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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全文

来源:长沙市政府办公厅2017-07-17 09:57:49

为了完善长沙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市政府日前发布了《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的通知

长政发〔2017〕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8日

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提升长沙城市居住公共设施配套及服务水平,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长沙当前和今后发展实际,制定《长沙市城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1.2适用范围

市辖区内新建城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各县、市参照执行。

1.3目标和原则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以保障民生,实现社会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为目标,贯彻可持续发展、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资源共享的原则。

1.4设施分级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与本市行政管理体制对应,分为街道级和基层社区级两级。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服务人口为5万-8万人,服务半径为500米-1200米,对应的行政辖区为街道;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服务人口为1万-1.5万人(3000户-5000户),服务半径为300米-500米,对应的行政辖区为社区。

1.5设施分类

本《规定》所指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七大类:基础教育设施、行政管理与服务设施、公共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其他设施。可由市场自行配置的设施,如商业设施,未纳入本次的基本配套范围。

1.6用地分类

本《规定》中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分类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相一致。

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在有条件情况下宜独立占地,与用地性质对应关系为:街道办、派出所为行政办公用地(A1),文化活动中心为文化活动设施用地(A22),高中、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为中小学用地(A33),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健身广场为体育场馆用地(A41),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医院用地(A51)、街道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为社会福利用地(A6),生鲜市场为零售商业用地(B11),公交首末站为公共交通场站用地S41)。

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设施等用地均划分为服务设施用地(R22)。

上述分类均为独立占地设施对应的用地分类代码,若与其他功能复合设置,应按照兼容用地相关规范要求确定用地性质表达。

1.7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建设时序和服务人口的规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相关设施的建设规模和位置。

1.8本《规定》中的各项设施,在长沙市已审批的法定规划中有明确设置要求的,按照法定规划的要求执行。对尚未审定法定规划的,各项设施按本《规定》的设置要求执行,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9在制定城乡规划时,除考虑新旧城区的差别化外,应充分考虑各片区人口结构的不同对公共服务设施需求的差异。特别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和二孩政策影响,体现老年关爱和儿童友好,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和儿童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1.10本《规定》中人口规模采用“标准户”的概念,每“标准户”户按3.2人计算。

1.11街道级、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内容和规模按表

1.11—1、表1.11—2的规定设置,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加其它公共服务设施内容,配置设施总量不得少于本规定。

2术语

2.1居住公共服务设施

也称配套公建,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满足居住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设施总称。本《规定》中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包括街道级和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不包括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2.2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

指为常住人口5-8万人的街道服务,包括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等一整套较为完整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所需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总称。

2.3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指为常住人口1-1.5万人的社区服务,能够提供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总称。

2.4主城间距区

依据《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发〔2016〕1号),本《规定》所指的主城间距区是指东二环(东)和南二环(南)、湘江(西)和浏阳河(北)所围合的城市主体区域。

2.5其他间距区

指主城间距区以外的城区。

2.6控制性指标

指居住区规划、设计和建设时,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必须满足的最小指标。

3选址与布局原则

3.1总体原则

城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应根据服务人口的规模和合理的服务半径,兼顾行政辖区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3.2安全便利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应选址在交通便利、工程地质条件稳定、远离相关污染源和危险源的安全地带。

3.3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布局

在满足设施服务半径和使用功能互不干扰的前提下,鼓励同级别、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集中布局、组合设置,形成集中的街道级和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中心。功能相对独立或有特殊布局要求的设施可独立设置。

3.4资源共享

各级各部门相关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应统筹配置,合理布局,资源共享。

3.5近远期结合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应长远考虑,留有发展余地,根据发展需求分期实施;规划预留用地或分期实施的地块,近期可按实施条件设置临时绿地等。

4设置要求

4.1总体要求

4.1.1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含街道级、基层社区级)分为七大类、26项,其中,基础教育设施6项、行政管理设施4项、公共文化设施2项、体育设施3项、医疗卫生设施2项、养老服务设施2项、其他设施7项。按层级分,其中,街道级设施13项,基层社区及设施13项。详见标准4.1.1。

表4.1.1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分级分类分项表(见附件1)

4.1.2为提升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效能,强化公共中心职能,结合行政管理制度,形成“两级管理、两个中心”,即街道级公共服务中心、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中心。

4.1.3街道级公共服务中心由行政服务中心、文体中心、医养中心等组成,宜在居住区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或邻近公共交通站点集中设置,为居民提供较为综合、全面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

行政服务中心:由街道办事处及其他街道级行政管理服务设施集中设置形成;

文体中心:由文化活动中心与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健身广场集中设置形成;

医养中心: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集中设置形成。

4.1.4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中心由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社区管理服务站、文化活动室、体育健身场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站等设施集中设置形成,宜选址在服务半径适中、交通便利、便于居民办事和开展活动的地段,可通过独立占地控制或周边住宅开发项目集中配建形成。

