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土流网整理2017-07-31 11:10:20
根据昆明市公安局通知获悉,2016年1月1日起,昆明市居民落户政策将进一步放宽,安宁市、嵩明县、富民县、宜良县、石林县、禄劝县、寻甸县等7县(市)将告别硬性条件买房才能落户的现状。那么昆明市新生儿、外地人落户政策有哪些规定?
分类制定滇池流域落户条件
1.合理确定四城区(含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落户政策。在昆明市四城区具备合法稳定住所(不含租赁)和合法稳定就业或其他生活来源,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可以申请落户;在昆明市四城区具备合法稳定住所(不含租赁)并实际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城镇(城乡)社会保险满2年的,可以申请接迁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落户,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的标准。
2.合理调整呈贡区落户政策。在昆明市呈贡区具备合法稳定住所(不含租赁)和合法稳定就业或其他生活来源,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可以申请落户;在昆明市呈贡区具备合法稳定住所(不含租赁)并实际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城镇(城乡)社会保险满1年的,可以申请接迁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落户,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的标准。
3.适度调整晋宁县落户政策。在晋宁县具备合法稳定住所(不含租赁)和稳定就业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以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地落户。
4.探索建立主城区积分落户制度。在昆明市主城区建立以具备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缴纳城镇(城乡)社会保险、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在昆居住年限为基本条件;以个人的年龄、学历、技能情况为主要指标;以个人对昆明贡献和守法诚信为评价标准的积分落户制度。从2015年起,先行在西山区、呈贡区开展试点工作,条件成熟后在主城区全面制定实施积分落户政策。
放开安宁市、嵩明县落户条件
1.在安宁市、嵩明县城镇具备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在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相互投靠且共同居住生活的,可在实际居住地投靠落户。居住在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且办理合法手续的,在征得房屋产权人同意后,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在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下同)。
2.企业需要的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含专业技术职称、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以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地(含租赁)、单位集体户或人才集体户落户。
3.在安宁市、嵩明县创业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含租赁)或人才集体户落户。取得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可以为该企业法人及其直系亲属和该企业员工申请落户。
4.愿意参与安宁市、嵩明县经济建设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自愿选择落户地址,先落户后择业;也可以将户口落入人才集体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以随迁。
5.具有教师资格且愿意到安宁市、嵩明县参与发展教育事业的人员,可以先落户后择业,将本人户口落入人才集体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以随迁。
放宽富民县、宜良县、石林县、禄劝县、寻甸县城镇落户条件
1.在富民县、宜良县、石林县、禄劝县、寻甸县城镇具备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在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相互投靠且共同居住生活的,可在实际居住地投靠落户,除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外,其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时,需满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的标准。
2.实际居住在富民县、宜良县、石林县、禄劝县、寻甸县城镇范围内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且办理合法手续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在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申报落户时,应当征得房屋产权人同意。
3.企业需要的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含专业技术职称、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与企业签订连续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本人可以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地(含租赁)、单位集体户或人才集体户落户。
4.在富民县、宜良县、石林县、禄劝县、寻甸县城镇创业的,本人可以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地或人才集体户落户;取得营业执照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地(含租赁)或人才集体户落户。
控制资源环境承载力不足的东川区落户条件
在东川区城镇具备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稳定就业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以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地落户。
放宽主城区人才引进落户条件
1.具有博士学历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自愿选择落户地址,先落户后择业,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以随迁。
2.具有硕士学历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资格的人员,落实工作岗位后,户口可以迁入合法稳定住所地、单位集体户或人才集体户落户。
3.经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引进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户口可以迁入合法稳定住所地、单位集体户或人才集体户落户。
4.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岗位将户口迁入省教育厅大中专就业服务中心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三年内落实工作岗位后,可以将户口迁入合法稳定住所地、单位集体户或人才集体户落户;三年后未落实工作岗位的,户口应当迁往生源地落户。
全面放开主城区迁往其他县(市)、区落户条件
1.主城四区(含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户籍人口在呈贡区具备合法稳定住所(不含租赁)的,可以将整户户口迁入合法稳定住所地,不受其他条件限制。
2.主城区户籍人口在主城区以外县(市)、区具备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可以将户口迁入其合法稳定住所地落户,不受其他条件限制。
3.因解除劳动合同、下岗、辞职、毕业回原籍等情况,由主城区迁往其他县(市)、区的,可以在原户籍地、父母所在地落户,也可以投靠亲属落户。
放宽新生婴儿落户条件
新生婴儿应当申报出生登记,其父(母)亲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和《结婚证》到婴儿父(母)亲一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
制定企业职工转移人员和转聘特岗教师落户条件
1.驻昆央企、省属企业及国有企业职工转移人员,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动关系转移登记备案后,可以将户口迁入单位集体户或人才集体户落户。
2.转聘的特岗教师,可以将户口迁入合法稳定住所地、单位集体户或人才集体户落户。
明确驻昆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落户条件。州、市以上人民政府在昆设立的常驻办事机构、中央驻昆机构、省级驻昆单位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在昆设立的常驻办事机构,可以按照机构人员编制,将工作人员户口迁入专设驻昆办事机构集体户落户。
放宽现役军人家属落户条件
1.现役军人在昆明市县(市)、区城镇购买合法稳定住所的,其实际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地落户。
2.现役军人在昆明市县(市)、区城镇(主城区除外)购买部队军产房(含部队经济适用房)的,其实际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申请在房屋所在地落户。
3.对现役军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具备随军落户条件,或者不愿意随军落户的,如与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移至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地(主城区除外)投靠落户。
4.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部队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一方为现役军人,另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所生子女在地方人员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
放宽投靠政策,解决人户分离问题
1.昆明市户籍人口购买市、县、区(含县级市)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房且实际居住的,可以将本人和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及父母(含配偶父母)的户口迁入合法稳定住所地落户。
2.昆明市主城区户籍人口租住在市、县、区(含县级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可以申请将整户户口迁入公共租赁住房落户。
3.主城区以外的昆明市户籍人口租住在市、县、区(含县级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可以申请将整户户口迁入公共租赁住房落户(主城区除外)。
4.承租人如发生户口迁移,经户口移入地相关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优抚待遇。租住在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退出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员应当将户口迁入实际居住地落户。
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
1.形成事实收养的,凭民政部门合法有效的收养登记证明、公证机构依法办理的收养公证或依法办理的当事人之间抚养事实公证,可以在收养人合法稳定住所地登记落户。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或公证的,按无户口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经过DNA比对,确系查找不到生父母(排除被拐卖)的,可以在收养人合法稳定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
2.在公办福利机构内供养三年以上的人员,经公安部门核实后确无户籍信息的,供养人员可以在其福利机构所在地登记户口。
3.因出走多年、婚迁、外出打工、户口注销、被拐卖等长期无户口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应当登记户口。
4.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自发移民,在当地取得合法的生产、生活资料,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给予登记户口。
实行来去自由的返农村原籍地落户政策。对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后,因不适应城镇生活已返原籍地务农,或者在城镇积累一定资金、资源、技能后返乡创业的,如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含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农村原籍地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且实际居住的,可以将户口迁回农村原籍地。户籍在城镇的人员与户籍在农村的人员结婚,可以在夫妻实际居住地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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