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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以什么为基础?应当遵循哪些规定?

来源:互联网2017-04-27 11:21:24

近期,小编收到很多农民朋友的留言,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问题,看看专家都是如何回答的。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以什么为基础?

专家解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基础是:

(一)土地承包合同。主要是指在一轮承包和二轮延包期间,依法依规取得的家庭承包合同

(二)土地台账。是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村土地的原始依据,是农户签订家庭承包合同的基础;

(三)经营权证书。是二轮延包以后,各县(市、区)政府向农民发放的承包土地权利证明;

(四)农村税费改革登记表。即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核定到户面积登记表;

(五)地方制定的有关配套政策。各地在一轮承包和二轮延包过程中,根据国家和省里有关政策要求,制定的一些地方性规定;

(六)法规政策没有明令禁止的村规民约。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应当遵循哪些规定?

专家解答: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要做到“两不变、三严禁、四不登记”的规定。

“两不变”,即: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合同起止年限不变;

“三严禁”,即: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严禁借机乱收费、严禁弄虚作假;

“四不登记”,即:权属不清的不登记、集中矛盾不解决的不登记、没有开展家庭承包的不登记、改变土地用途的不登记。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的土地承包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专家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土地承包起止日期要与土地承包合同中签订的时间一致。

四、承包地的调查结果由谁签字确认?

专家解答:已经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农户,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承包方代表人;

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签字确认的,为承包户内家庭成员推选的人。

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由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

对存在纠纷隐患的土地,未经有关部门签字确认,不予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五、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的,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专家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对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或未签订合同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补签、完善二轮承包合同,然后再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六、对土地所有权存在争议的村社怎样进行确权登记?

专家解答: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组织之间存在土地所有权争议的,以国土部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为依据,先由国土部门明确土地所有权,再按照相关程序对所涉及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土地所有权一时难以明确的暂缓登记。

七、农户之间存在经营权纠纷的土地怎样进行确权登记?

专家解答:对于承包地块、面积、边界及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和纠纷的,由村民委员会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可通过诉讼程序依法解决,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登记。承包纠纷一时难以解决的,可以暂缓登记。

八、因自然灾害毁损的土地的怎样进行确权登记?

专家解答: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毁损减少的承包地,无法恢复的,应核减承包地面积。可部分恢复的,按恢复后的实际面积确权登记。

九、已经消亡的家庭承包户的土地是否进行确权登记?

专家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期内,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全户消亡的,承包主体灭失,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所收回土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

十、承包户全家迁入小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承包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专家解答:承包户全家迁入小城镇居住,但户口未迁出,仍然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户,应当据实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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