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17-05-23 13:51:51
为巩固近年来非煤矿山“打非治违”工作成果,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行为,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非煤矿山领域开展新一轮“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树立红线意识,强化底线思维,深入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有效遏制和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切实提升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促进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总体要求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集中打击、整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行为,重点查清盗采资源数量和火工品来源,对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严惩。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四个一律”执法措施,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经营秩序,防范非煤矿山非法违法事故发生。
三、组织机构
成立市非煤矿山“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指导协调全市非煤矿山打非治违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和重大问题。
组 长:康翰卿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赵中超 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
刘岩果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许长松 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韩 峙 市安委办主任、市安监局局长
孙继先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朱玉库 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总经理
成 员:崔劲松 市公安局副局长
陈 烨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周宏军 市安监局党组成员、市煤炭办主任
薛 茜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陈 铁 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韩峙兼任。
四、责任分工
(一)国土资源部门:对2016年发现的非法生产线索,全面进行矿产资源动态核查和调查取证,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公安部门:根据2016年发现的非法生产线索,依据案件管辖权限,对非法使用火工品情况进行调查,对涉嫌刑事犯罪的立案侦查,彻底斩断火工品非法供应渠道。
(三)市场监管部门:调查采矿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失效矿山企业在旧址开办的石材加工企业原料来源以及购销情况,切断非法供销渠道,依法注(吊)销营业执照。
(四)监察部门:对移交的违规违纪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理、执纪问责。
(五)安监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宣传力度,继续发动群众举报,配合国土资源、公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违法行为。
(六)供电部门:在相关部门配合下,对“打非治违”领导小组确定的非法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断电。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4月20日至4月30日)
市国土资源、安监、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抽调专人各自成立“打非治违”领导小组(国土资源部门可成立联合打非小组),各司其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区县(市)、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政府及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成立专项行动小组,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和已关闭注销矿山企业逐一检查,认真研究,摸排出非煤矿山非法违法企业生产状况,在此基础上进行动员部署。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非煤矿山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二)集中打击整治阶段(5月1日至11月30日)
1.突出重点,先行查处一批。以查处阿城许生采石场、阿城正大采石场、宾县松江采石场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法违法企业非法开采行为为突破口,尽快依法处理一批企业及法人,进一步增强对非法生产企业的震慑作用。
2.加大投入,重点打击一批。依据已掌握的非法生产矿山企业能耗情况,投入勘查资金和力量进行储量核实,确认其非法开采的资源数量,查清其非法开采作业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3.严格执法,关闭取缔一批。对在“打非治违”过程中发现的非法企业,由国土资源、安监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关闭取缔意见,由企业所在地区县(市)政府依法关闭。
4.严格审查,整顿规范一批。市场监管部门要对在同一矿山生产区域开办采矿企业和矿石加工企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依法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从源头上防止不法企业借石材加工之名行非法开采矿山之实。
(三)巩固深化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
对非法违法行为严重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巩固专项行动成果。市非煤矿山“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开展综合督查,各区县(市)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建立“打非治违”常态化工作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及时部署。集中开展非煤矿山“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是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难点和问题,及时通报打非治违进展情况,深入部署开展非煤矿山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明确时间、步骤,细化内容、要求,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对非法生产案件,由属地国土资源、安监、市场监管、供电等部门根据职责先期调查取证,涉嫌犯罪的,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310号),由有关部门移交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各级政府要落实国土资源勘察经费,为“打非治违”提供保障。各级安监、公安部门要为国土资源部门调查取证、供电部门停电作业保驾护航,防止暴力抗法,确保人员安全。
(二)严厉打击,从重处罚。一是对已查实的非法矿山,要坚决予以取缔,并实行备案制度,一案一档,跟踪督办。二是必要时联合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涉及刑事犯罪的非法违法行为一律移交司法机关。三是严格实施“黑名单”制度,将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且不整改及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事故的矿山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告,在融资和各类考核中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三)做好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畅通非法采矿行为举报渠道,加大举报奖励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参与“打非治违”的积极性。
(四)及时分析总结。要及时对非煤矿山“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有关数据、资料及典型案件进行分析、总结,着力研究深层次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和建议。各区县(市)政府、市直相关部门要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工作情况报市“打非治违”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臧建国,电话:86772322,邮箱:hrbfmks@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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