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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业厅关于申报2017年省级示范家庭农(林)场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林业厅2017-06-06 09:06:48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申报2017年省级示范家庭农(林)场的通知

各州(市)农业局、林业局: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农场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4〕47号)、《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林)场评定办法>的通知》(云农经〔2017〕4号)有关要求,现就2017年云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名额

(一)申报条件。按照《云南省级示范家庭农(林)场评定办法》的申报条件执行。

(二)申报名额。本次评定省级示范性家庭农(林)场不限定名额,由各州市根据《云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林)场评定办法》择优推荐。

二、申报及评选

(一)自愿申报。6月15日前,家庭农(林)场主自愿向县(市、区)农业、林业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云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林)场申报表》(见附件),提交《云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林)场评定办法》中要求的申报材料。

(二)县级审核。6月30日前,县(市、区)农业、林业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并在《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农业推荐由农业部门签章,林业推荐由林业部门签章),由县级农业、林业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州市农业局。

(三)州市复核。7月15日前,州市农业、林业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核,在《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农业推荐由农业部门签章,林业推荐由林业部门签章),由州市级农业、林业部门联合行文上报省农业厅。

(四)省级评定。省农业厅会同省林业厅等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评审,评审结果在云南省农业信息网公示七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农业厅、省林业厅联合发文命名“云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三、申报材料

(一)《云南省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其中:家庭农场发展简介重点阐述家庭农场的发展情况和成效,300-500字。

(二)县级以上农业(林业)部门认定证明(复印件);

(三)州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证明(复印件);

(四)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正常纳税证明和纳税信用评价情况;

(五)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复印件);

(六)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七)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八)获得“三品一标”认证及注册商标证明(复印件);

(九)获得的社会荣誉以及奖励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各提出申报的家庭农场须将上述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提交。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市、县(市、区)农业、林业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推荐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推进落实。

(二)严格申报标准。各地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云南省示范家庭农(林)场评定办法》标准组织申报。家庭农场主要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州市、县(市、区)农业、林业部门对审查结果负责。

(三)州市上报材料要求。纸质正式文件一份,各家庭农场申报材料一份。

省农业厅联系人及电话:吴振涛,0871-65749482;电子邮箱:ynzyhz@126.com。

省林业厅联系人及电话:杨红朝,0871-65011507;电子邮箱:87914868@qq.com。

附件;云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林)场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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