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钟了解土流网是干什么的?
点击播放

土地流转专业平台

正在收听2017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方案

2017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方案

来源: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2017-04-21 09:15:02

为切实做好2017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根据农业部和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经济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为目标,以养护海洋生物资源为目的,按照“政府领导、部门监督、属地管理”的原则,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工作措施,强化执法监督,保障渔港渔船安全,提高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海洋伏季休渔秩序稳定。

二、管理目标

(一)切实做到“船进港、网封存、人上岸”,确保所有应休渔渔船一律按时进港停泊休渔。

(二)全面落实“防火、防风、防盗、防汛”管理措施,确保休渔期间渔港渔船安全。

(三)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制度,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形势总体稳定。

(四)集中开展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专项整治执法检查,切实养护海洋渔业资源。

(五)强化资金和政策保障,确保休渔制度顺利实施。

三、有关规定

今年海洋伏季休渔有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钓具作业外的其它海洋捕捞渔船伏季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渔业辅助船与捕捞渔船同步休渔。

(二)定置作业(含鳀鱼落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三)渤海毛虾禁渔期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四)我省禁渔区线内侧海域海蜇的捕捞期限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度资源状况另行制定。

(五)在我省对虾增殖保护区内定置网、刺网持证回捕增殖对虾的开捕期为8月20日。

(六)在承包的增养殖区域内,利用渔船采捕自繁自养贝类资源的,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报市、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严禁在自然海域内采捕天然贝类资源。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和使用定置串联倒须笼(俗称“地笼”)和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

(八)严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休渔期间为应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以及收购、运输、代加工违规渔船渔获。

四、管理措施

(一)严格执行船籍港管理制度

所有应休渔渔船5月1日12时前必须返回经政府认定的船籍渔港停靠。其中主机功率110千瓦及以上渔船必须停靠在安装有射频识别(RFID)基站的渔港内。渔船船东应填写《2017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停港确认书》(附件1),休渔渔船名单应在渔港内张贴公布。外省籍渔船不得在我省港口停靠,各地在执法巡查中发现的外省籍渔船,要禁止其离港并登记建卡,将有关情况逐级报省总队,由省总队协调有关省市渔政机构派员召回。

(二)严格执行转港申请批准制度

休渔渔船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因避风等安全原因需变更停泊地点的,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在不安全因素消除后,应立即返回原停泊地点。

伏休期间渔船维修原则上在本县(市、区)范围内,由县级渔政机构批准,并报市级渔政机构备案;市内跨县坞修的,由渔船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政机构报市级渔政机构批准,并报省总队及有管辖权的省总队直属支队备案;省内跨市坞修的,由渔船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政机构将坞修合同上报省总队,由省总队指定对坞修船厂有管辖权的直属支队对坞修合同查验后,逐级报省总队批准,查验及批准于5个工作日内办结。由于本地缺少修船场所及地理位置邻近等原因,东营、滨州、日照市所属渔船需到临近的河北、江苏省跨省坞修的,由渔船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政机构报市级渔政机构批准,并报省总队及有管辖权的省总队直属支队备案,跨省坞修渔船的管理规定参照跨市坞修渔船的管理规定执行。异地坞修渔船申请批准后,由县级渔政机构开具《渔船坞修批准书》(附件2),并与船东签订《2017年海洋伏季休渔坞修渔船承诺书》(附件3),限3日内到达坞修船厂;渔船下坞后,限5日内返回应休渔渔港。跨市坞修的,渔船坞修完毕后,由坞修船厂填写《渔船下坞报告书》(附件4)报所在地省直属支队,省直属支队派员现场审查确认后书面通知(附件5)渔船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政机构,待其批准后(同日报省、市备案)方可下水。渔船往返要全程开启定位设备并由县级渔政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监管。

(三)严格执行渔业执法协作制度

各级渔业执法机构要健全执法协作制度,整合执法力量,强化源头管控,加大海陆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伏休违规捕捞,重点查处涉渔“三无”船舶、“绝户网”、为非法作业渔船提供服务的捕捞辅助船及在我省非法作业的外省籍渔船。省总队要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的督导检查,组织开展专项集中执法行动,完善与相关省市建立的执法协作机制,强化省际间联防联控;省总队直属支队、沿海市渔业执法机构要组织本辖区渔业执法力量,对辖区内海域、渔港开展交叉执法和联合检查。不同地区渔业执法机构间要加强配合协作,共同做好交界水域、异地坞修渔船、重要渔场的执法管理。

(四)严格执行海查陆处制度

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要求,对发现和查获的涉嫌伏休违规、涉渔“三无”船舶实行定点看管。各级渔业执法机构要对渔船的捕捞行为、安全状况、船员配备、证书证件、信息终端、渔具渔法等方面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对海上查获的涉嫌违法违规渔船要严格执行“海查陆处”有关规定,押回指定港口集中扣押,对涉嫌涉渔“三无”船舶,一律交由船东户籍所在地、查扣地或扣押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没收,集中处置,并对船东依法予以处罚,不得擅自在海上处罚后放行。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将违规渔船扣押回港时,可视现场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并保存完整的证据资料,待回港后对违规渔船依法处罚。凡擅自在海上处罚并放行的,将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五)严格执行船厂巡查制度

各级渔船检验机构要加强渔船修造厂(点)监管,联合经信、工商等部门定期对辖区内船厂开展执法巡查,船厂应对坞修和在建渔船设立标志牌,制作位置图。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制造、改造、购置船舶用于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涉渔“三无”船舶处理,对相关造船厂(点)予以处罚。未取得转港批准手续非法坞修的渔船,按照私自离港论处。

