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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的实施方案

来源:国土资源部2017-06-12 15:11:30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完善建设用地二级市场试点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石嘴山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以及石嘴山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和全国试点工作部署动员会议精神,根据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调控作用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核心,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相衔接,着力构建完善土地二级市场规则,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为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打造石嘴山经济升级版,加快“三大转型”和“四个石嘴山”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用地保障。

(二)基本原则。

积极探索创新。坚持市场经济改革方向,解放思想、大胆尝试,落实“放管服”总体要求,强化监管责任、优化交易流程、提升服务水平,不断健全和发展城乡统一建设用地二级市场。

严格依法依规。试点工作的开展应当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充分尊重权利人的意愿,保障和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注重统筹协调。加强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通过相关机制的互融互补,增强试点工作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形成改革合力。

坚持问题导向。紧扣试点目标任务,根据石嘴山市具体情况,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制度,并致力于政策研究和制度创新,努力破解理论和实践难题。

(三)试点目标。

阶段目标:到2017年年底,通过大胆探索和不断尝试,完成建设用地二级市场交易机构和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制度,并不断总结和完善。实现服务机构运行顺畅,制度体系基本形成,试点工作稳步推进的目标。

总体目标:深入推进试点工作,在实践中检验试点政策及体制机制的可行性并不断总结完善。到2018年年底,在石嘴山市辖区建立城乡统一、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的土地二级市场,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实现土地市场规则更加完善,土地资源配置效果显著提高的目标。

(四)试点范围。试点范围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并交易的情况。住宅的分套交易、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大型商场和商贸综合体分户出租、商业写字楼和工业厂房分层转让及军事、宗教、墓葬、监教场所等特殊用地不纳入试点范围。以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的,不纳入试点范围。试点区域为市辖大武口区惠农区

二、政策措施

(一)完善交易机制。

1.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机制。

(1)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形式。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形式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各类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涉地股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人发生转移的,也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2)明晰不同权能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必要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且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方可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

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其他经营性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或者已开发量应达到应开发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共有房地产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征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涉及司法查封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经相关司法部门书面同意解封。抵押期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抵押人应先行办理解押手续。

探索通过转让方式盘活闲置工业用地。因企业原因造成闲置满1年不足2年且已缴清土地闲置费的,或因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工业用地可以转让,但转让价格不得超过原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出让价款,否则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新的受让人应与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补充协议,要求取得土地使用权后1年内应当动工建设,2年内达到开发建设标准。转让后新的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约定开发并达到开发条件的,不得再次转让。再次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分类处置。新的受让人可续建原项目,也可新建项目。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报市人民政府或原批准机关依法批准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受让人申请变更为有偿使用的,或转让后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需转为有偿使用的,土地交易机构应当受理审核,对符合转让要求的,市国土资源部门要结合宗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方案》(以下简称“协议出让方案”),对土地出让价格、土地用途、使用年限等进行明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与受让方签订出让合同,由受让方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房地产开发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出让年限不超过法定最高年限,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可自由交易。原出让合同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除出让合同约定外,不得随意增设限制交易的条件和程序。土地交易机构要加强对出让合同的履约监管,积极探索有利于促进土地要素流通的合同规范管理。

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可以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继续以作价出资(入股)的方式使用土地;也可以补缴土地出让金,将土地使用权性质变更为出让。

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经被授权企业同意,可在本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向本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市国土资源部门结合宗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协议出让方案,对土地出让价格、土地用途、使用年限等进行明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与受让方签订出让合同,由受让方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3)完善土地分割转让政策。积极探索完善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措施,明确分割条件,规范分割流程。通过分割转让有效盘活企业存量土地,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条件。拟分割转让的建设用地应当权属明确,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进行分割转让,因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的除外。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以完整的地上建筑物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满足规划、消防、用水、用电、用气和采暖等要求,分割后应保障双方的正常通行等其他权利,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使用功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被司法查封的,经实施查封的法院同意,可以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分割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设有抵押权的,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分割转让。

