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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园区循环化改造重点支持备选园区的通知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17-04-10 09:52:4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厅)、财政厅(局):

产业园区是我国产业发展的集聚区和国民经济绿色转型的重要载体。“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按照物质流和关联度统筹产业布局,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建设工农复合型循环经济示范区,促进企业间、园区内、产业间耦合共生”,要求推动75%的国家级园区和50%的省级园区开展循环化改造。为落实“十三五”规划纲要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继续支持园区循环化改造,引领各地加快推进园区循环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三大战略实施,按照分类指导、重点推进的原则,加快推动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促进园区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引领周边经济绿色转型。

(一)京津冀地区。重点围绕大幅降低园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支持一批以钢铁、化工、建材等重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支持河北位于城市建成区的钢铁、化工、建材等重化工企业“退城入园”。

(二)长江经济带相关地区。重点围绕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支持一批以化工、轻工为主导产业的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减少水污染物排放。

(三)其他地区。重点选择一批产业特色鲜明、改造潜力较大的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打造一批园区循环发展的典范。

二、组织推荐

(一)基本条件

1.已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需求调查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6〕513号)要求,报送“十三五”循环化改造需求;

2.各地区推荐的园区均应列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07年第18号)或2007年以来经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开发区、通过验收的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园区;

3.园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4.园区内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具有明确的园区边界以及园区组织管理机构或投资运营主体;

6.园区具备一定的产业基础和产业规模;

7.园区土地开发利用潜力较大;

8.园区废弃物产生量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和循环化改造潜力较大;

9.园区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环保设施,近三年未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群体事件;

10.园区具备循环化改造基础,已开展相关工作;

11.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的园区优先,列入国家或省级循环经济试点的园区优先。

(二)推荐材料

1.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联合推荐文件。

2.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各申报园区要结合本地区资源环境、产业发展现状及园区特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的意见》(发改环资〔2012〕765号)要求,参照《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见附件),组织编报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在开展园区物质流分析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园区循环化改造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提出拟建设完成的循环经济重点支撑项目。

3.相关支撑材料。包括园区的批复文件,符合土地利用、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相关文件以及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四至范围等材料。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十三五”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要求,切实把园区循环化改造作为推动开发区(园区)实现绿色发展的主要途径,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各省(区、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整体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的方案,有条件的地区安排专项资金予以引导支持。

(二)各地区要认真做好组织推荐工作,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对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进行评估审核,择优推荐基础条件好、改造潜力大、实施方案扎实的园区列入国家重点支持范围。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地区符合条件的省份限报2个备选园区,其他省份限报1个备选园区,对于超报省份,两部门对其报送的全部实施方案不予组织论证。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组织专家对各地报送的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进行论证,按照“成熟一批、推进一批”的原则,依据相关程序予以批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当年财政预算情况,安排中央财政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各地区应高度重视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备选园区的论证和推荐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请各地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推荐材料一式两份(附1张光盘)分别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财政部(经建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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