(六)严格执行统一处罚标准

各级渔业执法机构要加大对违法违规渔船的处罚力度,除按规定罚款外,对情节严重的,一律没收渔获物、非法所得、渔具,直至吊销职务船员证书和捕捞许可证;对特殊渔船违规的,要按“情节严重”规定采取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公安(边防)或海警部门依法处理,提高执法震慑力。各级渔业执法机构在做出处罚决定的同时,填写《2017年海洋伏季休渔违法违规渔船扣减渔业油价补助告知书》(附件6)并送达。违反伏休规定扣减渔业油价补助的比例为:5月1日12时前未返回经政府认定的船籍渔港停靠、擅自转移停泊地点、异地坞修未按规定到达或返回、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被查处1次的渔船,扣减其当年度15%渔业油价补助;养殖渔船从事捕捞的,扣减其当年度50%渔业油价补助;5月15日12时前未返回船籍渔港停靠、异地坞修未按规定到达或返回或擅自转移停泊地点逾期3日且拒不改正、年内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被查处2次及以上或列入违法违规“黑名单”的渔船,扣除其当年度100%渔业油价补助。凡擅自变更处罚标准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七)严格执行违规渔船黑名单制度

因伏休违法违规被查处两次及以上的、暴力抗拒执法检查等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的渔船,全省予以通报,3年内不予办理过户手续,取消3年内涉外入渔申请资格,扣除当年度全部渔业油价补助。

五、责任分工

(一)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休渔秩序和伏休渔船的管控工作,配合省、市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

4月30日前,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业执法机构

要及时与辖区内渔船船东取得联系,督促渔船按时返港停泊,掌握渔船准确位置信息。5月1日12时后,要逐艘核实应休渔渔船停泊渔港和具体位置,使用伏季休渔管理软件对休渔渔船进行登记,与渔船船东签订《2017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停港确认书》,与渔港实际经营人签订《2017年海洋伏季休渔渔港守法经营承诺书》(附件7)留存备查,于5月5日前填写《2017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停港情况汇总表》(附件8)报省总队,同时完成伏季休渔管理系统的核实登记工作。对因制造、更新改造或跨县购置渔船已核发《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应由批准书载明的渔船所有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单独上报。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联合辖区内工商、公安(边防)、经信、市场、城管、海警等力量,加强近岸水域、渔港码头、船厂、水产品市场(加工企业)、水产品运输车辆、沿海加油点(船、站)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船位排查,利

用渔船进出港管理软件和视频监控系统强化对渔船的动态管控,严防渔船违规出海;加强渔船供油供冰企业(个人)监管,严禁运油运冰车辆擅自进入渔港(停泊点),严防无合法理由为休渔渔船加油加冰;强化捕捞辅助船监管,严厉打击为违法违规渔船供油、加冰或收购、代运非法渔获物行为;强化流通消费环节监管,通过设立关卡等形式严查运输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车辆,提高水产品市场、沿街摊点、餐馆饭店巡查频次,严禁鱼粉厂、海产品干制场收购和加工非法捕捞渔获物,切断非法捕捞水产品上市渠道。

(二)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休渔秩序和伏休渔船的管控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海上、渔港及市场的执法检查,配合做好省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

(三)省总队负责伏季休渔管理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适时组织海陆专项执法行动,做好与外省市沟通协调;省总队各直属支队负责督导辖区内市、县伏休管理工作,组织辖区管理力量开展交叉、联合执法行动。

(四)省厅负责伏季休渔相关政策的制定,根据全省管理情况,定期派出督导组对全省伏季休渔和执法人员执法情况进行督察,对因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将全省通报,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管理责任。各地要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渔业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协同作战的休渔管理机制,压实管理责任,强化管理措施,加大管控力度,执行管理制度,确保伏季休渔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守法意识。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利用发放《致全省渔工渔民的一封信》、张贴通告标语、召开座谈会、上船入户等形式,大力做好宣传教育,让渔民早知道、早准备,重点宣传渔业资源养护政策、伏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和违法违规需承担的后果,增强渔民遵纪守法意识。

(三)强化执法协作,提升执法效果。沿海各级渔业执法机构要加强与公安(边防)、工商、经信、市场、城管、海警等部门的执法协作,实施海陆联动、层级协作,各尽其职、密切配合,加大综合管理力度,强化源头管控,加强海上巡查,及时发现并查获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群体性违规和暴力抗法等重大案件,切实维护海洋伏季休渔管理秩序。

(四)实施科学管控,提高管理效率。各级渔业执法机构要科学管理,充分发挥渔业应急救援指挥系统、近海海域雷达监控系统、射频识别系统和渔港视频监控系统的作用,实现对辖区渔船的实时管控;要采取有效手段对执法管理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并按规定做好行政执法案件公开工作,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和提高办案效率。

(五)发挥基层作用,强化社会监督。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居)等基层组织作用,明确管理职责,采取监管措施,确保伏休管理责任落到实处。健全伏休管理举报查处机制,对举报信息进行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有效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渔业安全。伏休期间是台风活跃期,各地各级要将伏休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与伏休管理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做好应急值守和应急抢险救援等工作。

(七)认真总结情况,及时上报信息。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报伏休周报统计信息,如实反映伏休管理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伏休结束后,于9月10日前将海洋伏季休渔工作总结报省厅。

 

显示全文
点击右上角分享
使用土流网APP,查看更多精彩资讯

优质土地推荐
耕地 林地 园地 商服用地 养殖用地
查看更多土地  >

土流网APP全新升级

政策补贴免费查,掌握农业最新动态!

立即下载
你可能感兴趣
加载中...
前往土流App查看全文,体验更佳
取消确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