属房地产开发用地的,达到房地产用地转让条件后,在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开发企业可以申请对尚未开发建设的用地进行分割转让,但受让人应当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且未被列入“黑名单”,并严格按原批准规划开发建设。在房地产去库存期间将空闲房地产用地分割转让后从事经营性养老、教育、旅游等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的,重新办理用地手续,变更后土地使用年限为新用途的法定最高年限,自原土地使用权出让之日起算。分割转让后剩余已建成的房地产用地容积率增加的,应当重新核算土地价款。已建成并经竣工验收的住宅小区用地不允许单独进行分割转让,因购买房产涉及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除外。

属工业用地,达到本方案设定的转让条件的,允许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分割转让,但分割转让的土地单价不得高于原土地使用权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时的土地单价,否则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鼓励通过分割转让方式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在建工程及“僵尸企业”的空闲土地等低效用地和空闲厂房发展新兴产业。已建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分割转让的,应当按照房地产权统一的原则办理分割转让手续,且转让后不得影响产业链延续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项目配建的行政办公楼、生活服务设施等不得单独分割转让,因司法处置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除外。

属其他经营性用地的,达到转让条件后可申请分割转让。鼓励在建工程、已建成项目用地将剩余空闲土地分割转让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分割转让后剩余已建成用地容积率增加的,应当重新核算土地价款。已建成的经营性用地不允许单独进行分割转让,因地上建筑物分割土地使用权随之分割转让的除外。

(4)实施差别化税费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土地二级市场的调节作用,促进存量建设用地,特别是低效用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再利用。转让方、受让方均需依照现行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对符合税收减免条件的企业,税务部门及时按程序办理减免税。

积极探索其他经济调节手段,切实提高建设用地转让后的产出效益。符合城镇低效用地标准的工业用地,优先纳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改造范围,适用相关优惠政策;受让人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对工业用地进行翻建改造,提高厂房容积率但不改变用途的,不再增缴土地出让金;转让后利用现有用地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和使用权类型使用,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依法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对因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从严征收土地闲置费,促进闲置土地开发利用。

2.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机制。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宗出租,也可以部分出租。被以查封、抵押等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应经相关法院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出租。共有房地产所涉及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应征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涉及国有土地出租的,应报经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原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由出租人继续履行。房地产开发用地、经营性用地不得单独以土地使用权出租。

出租双方应当签订出租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土地交易机构进行备案,主动如实申报租金标准。符合出租要求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出租登记手续。

各辖区政府,各级国土、规划、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地税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各部门信息共享、联合惩戒机制,对出租场地、房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其租赁备案信息、登记信息、工商注册信息、纳税信息等在相关部门之间相互推送,对违反交易规则的企业或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租或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租,符合法律法规和出让合同相关约定的,要按相关程序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备案手续,不需缴纳土地出租收益。

工业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为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租赁土地上利用空闲土地新建厂房及附属设施增加建筑面积,或对原厂房进行翻建改造,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但租赁双方应当事先按照房地产权统一的原则明确约定租赁期满后新建、翻建改造建筑物的处置方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核准手续。房地产开发用地、经营性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不得新建、翻建、扩建建筑物或其他设施。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足额上缴租金中包含的土地收益,办理土地出租备案手续后方可出租。应上缴的土地收益标准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定期组织中介机构根据区位、地段、用途、基础设施配套等情况进行测算,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由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划拨用地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主体、征收对象、征收方式、收益的管理和支出范围等内容进行明确。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承租人不得在其上进行新建、翻建、扩建。

建立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巡查、举报和查处机制,严格加强监管,重点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的征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情况纳入土地执法、规划执法和城管执法巡查范围,充分发挥国土信息员和社区网格员的“哨兵”作用,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举报。

3.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机制。

为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行为,研究制定《石嘴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管理办法》。

(1)明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的条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进行开发建设,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方可设定抵押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连同其地上建筑物一并设定抵押权。营利性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财产可以设定抵押权。

(2)放宽对抵押权人的限制。按照债权平等、适度放宽的原则,经金融局、银监局等市级及以上金融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中国境内的自然人和企业法人均可作为抵押权人,依法申请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市金融局负责牵头制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人审核和准入办法》,明确准入门槛和具体要求,重点对抵押权人的资金来源、信用记录等情况进行审查,加强对抵押权人的管理。需要上级金融部门确定的,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支持。

