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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基地)目录的通知》

来源:农业部2016-12-06 09:18:55

依托现有各类园区建设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基地),支持农民工、中高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科技人员、农村青年和农村能人等返乡下乡本乡人员创业创新,对于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84号)中关于“整合创建一批具有区域特色的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园区(基地)”要求,进一步采取便利措施推动返乡下乡本乡人员创业创新,加快构建农村创业创新平台和服务体系,农业部决定建立全国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基地)目录,向返乡下乡本乡人员推介并向全社会公布。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决策部署,在现有各类园区基础上,进一步增强各方面支持返乡下乡本乡人员创业创新政策的引导性、精准性和协同性,形成统一的信息服务窗口,逐步培育一批功能定位准确、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的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基地),并以目录形式每年向全社会公布和推介,既可以为返乡下乡本乡人员创业创新提供可选择的场所和便利的服务,又能够帮助园区扩大宣传,实现园区资源条件的充分利用,更好地完成园区的招商任务。同时,适时遴选一批全国优秀农村创业创新示范园区(基地),通过典型示范推动返乡下乡本乡人员创业创新集群发展。

二、基本条件

(一)在现有各类农业产业园区、农业科技园区、农产品加工园区、休闲农业园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文化产业园区、创意产业园区、科技孵化基地以及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种养基地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正式批准或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农村创业创新示范园区(基地)等。

(二)能够落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农村创业创新的政策,鼓励吸纳返乡下乡本乡人员创业创新项目入驻。

(三)有相对齐全完善的基础设施,水、电、路、气、网、消防、通讯、绿化等设施完备,环境优美,具有配套会议、后勤等公用服务设施。

(四)能够为返乡下乡本乡人员创业创新提供创业辅导、融资担保、管理咨询、事务代理等服务。入驻园区、开业登记手续和商事制度便捷完善,服务规范、收费合理。

(五)实际运营时间1年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管理制度,运营状况良好。

三、推荐程序

(一)符合基本条件的各类园区均可自愿申报。申报园区需按要求填写“全国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基地)基本情况表”(附件1),连同相关证明和园区招商说明书等材料报送当地县级农业管理部门。

(二)县级农业管理部门向批准设立该园区的机构核实后,推荐并报省级农业管理部门。

(三)省级农业管理部门进行复核后,将全部申报材料及“全国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基地)推荐汇总表”(附件2)报农业部。

(四)农业部审核后形成全国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基地)目录名单,在中国农村创业创新信息网(中国农村产业融合信息网)上对外公布目录名单,同时以多种方式发布入选园区的详细资料。该目录名单将分期分批进行更新。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实施。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推荐全国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基地)目录工作对于支持返乡下乡本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重要意义,对照任务要求,精心组织,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切实做好组织报送工作。各地推荐园区的数量不受限制,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以报送。

(二)创新方法,注重实效。各地要按照部署,积极创新工作内容和方式方法,完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加大对园区的支持力度,真正发挥返乡下乡本乡人员创业创新服务员和辅导员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我部将从2017年起,每年确认公布一批“全国农村创业创新示范园区(基地)”,确保园区服务返乡下乡本乡人员创业创新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借助各类新闻媒介,通过多种形式载体,全方位、多角度地进行宣传报道,广泛宣传全国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基地)的优惠政策、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进一步发挥全国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基地)的引导作用,努力营造浓厚的创业创新氛围。

请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将相关申报材料以及《全国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基地)推荐汇总表》于2017年3月1日前寄送农业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中心,电子版发送至nmcycx@163.com。以后每年补充申报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6月30日。

联系方式:

1.农业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中心

联系人:景光明、贾廷灿、王宏

联系电话:010-59199679、59199677、59199678

传真:010-59199679

电子邮箱:nmcycx@163.com

地址:北京朝阳区东三环南路96号农丰大厦1016室

邮编:100122

农业部农产品加工局

联系人:毕晟维

联系电话:010-59193255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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