4.1.5新建的具备开放共享条件的单位附属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中小学体育场馆、国有企事业单位附属文化体育场馆、集中绿地等,在规划布局时应将设施至少一侧临城市道路,设施场地宜相对独立且设置独立出入口以便于对外服务。

4.1.6当居住人口规模小于本《规定》所确定的基层社区级规模时,应根据周边现有配套情况和本地块开发实际需求,按照百户指标配置部分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本《规定》所确定的街道级与基层社区级规模时,除需配置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外,还应根据周边现有配套情况和本地块开发实际需求,按照百户指标配置部分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当居住人口规模大于本规定所确定的街道级规模时,则需根据人口规模及居住用地布局,按照百户指标,分设多处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

4.2各类设施设置要求

4.2.1基础教育设施

(1)分类

街道级基础教育设施包括高中、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基层社区级基础教育设施包括幼儿园、托儿所。

(2)选址与布局

高中、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及三个班以上(含三个班)的幼儿园、托儿所应独立设置,按其服务半径均匀布置,选址在便于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的地段,以及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流通、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尽量避开高层建筑阴影区,并满足有关安全、环保和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不应与殡仪馆、医院的太平间、传染病院、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公安看守所、加油站、变电站、垃圾压缩站、公交首末站等毗邻,与易燃易爆场所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16-2014)的有关规定;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校园,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中小学教学楼和幼儿园、托儿所园舍建筑应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

(3)设置标准

高中、新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参照有关省市教育办学标准执行。在《长沙市中心城区中小学校布局规划(2003-2020年)》(2013年修订)和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的学校,按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确实有困难的不能达到本《规定》和已批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设置标准的项目以“一事一议”原则单独论证。

幼儿园参照执行《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中幼儿园的配置标准,超过12班的幼儿园,生均建筑面积按不少于8.9平方米/生、生均用地面积按不少于12.7平方米/生控制。确实有困难不能达到规定配置标准的项目以“一事一议”原则单独论证。

托儿所参照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中托儿所的配置标准,8个班以上的托儿所生均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不少于7平方米/生。

4.2.2行政管理设施

(1)分类

街道级行政管理设施包括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基层社区级行政管理设施包括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社区管理服务站。

(2)选址与布局

行政管理设施应设置在区位适中、交通便捷、人流相对集中的地方,方便居民办事,可沿主要生活性干道布置。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宜独立占地,至少有一面临靠道路。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可独立设置,也可与其他建筑合建,合建时社区一站式服务大厅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部分,并有独立出入口。

(3)设置标准

街道办事处、派出所按行政区划,每街道设置一处,派出所参照执行《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建标100-2007)一类、二类建设标准,主城间距区内用地紧张的街道可参照执行三类建设标准。

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参照执行《关于全面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长办发〔2013〕4号)及《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发〔2016〕1号),每个行政社区宜集中设置一处,主城间距区不少于500平方米,其他间距区不少于800平方米。社区管理服务站为配套楼盘的小区居民进行相关社区服务,在辖区的社区居委会管理监督下使用,是社区居委会的服务功能的进一步延伸,每处原则上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4.2.3公共文化设施

(1)分类

街道级公共文化设施包括文化活动中心,基层社区级公共文化设施包括文化活动室。

(2)选址与布局

文化活动中心宜与全民健身中心、健身广场结合设置,形成街道级文体中心,应选址在位置适中、交通便利地段,需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减少对交通的干扰,应避免或减少对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住宅的影响。

文化活动室宜结合基层社区其他管理用房或小区游园建设,或结合住宅用地开发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进行附建。

(3)设置标准

文化活动中心参照执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6〕59号),每街道设一处,人口规模大于10万人的街道应增设;文化活动室按20平方米/百户标准配置。

4.2.4体育设施

(1)分类

街道级体育设施包括全民健身中心、健身广场,基层社区级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健身场所。

(2)选址与布局

体育设施宜布局在方便、安全、对生活休息干扰小的地段,并便于场地管理。

全民健身中心、健身广场宜与文化活动中心结合设置,形成街道级文体中心。健身广场可在体育用地中单独设置,或结合街道和社区内的中小学操场、广场、公园绿地等功能混合设置。

体育健身场所可结合小区游园设置多处,当运动项目设置于室内时不宜设置在住宅建筑内,确需设置在住宅建筑内的,应做好隔噪措施。

(3)设置标准

本次规定街道级体育设施百户用地指标57平方米,基层社区级体育设施百户用地指标70平方米。人均居住区体育设施用地(含街道级和基层社区级)达到0.45-0.49平方米。

4.2.5医疗卫生设施

(1)分类

街道级医疗卫生设施包括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层社区级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站。