(3)合理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价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抵押的,土地抵押价值应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设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进行抵押的,抵押金额应合理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抵押时,要在抵押合同中分别对土地使用权价值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价值予以明确。

(4)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要求。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时,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及在建工程应同时抵押。单独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登记的或在建工程办理抵押登记的,工程竣工后,不动产权利人应当申请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转为不动产权抵押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抵押的,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先行办理产权分割登记。未办理分割登记申请土地使用权分割抵押的,不予受理。但以房屋所有权进行抵押,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的除外。已竣工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得整宗设定抵押权,但开发企业可以依法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连同分摊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

土地使用权根据其价值可多次设定抵押权。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其价值大于抵押债权的余额部分可再次抵押,但抵押价值不得超过余额部分。同一宗地土地使用权多次抵押的,以抵押登记申请先后顺序为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

要审慎办理“僵尸企业”用地和低效用地抵押登记,抵押合同中应当明确贷款仅限用于企业转型升级和生产经营活动,并由抵押权人负责监管。

(二)创新运行模式。

1.建立交易平台。在市国土资源部门设立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机构,全面负责办理市辖区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事务。为方便惠农区群众办理相应交易业务,同时在惠农区设立交易分支机构,两个交易机构的业务受理范围不受区域局限。

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和惠农区政务服务中心分别设立交易场所,提供土地二级市场信息发布、文书审核、资金监管、竞价、成交确认、合同签订等一站式服务。

由网信部门将土地二级市场信息系统对接至石嘴山市现有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平台面向社会提供信息归集、发布和查询服务,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对交易信息进行监管,并实现与国土资源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对接。

2.规范交易流程。进一步明确土地二级市场各交易环节和流程的基本规则,对信息发布、达成交易、签订合同和交易监管四个方面制定详细交易流程。针对转让、出租、抵押交易行为研究制定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宗地相关信息,为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安全奠定基础。

土地交易机构应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中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履约情况以及交易的合法合规性等进行审核。对于未达到交易条件、不符合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违反交易规则的,土地交易机构应限制交易。

结合石嘴山市实际,根据划拨、出让土地的不同特点,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市国土资源部门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土地交易事项,对交易行为、交易办理程序等是否合规进行抽查,将抽查情况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对违规行为的查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加强交易管理与不动产登记的有序衔接。建立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信息平台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互通共享机制。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双方提供相关资料向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机构提出交易申请,交易机构受理并对相关资料审核备案后(涉及相关审批事项的转由相关部门审核后),转交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或他项权利登记。不动产登记后及时将登记信息反馈交易机构。交易完成后,土地交易机构要会同不动产登记机构及时将交易信息上报国土资源部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三)健全服务体系。

1.培育和规范中介组织。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的桥梁作用,为交易提供咨询、估价、经纪等服务。对现有房地产交易中介机构进行调查评定,能够承担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的,可准予其从事土地相关咨询、经纪等中介业务。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取具备相当业务资质、信用良好的土地评估机构建立评估机构备选库,为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提供土地价格评估和地价咨询服务。土地交易机构要加强指导和监管,引导中介机构诚信经营,保障建设用地二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2.做好咨询和调解服务。发挥土地交易机构的专业优势和服务职能,为交易各方提供法律、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协调各相关部门及时解决交易中遇到的问题,营造良好的交易环境。

3.提高办事效率。在市政务大厅设立交易受理窗口,配备专职受理人员,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整合不动产登记、国土、市场监管、住建、金融等部门信息资源,建立信息共享、流程规范、办理快捷的业务联办工作模式,实现并联办理。明确各部门职责,优化办事流程,严格落实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开通预约服务、上门服务、绿色通道等特色服务,为交易各方提供高效、便捷的一站式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加强监测监管。

1.强化监测分析。在现有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土地二级市场动态监测监管制度,土地交易机构要在监测监管系统中及时更新交易类型、宗地面积、交易价格、交易时间、交易双方信息等内容,通过数据采集和分析,了解土地交易的数量、结构、时序等信息,研判分析市场形势,掌握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活动的规律与特征,为配套政策的调整完善提供依据,实现有效监管。

2.完善市场调控。严把土地一级市场的出口关,从源头上对土地市场进行调控。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用好流量”的原则,逐步缩小划拨和协议出让土地范围,全面推行市场机制,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合理有效地配置土地资源。

