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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

来源:芜湖市人民政府2017-06-06 16:04:07

为统一规范全市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投入、运作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我市产业发展,制定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总体要求

(一)我市支持产业发展、科技创新、人才优先发展、推进全面创新改革等新出台的产业扶持政策均遵循本规定。

(二)产业扶持资金投入方式上应按照“由引进资本向引进人才、技术、项目并重转变,由事后为主向事前、事中介入并重转变,由分散使用向统筹使用转变,由无偿使用向阶段扶持、全程服务并重转变,由直补企业向创造外部环境并重转变”的思路,实现“拨款变投资、资金变基金”,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投入结构。

(三)建立五项公共扶持政策和六大产业发展扶持政策体系。发挥产业扶持政策“组合拳”效应,改变过去产业扶持政策重叠和碎片化现象,建立股权投资(基金)、人才优先发展、支持科技创新、支持人才团队项目建设和“一事一议”五项公共扶持支持政策;建立支持新型工业化发展、促进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和支持商贸业发展等六大产业扶持政策。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要依据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发展状况,每年视产业政策执行情况适时提出动态调整意见。

(四)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原则上市与省江北产业集中区及四县按照2:8比例分担;市与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及四区按照4:6比例分担(扶持政策已有明确分担比例的从其规定),实行分级负担、配比投入,市县区形成合力,发挥全市产业扶持政策整体推进效应。

(五)各产业扶持政策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筹管理,结合上级补助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分块安排、合理调剂。有偿方式投入收回的资金,作为下年度安排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来源之一。

第二章 扶持方式

第二条 运作方式

(一)完善多种形式投入,采取股权投资(基金)、“贷转补”、财政金融产品和事后奖补等多种运作方式,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跟进,发挥财政资金放大效应。事后奖补方式在事前明确目标任务等补助机制的前提下,可根据项目实施不同阶段,分步补助,事后清算。

(二)产业政策制定应根据产业发展特点和政策实施情况,合理确定四种投入方式占扶持资金总量的比例,其中:基金占比原则上安排在30%左右,根据我市发展情况今后可逐步调高基金占比;“贷转补”、财政金融产品和事后奖补三种投入方式资金占比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合理安排,当年未能执行完毕的资金,原则上年底划入基金统一使用。

第三条 股权投资(基金)投入

(一)政府分步出资设立政府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作为政府引导性母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国有企业受托管理,实行母子基金架构,原则上主要通过出资设立子基金,由子基金采取阶段参股和直接投资等方式运作,可对接上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或投资基金),本着“政府引导、科学决策、控制风险”的原则,主要用于我市优势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科技型初创企业等重点领域。

(二)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提出年度投资基金需求计划,市财政部门会同投资基金及其设立的子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统筹平衡后提出实施计划。

(三)投资基金及其设立的子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各基金实施细则应符合《芜湖市政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贷转补”投入

(一)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年度“贷转补”资金投入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贷转补”投入方式是通过“设定具体目标、合同管理、先通过商业银行委贷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后再全部或部分转作补助”的财政资金拨付方式。

“贷转补”项目由各县区、开发区按属地原则负责组织申报。申报及立项时要明确承诺项目建设具体起止时间和预期绩效目标。扶持项目确定后由市产业政策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统一与各县区、开发区签订合同。各县区、开发区再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合同。

为充分保障“贷转补”政策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项目扶持资金可拨入市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或县区具有相关委贷资质的机构,由该机构将项目扶持资金通过商业银行实施委托贷款方式,贷给项目实施企业。

(三)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应建立绩效评价机制,会同财政等部门对“贷转补”到期项目进行综合绩效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进行分类处理:

1.项目达到全部预期绩效目标的,根据合同约定,将委贷专项资金全部转为财政无偿补助。

2.项目未达到全部预期绩效目标的,县区、开发区和市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根据合同约定,逐级收回相应比例的委贷专项资金,并对收回的资金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资金占用费。

(四)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结合重点扶持产业的特点,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

第五条 财政金融产品投入

(一)财政金融产品是指将财政资金与信贷、担保、保险、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各类金融产品组合使用,实现财政资金放大效应的财政投入方式。

(二)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金融管理部门提出年度财政金融产品投入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为规范财政金融产品运作和管理,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要针对所设计的财政金融产品,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

第六条 事后奖补投入

(一)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事后奖补投入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事后奖补政策结合年度产业政策执行、产业发展重点设定并进行动态调整,奖补额度一般应与经营贡献、投资强度、创新成果、就业等设定的绩效目标挂钩。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设计政策总体框架,明确扶持方式和政策资金总量,参与产业政策和绩效目标的制订和修订,做好各政策之间的衔接,统筹财力合理安排资金预算。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对产业扶持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产业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立产业扶持政策评价、调整和退出机制。

第九条 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制订、调整产业政策、实施细则和绩效目标;负责项目验收、政策审核以及向财政部门申报年度资金预算;简化申报表格,优化项目申报、受理的办理流程,按照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对符合兑现条件的政策原则上在次年4月底前兑现完毕。

(一)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股权投资(基金)支持政策,市组织、人社部门负责制定支持人才优先发展政策,市科技部门负责制定支持科技创新和高层次人才团队扶持政策,市产业促进部门负责制定“一事一议”政策。

(二)市经信部门负责制定支持新型工业化发展和促进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市发改部门负责制定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部门负责制定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政策,市农业部门负责制定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政策,市商务部门负责制定支持商贸粮食业发展政策。

(三)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为产业政策制定、执行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拟定具体政策条款和实施细则,提出具体投入预算、方式结构和资金比例,合理确定政策资金绩效目标,强化政策的执行、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确保资金真正落到实处、发挥最大效益。

(四)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具体政策解释和办理流程,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并征求各县区、开发区意见后统一对外发布,各县区、开发区等载体单位统一负责政策兑现的受理、审核、兑现和向市相关产业政策管理部门的申报市级资金;市相关产业政策管理部门负责由市级财政承担部分的政策审核工作。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情况进行抽核和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历年政策兑现情况提前向各县区、开发区拨付资金,年底根据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情况进行清算。

(五)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负责对接省招商引资、“三重一创”、制造强省、科技创新、技工大省等支持政策,积极争取,用好国家、省相关政策。

(六)市审计部门应加强审计监督,确保政策资金安全。

(七)对违规制定和执行政策,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问责。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条 建立风险容忍机制,对采取基金、“贷转补”、财政金融产品等有偿方式投入的资金,经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依法追偿仍无法收回或偿还的,允许存在一定比例的资金损失情况。

第十一条 建立风险补偿与预警机制,降低风险投资成本,提高抵御风险能力,保证财政有偿资金良性运转。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积极争取省招商引资、“三重一创”、制造强省、科技创新、技工大省等政策支持,本政策体系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并按省级奖补资金的20%加计奖励。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失信企业、拖欠财政性资金企业不得申报奖补政策。享受 “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体系内的其他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产业扶持资金纳入“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防止企业多头交叉申报套取政策扶持项目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按规定期限执行,待政策到期后统一执行本政策体系。

第十五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本规定有关条款将予以相应调整。每年度终了后,市财政部门会同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要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于第二年3月份前提出调整方案。本市此前出台的扶持产业发展相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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