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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出台《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2017-03-24 09:09:44

为加快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建立耕地保护激励长效机制,舟山市定海区结合实际,于近日制定出台了《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工作实施办法》。

《办法》规定,按照“谁保护,谁受益”、“分级负责,突出重点”的原则以及省政府“打造整洁田园,建设美丽农业”的要求,对耕地保护进行经济补偿,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从保护耕地中获得长期、稳定的经济收益,增强其保护耕地的自觉性和责任意识,遏制违法占用和抛荒行为的发生,达到全区耕地总量面积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产能有保证的目标。

《办法》明确,补偿范围为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一般耕地。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使用的耕地、发展林果业的耕地、成片粮田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简易大棚设施蔬菜用地除外)、被征(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等已改变土地用途的耕地、长期抛荒的耕地、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纳入补偿范围。补偿对象为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和责任的土地所有权人(包括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镇集体资产有限公司和国有农场等单位)和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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