充分发挥土地二级市场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平衡供需矛盾的作用。根据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情况,通过采取政策引导、税费调节和优化服务等措施,促进存量土地安全、有序流通,加快低效用地、闲置土地有效开发,促进存量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强化一、二级土地市场联动。全面对接一、二级土地市场交易,通过对二级市场形势研判,确定一级市场土地投放总量,并根据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波动情况,适时放宽或收紧一级市场,调整投放土地的结构和时序,确保一、二级土地市场衔接顺畅,促进土地市场平稳发展。

3.强化价格监管。建立土地价格定期评估和发布制度,完善地价公示体系,定期发布基准地价。对中心城区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活跃的区域,定期发布标定地价,为征收划拨用地出租收益提供依据。开展石嘴山市新一轮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常态化开展城镇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定期收集地价信息,实时监测地价水平和变动情况,把握土地市场运行态势和价格走势。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的价格形成、监测、指导、监督机制,防止交易价格异常波动。

建立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申报机制。各类交易主体要如实申报交易价格,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申报,否则将被纳入诚信体系实施惩戒;申报价格低于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一定比例的,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财政部门做好土地收储的资金保障工作;高于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一定比例的,政府可依法依规实施交易管制。

4.加强合同履约监管。重点加强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履约监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和相关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受让人应依法履行。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开发建设情况、容积率、投资强度等合同约定内容的履约监管,对存在未按期开发建设、擅自增加容积率、未达到约定的投资强度等情况限期整改,并将土地使用权人相关情况纳入诚信体系进行信用考评。

5.严格责任追究。强化监督问责,减少寻租空间,对违反土地二级市场相关规定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责任人员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坚决打击各种腐败行为。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沟通,实现土地交易信息互联共享,对违法违规行为联合进行查处;交易机构要切实履行信息审核工作,做到信息发布真实、可信。

严格对土地交易各方的责任追究,对未按规定及时在土地交易机构办理土地使用权交易备案、在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或违反土地使用权交易相关规定擅自进行交易的,国土资源执法部门要责令终止交易行为并进行查处。同时将违法违规及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启动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实施“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土地交易中介机构存在失信行为的,将其不良记录记入诚信档案并进行惩戒。

(五)强化部门协作。

各辖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落实相关责任,强化沟通衔接,实现信息共享。进一步整合各相关诚信体系,逐步形成集国土、市场监管、地税等部门为一体的诚信体系,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违反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有关规定的企业或个人联合予以惩戒。

在国有建设用地转让过程中,加强涉地司法处置的衔接,对于司法处置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案件,司法部门事前要与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沟通,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所涉及不动产的权利状况。加强涉地资产处置的衔接,各级财政、国资委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处置时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在处置前应取得各级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意见,并如实告知当事人。市规划局、工信局、高新区、经开区配合做好土地分割转让工作。

在国有建设用地出租过程中,国土资源执法部门、住建部门要加强巡查、严格监管,对发现的违规出租等问题及时上报。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在办理相关证照时,对申请人出租经营场所的,要将信息及时告知土地交易机构,土地交易机构要将登记备案情况及时反馈。

在建设用地抵押过程中,金融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抵押权人资金来源、信用情况等的审查,及时将审查结果告知土地交易机构;土地交易机构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土地抵押备案登记后将信息及时反馈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建设用地抵押监管工作。

三、组织实施

(一)工作要求。建设用地二级市场试点工作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任务,是深化土地市场改革的重要举措,对规范石嘴山市乃至全自治区土地二级市场运行具有积极意义。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各辖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共同推进。

在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本方案未涉及的具体问题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不突破试点原则的情况下,可结合实际情况提出解决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一并纳入试点政策。

1.加强组织保障。

(1)建立自治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确定成员单位和工作职责,为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组织保障。联席会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主席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联系国土资源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担任副召集人,自治区财政厅、国土厅、住建厅、国资委、地税局、工商局、银监局和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共8个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组织指导、统筹推进石嘴山市开展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工作,并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

