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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公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法草案

来源:互联网2014-04-16 10:48:21

来源:春城晚报

   对云南而言,耕地,尤其是坝区耕地弥足珍贵。为保护耕地,省国土资源厅起草了《云南省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法(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并于近日通过网络进行公布。办法草案拟规定,总体规划一经批准便不可随意更改,各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擅自修改的话,直接责任人将面临处分。

  修改土地总规拟需专家论证


  摘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变更包括调整、修改、修订3种形式。其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每个乡(镇)每年不得超过1次,调整范围不得突破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不得增加允许建设区规模。涉及基本农田的、涉及禁止建设区的、突破约束性指标的、项目选址不符合当地主体功能区定位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的,或者其他不符合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形的,不得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和修改应当依法听证、公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还应当开展专家论证。

  发生地震、泥石流等重大灾害,区域发展定位、产业发展方向等土地利用的社会和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行政区划调整以及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引起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规模和布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解读:

  办法草案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变更的难易程度和复杂程度,从易到难区分了3种情形,即规划调整、修改和修订。并分别规定了变更的审批程序和权限:调整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批准机关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修改需先评估,修改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批准机关审批,评估由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坝区基本农田保护率是“硬”指标


  摘录:

  各级人民政府实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不得突破约束性指标;应当通过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促进实现预期性指标。

  建设用地总规模中的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不得作为城乡建设用地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可以作为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使用;交通水利用地与其他建设用地可以相互调剂使用。

  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原则上不得调剂;因区域发展定位、产业发展方向等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剂的,需严格控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调剂范围,调剂范围不得突破所辖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量的1/3。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不得安排用地计划指标。无用地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

  解读:

  为了规范土地利用调控指标管理,办法草案中将坝区基本农田保护率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约束性指标之一,这是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用地上山”的战略部署,体现了我省特色。

  此外,办法草案还规定了预期性指标不得作为约束性指标使用,但约束性指标可以作为预期性指标使用。调控指标调剂范围不得超过所辖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量的1/3,亦即不得超过所辖行政单元的1/3。

  使用多划基本农田审批权在省政府


  摘录:

  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划定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基本农田。在完成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任务外,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多划一定比例的基本农田。

  对确实无法避让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项目已列入重点建设项目清单或基本农田多划后占建设项目清单,或者是州(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环保、民生、旅游等项目,可以使用山区多划基本农田面积额度:项目是国家、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环保、民生等重大项目,不突破州(市)坝区基本农田保护率,并且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可以使用坝区多划基本农田面积额度。

  使用多划基本农田面积额度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多划基本农田面积额度使用方案,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合理性论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使用多划基本农田面积额度的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时按一般耕地办理,不需补划基本农田,但用地单位必须按要求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按占用基本农田标准缴纳税费、补偿被征地农民。

  解读:

  不是任何项目都可以使用多划基本农田,只有重大工程才可使用。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草案中明确要差别化对待坝区多划基本农田和山区多划基本农田。对坝区多划基本农田体现出“最严格”政策,项目级别方面,必须是国家、省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项目类别方面,只能是交通、能源、水利、环保、民生项目。对山区多划基本农田使用管理尺度稍宽,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环保、民生、旅游项目可使用山区多划基本农田。此举是为了引导“用地上山”,是我省的创新和特色,也符合我省实际。此外,使用多划基本农田审批权限在省政府。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7情形:

  1 建设项目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内的

  2 建设项目选址在城镇规模边界以内,勘测定界成果与城镇规模边界的套合误差范围控制在7米以内或者地块面积误差控制在单个地块的5‰以内的

  3 在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的情况下,单个地块在城镇批次建设用地范围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的面积在400平方米以内的

  4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实地位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位置一致,或者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独立工矿区内的

  5 单独选址项目实地位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位置发生偏移或者变化,勘测定界成果与1:1000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套合的误差控制在坝区±14米、山区±22米,或者偏移部分的面积不超过单个地块面积1%的

  6 小面积零星分散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的

  7 符合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土地利用规划的

  不得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6情形:

  1 涉及基本农田的; 2 涉及禁止建设区的;

  3 突破约束性指标的; 4 项目选址不符合当地主体功能区定位的;

  5 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的;

  6 其他不符合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形的

  处罚规定

  办法草案中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利用行为应当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调整、修订)、审批和审查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突破约束性指标,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批准用地的;未按照本办法评估、落实、调整、修改、修订和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为的举报或者控告不依法受理并及时处理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或将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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