(2)选址与布局

医疗卫生设施应设置在交通方便、环境安静地段,宜与绿地相邻;应远离易燃易爆物的生产与贮存场所;不应与市场、学校、幼儿园、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站、垃圾转运站、强电磁辐射源等毗邻。

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与街道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复合设置形成街道级医养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宜与基层社区其他管理用房、养老、文化活动等设施统筹规划设置。

(3)设置标准

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标准参照执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163-2013)。每街道应设置一处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规模大于10万人的街道应增设;每0.8-1万人设置一处社区卫生服务站。

4.2.6养老设施

(1)分类

街道级养老设施包括街道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基层社区级养老设施包括居家养老服务站。

(2)选址与布局

养老设施应设置在服务对象集中、地形平坦、环境安静的地段;应避开公路、快速路、干道交叉口等交通繁忙的地段;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运设施等用地;应具有良好的通风及绿化环境。

街道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宜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合设置形成街道级医养中心,但出入口、垃圾点等需分开。街道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主要用房应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至少2小时的日照标准,二层以上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设置升降电梯。

居家养老服务站宜结合社区卫生服务站、小区游园或社区公共绿地设置,宜设置在建筑首层且相对独立,并有独立出入口,符合无障碍通行要求。

(3)设置标准街道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根据服务人口规模,每街道设一处;人口规模大于10万人的街道应增设。

居家养老服务站参照《长沙市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长民发〔2015〕18号)予以落实,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3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20平方米建筑面积开辟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且每处最低不少于200平方米。允许几个邻近的规模较小的新建住宅小区,集中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共享共用。

4.2.7其他设施

其他设施包括生鲜市场、公交首末站、物业管理用房、综合性生活服务设施、小型垃圾收集直运站、公厕、生活垃圾收集场所等设施。

其他设施应根据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合理设置,建筑设计和外部装饰应与周围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物及环境相协调,避免影响居住环境及城市景观。

生鲜市场应设在运输车辆易进出的地块,并与道路相邻,有方便的对外出入口,应设置装卸场地和垃圾存放、处理场所等必要的配套设施。生鲜市场宜独立用地或与其他社区服务功能结合,引导“邻里中心”式商业消费空间布局,与其他日常服务功能结合设置时,应保证1/2的建筑面积设在首层。

公交首末站应保证安排2条以上的公交线路,宜结合轨道站点、交通枢纽设置;主城间距区可结合建筑底层或地下综合设置,主城间距区以外地区宜独立占地设置;公交车运营净用地面积不应低于总用地面积的70%;宜在邻近地区安排相应的自行车停车场。

物业管理用房参照执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发〔2016〕1号)中物业管理用房标准,新建项目总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包含地上和地下建筑,其中地下车库建筑面积按50%计算,下同)以下的,按5‰比例配置;总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除按照20万平方米的5‰比例配置外,超过部分按超出建筑面积3‰比例配置。

综合性生活服务设施应保障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必需生活服务,按住宅小区商业服务性用房总建筑面积的20%以上比例进行配置,且不应小于300平方米;宜设置于建筑一、二层,步行交通便捷的地段,方便居民日常出行时使用。

小型垃圾收集直运站与公共厕所宜合并设置,应设置在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交通便利、方便垃圾收运车辆出入的地段。周围应设置不小于2米的绿化隔离带,距离其它建筑不宜少于5米。

4.3旧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差别配置

4.3.1根据《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发〔2016〕1号),按主城间距区和其他间距区分别作为旧城区、新区的空间范围划分,本《规定》关于旧城区、新区的划分随着上述划分标准调整而调整。

4.3.2对基础教育设施、公共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养老设施可根据实际条件实行差别化配置。

主城间距区新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用地紧张的,用地面积可以折减但不得低于《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湘教发〔2016〕4号)基本达标学校的用地标准;主城间距区新建高中、幼儿园、托儿所,用地紧张的,用地面积可以折减但不得低于本标准的70%;用地面积折减后的学校,其校舍、园舍建筑应满足离界退让、建筑间距、日照、消防等规定;确实有困难不能达到的,以“一事一议”原则单独论证;现状学校改建,其用地和建筑面积的生均标准不应低于现状。

主城间距区新建文化活动中心、全民健身中心、街道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用地紧张的,在建筑面积符合设置标准的前提下,用地面积可以折减但不得低于本标准的70%;现状设施改建的,其用地和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改造前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面积。

主城间距区新建或改建健身广场,用地紧张的,用地面积可以折减但不得低于本标准的70%。

4.3.3主城间距区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国有企事业单位附属文化体育场(馆)当其向社会公众开放并符合规模要求、开放时间要求和具备保障措施的条件下,向社会开放设施的用地或建筑面积可按20%折算为街道级相应设施用地或建筑面积指标。

5附则

5.1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执行。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长沙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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