(2)建立石嘴山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由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市长为组长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市编办、政府法制办、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中心、地税局、金融局、网信办、中级人民法院、人行石嘴山市中心支行、石嘴山银监分局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制度完善组、平台建设组三个工作组。同时,建立石嘴山市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联席会议成员统筹协调试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市国土局作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办公室,抽调人员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联系沟通事宜。各辖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2.推进试点实施。各辖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精心组织、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切实推进试点方案的实施。要积极调查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深化、细化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边试点、边总结。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试点进展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地价评估、平台对接、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为试点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3.及时沟通汇报。要加强部门间交流探讨,对试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反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个别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国土厅汇报。

4.加强宣传引导。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试点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并密切关注舆情动态,确保群众了解政策,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全社会理解和支持试点工作的舆论氛围,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工作任务及步骤。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试点各阶段具体任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承担的职责,积极推进试点工作。各项工作任务所列第一部门为牵头单位,其他部门为配合单位。

1.试点工作启动阶段。

(1)试点工作启动。成立市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建立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召开试点工作启动会,全面启动试点工作。将试点工作的启动、机构设立、规章制度建设、部署实施等情况上报国土部。(市国土局,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17年3月30日前。)

(2)实施方案编制上报。深入开展调研,全面掌握石嘴山市土地二级市场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大胆创新、统筹推进,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编制完成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国土厅审核,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连同方案起草说明、土地二级市场现状分析报告一并上报国土部。(市国土局,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17年4月15日前。)

2.组织实施阶段。

(1)落实交易机构设置方案。提出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机构设置意见并按程序组织报批,确定办公场所。(市国土局,市编办、财政局、人社局。完成时限:2017年6月底前。)

(2)设立交易机构。设立市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中心和惠农区分中心,并筹备开展相关业务工作。(市国土局,市财政局、人社局。完成时限:2017年6月底前。)

(3)开展土地二级市场现状摸底调查。

制定清查方案。按照国土部试点工作要求,针对我市具体情况,制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情况清查方案。(市国土局,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17年4月底前。)

开展摸底清查。按照摸底清查方案,对试点范围内的建设用地转让、出租、抵押情况进行全面清查,重点清查划拨用地土地使用权出租情况。(大武口区政府、惠农区政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17年8月底前。)

建立基础数据库。对摸底清查结果进行汇总,登记造册、上图建库,形成土地二级市场建设和管理基础数据库。(市国土局,大武口区政府、惠农区政府、市规划局、住建局、高新区、经开区。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前。)

(4)搭建信息平台。完成土地二级市场信息系统的建设,整合国土、住建、地税、市场监管等方面信息系统,建立并联审批操作系统;与石嘴山市现有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信息发布、归集、查询、统计、交易办理等服务。(市国土局、网信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前。)

(5)完善配套制度。各相关部门围绕试点工作方案内容,结合本部门业务实际,通过对试点内容的吸纳和现有制度的整理,牵头制定配套政策制度,经市法制办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根据试点工作推进情况随时制定和完善。

市国土局牵头制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制度》《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巡查、举报和查处机制》《土地价格定期评估和发布制度》。不动产登记部门牵头制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制度》《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流程》。市财政局牵头制定《划拨用地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征收管理办法》,征收标准由市国土局配合制定。市金融局牵头制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人审核和准入办法》。市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机构牵头制定《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流程》《土地二级市场动态监测监管制度》《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申报制度》《中介组织管理规范》《土地二级市场黑名单制度》。市网信办牵头制定《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信息发布制度》。(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前。)

(6)开展年度总结评估。按照“边试点、边总结”的原则,积极探索、及时总结经验,就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做法与成效等形成年度报告。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后,报自治区国土厅审核,提交国土部。(市国土局,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17年11月底前。)

(7)开展城镇地价监测和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开展市辖区城镇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定期评估发布标定地价。完成市辖区新一轮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发布实施。(市国土局,大武口区政府、惠农区政府、市发改委、规划局、住建局、高新区、经开区。完成时限:2017年12月底前。)

3.工作总结阶段。在全面完成试点各项任务的基础上,总结试点工作实施、机构设置、政策实施效果等情况,形成试点工作总结,连同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管理办法、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的典型案例、相关配套制度,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后,报自治区国土厅审核并提交国土部。(市国土局,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18年8月2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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