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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特色专业示范村认定管理办法

来源: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2017-04-07 10:15: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做大做强特色优势产业,依托产业发展,建设一批产业特色鲜明、产品附加值高、农民增收显著的绿色可持续发展特色专业示范村,实现将地方土特产和小品种做成带动农民增收的大产业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特色专业示范村的申报、认定、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负责特色专业示范村的申报、认定、组织工作。北京农学院都市农业研究所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章 认定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北京市特色专业示范村,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业及其衍生产业为主导产业,在产业规模、带动能力、组织化水平、市场影响力、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委认定的村庄。

第四章 认定原则

第五条 坚持地域特色。必须具备鲜明的主导产业特征,具有本村的地域特色,产品能够充分体现“农味”、“京味”,产业定位符合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发展方向。

第六条 坚持绿色发展。必须坚持以特色产业为基础,着力推进全产业链生态化,着力推进农产品安全化,着力推进村庄发展绿色生态可持续。

第七条 坚持品牌引领。必须突出质量品牌,主导产品实行标准化生产,村内生产的农副产品达到无公害要求,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和品牌美誉度。

第八条 坚持农民增收。必须强化利益联结,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的带动作用。通过延伸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增加农民就业,带动农民增收。

第五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主导产业收入占全村农业经济总收入的50%以上。从事主导产业生产经营活动农户数占全村一产农户数的40%以上。

第十条 注重农业生产与资源环境的协调统一,农业资源利用率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亩均化肥施用量低于全市平均水平,村庄须有污水处理设施。村容村貌整洁,发展循环农业村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主导产品拥有注册商标。主导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认证,主导产品“三品”认证覆盖率须达到60%以上。获得地理标志或市级以上名牌认证的村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建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农户数占村从业农户数的40%以上。村与龙头企业或专业批发市场有效对接,实行订单生产的占主导产品产量的30%以上。建有农业产业园或拥有APP等互联网销售平台的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村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所在乡镇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以上。

第十四条 注重队伍建设,注重技术服务,注重人才培养,需拥有一定数量的农村实用人才和科技示范户。

第六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各区农委组织本区申报工作。北京市特色专业示范村的申报主体为达到申报标准的村,申报需填写《北京市特色专业示范村申报书》及《北京市特色专业示范村基本情况表》,并保证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十六条 各区农委按照认定原则和申报条件做好遴选、初审、推荐等工作,择优上报市农委。

第十七条 市农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村进行评审,提出专家审核意见和候选名单,报请市农委领导研究决定。

七章 公示公告

第十八条 市农委将经过领导研究通过的候选名单,在北京农业信息网上公示1周。

第十九条 公示期满后,市农委对没有异议的村进行审核认定,发文公布北京市特色专业示范村名单。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北京市特色专业示范村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认定一批并开展发展情况调查分析。对不符合认定标准的村进行淘汰,对于发生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且在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村,取消其特色专业示范村称号。

第二十一条 各区农委负责特色专业示范村日常的培育、建设及监督,每年3月向市农委报送本区特色专业示范村建设发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区组织推荐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时,村应全部从本区特色专业示范村中产生,镇可单独上报。获得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的村,全部纳入北京市特色专业示范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特色产业村(第一批、第二批),直接纳入北京市特色专业示范村管理。

第九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 加大对新认定的北京市特色专业示范村支持力度。各区农委应指导示范村或所在乡镇,以示范村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载体,围绕特色产业发展,组织基础设施建设、品牌建设、营销平台建设等项目,会同区财政部门统筹农业改革发展资金予以支持,支持资金当年不少于50万元/村。并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跟踪项目绩效实现情况,对项目管理规范、实施效果好的示范村,可以连续3年予以支持。原有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和北京市特色产业村有较为成熟的项目,也应纳入支持范围。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印发实施的《北京市特色产业村认定管理办法》(京政农发〔2013〕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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