环农业管理制度创新与探索。
二、申报对象
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1、申报方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单独申报或联合申报。
2、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在工商部门注册1年以上、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没有不良诚信记录或被列入监管黑名单;应具有专门从事生态环境保护的专业人员和较强的技术力量;须委托专业机构作为技术依托单位,协助开展项目区域生态环境监测和实施综合养分管理计划等;项目区域为特定行政区域(至少为1个乡镇),边界清晰,相对集中连片;对于不能完成整乡镇推进的项目,要求项目覆盖农田面积不低于1万亩,畜禽饲养规模不低于1.5万头猪当量。
三、建设内容
按照完整的生态循环农业链条进行项目设计,每个项目建设都应包括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副资源综合开发、标准化清洁化生产等三部分内容,同时兼顾资源利用的多样化和废弃物处理的不同方式。在具体项目设计时,项目单位可根据区域和自身条件,在完整设计的项目建设内容中,进行菜单式选择和搭配。
四、投入规模
项目财政资金规模(含地方财政配套)控制在1500万元左右,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按中央财政资金的40%计算,申报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资金。鼓励项目申报单位引进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参与项目建设。
五、申报要求
环京津地区28个贫困县每个县可申报1个项目,其他设区市每个市可申报1-2个项目,定州市、辛集市每个市可申报1个项目。
各市县农业主管部门在筛选项目时要征得同级农发部门的同意,县级农业部门依据项目申报政策要求,对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承担2017年前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未通过省级验收的县(市)或拟申报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的单位不得申报项目。
请各市农业主管部门于9月8日前以正式文件(需附同级农发部门的书面同意意见)将项目建议书(15份)上报省农业厅农业资源环境处,省农业厅将会同省农发办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联系人:省农业厅农业资源环境处王彦敏
联系电话:86256539 13582018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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